导图社区 抵押权
民法典出台后有关抵押权的全新整理,有框架,下载后可查阅详细注释。适用于期末整理复习。
编辑于2020-12-02 13:14:56抵押权
抵押权概述
概念
是指主债权人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上享有的,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人是谁
抵押物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第三人。
无需交付标的物
抵押什么
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
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得抵押及其例外
例外: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承包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不得单独抵押,只能随房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采取“强制公示”模式。意思是必须登记!
1.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成立时,仅仅产生债权效力
2.办理登记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抵押权设立。
①债权→→②抵押权
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债权,可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灭失或转让后,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赔偿受偿规则
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以约定的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清偿债务。
以债务人的债务数额为限
不动产已登记
此时为抵押权成立,债权人享有对于抵押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未登记
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构成抵押合同上的法定违约,承担的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因此,债权人此时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不得享有就抵押物价值的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同!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采取“任意公示”模式,是否登记取决于约定。
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成立即产生抵押权。
根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登记了的效力
抵押登记后,取得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谁先登记,谁就能对抗!) 注: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没登记的效力
不得对抗第三人
注意:赔偿受偿规则
无论登记与否,不得对抗正常交易
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若抵押合同约定了登记而抵押人未登记的,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附着物问题
一体抵押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3.押房押地,押地押房,不以房和地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为条件。
抵押人将房、地分开抵押的情况
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房产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根据抵押登记的顺位确定受偿顺序。
一体抵押原则的例外
抵押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随房抵押”
农作物的单独抵押
以地上农作物抵押的,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权期限
即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辨析
注意:抵押权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是两个法定区间,其两者在计算上重合,但是不能理解为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
指抵押人基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对抵押权的出卖、赠与及出租。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抵押物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权与受让人所有权的对抗
抵押物转让但受让人尚未取得其所有权时
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抵押权在抵押物上可以继续存在。
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的
基于“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抵押权在买受人的所有权上继续存在。
例外
在动产抵押中,纵然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物转让的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随着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归于消灭。
抵押人的通知义务
抵押物转让,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抵押人赠与抵押物
抵押物赠与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权不受赠与影响
受赠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抵押权可以在赠与物上继续存在。 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一律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押
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先押后租
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承租人不受“买卖不破租赁”保护。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
承租人依然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阻却“买卖不破租赁”的要件
1.抵押权成立在先; 2.抵押权办理登记;
最高额抵押
原理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债权人设立抵押,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系列债权提供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是以一个抵押权来担保一系列主债权的担保。
最高额抵押的两个维度
最高金额
最长时间
超出“金额”和“时间”范围不受担保
未来性和溯及力
最高额抵押是对“未来将会发生的系列债权”提供担保。 但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担保设立之前的债权纳入担保。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
确定期间:即担保范围,以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为判断标准。
原则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认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不能短于2年。
特殊情形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最高额抵押的部分主债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抵押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
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抵押权随之转让。转让的意思是:受到担保。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浮动抵押
原理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全部动产”作为一个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用以担保抵押权人的特定债权的担保方式。
浮动抵押设立之后,抵押物范围不确定
抵押权人在需要实行抵押权时,可以请求确定抵押物的范围
设立
任意公示
1.订立书面的浮动抵押合同
2.经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设立情形(确定浮动抵押物范围的情形)
将“抵押物”由“浮动”变为“凝固”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及时止损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 抵押人经营不善,浮动抵押物的价值极具减少,为保全浮动抵押权而确定抵押物范围。
提示
不动产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权不成立。因此,说“不动产抵押权”一词,就已经默认了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