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马峰理论法
马峰老师理论法的主要内容,含各种口诀和重点;主要掌握法理学和宪法,次要掌握职业道德,法制史过一遍课就行。
编辑于2020-12-09 19:05:19理论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治理论
政治属性(方向最重要,不要较真)、规划属性(不要和现实做对比)
单选题几乎是对中选错、多选题可能全对
违反法理、违反法律、政治性错误、或者涉及最高检、最高法等的机关否定评价几乎都错误
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内,禁止地方发放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国家宪法日 12.4
全人常党组向党中央汇报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法律中心主义必错
政府职能:政府区域统筹职能,市县政府的执行职能
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作生命讲
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司法和行政分离、诉访分离
谁执法谁普法
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中心问题:法律和道德存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概念(本质)上+必然(非内容上/非偶然)
实证主义 (恶法亦法,实然法)
分析主义法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兼部分社会时效
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以社会时效性为首要定义要素
兼部分权威性
非实证主义 (恶法非法,因然法)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以内容的正确性(道德)为唯一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
综合三种要素,但更关注内容的正确性,仍属于非实证主义
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争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
法的现象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第一层:正式性
民间法不是法
第二层:阶级性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
要点
唯一性:绝对不会体现或部分体现非统治阶级的意志
整体性:考虑统治阶级整体的利益非某一部分
长远性:考虑统治阶级长远的利益非暂时性利益
第三层:物质制约性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决定
最终非唯一
其他社会因素也会对法产生影响
任何的其他社会因素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政策是法律的灵魂
但没有承认道德和法律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三个特征共同区分的马列主义和非马列主义,而不是哪一个
法的定义
内涵:各种学说
外延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即国法 不可称为国家法
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判例法
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成文要求成条文 而宪法中成文要求成法典
判例法和习惯法均为不成文法
法的特征
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只规范涉他行为
法不是自然规范、思想规范、语言规范、技术规范
由公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
制定:从无到有的创造 认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换
认可 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明示:立法机关 默示:司法机关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和实施
单独的强制力不是法的特征
具有普遍性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
具有可诉性
宪法没有可诉性:需要依赖普通法实现
法律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都不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道德规范主要强调义务内容
法的特征区分法和其他规范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基础和前提
指引作用
个别性/规范性指引:针对的对象的特定与否
确定性指引/不确定的指引:以权利还是义务为指引
指引只能针对本人+未发生的行动
评价作用
评价针对他人+已发生的行动+合法与违法
教育作用
示警和示范
教育针对一般人+举例子+已发生的行动
预测作用
预测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的法律关系+未发生
强制作用
违法犯罪+已发生
行动→未发生(预测关系、指引本人)→发生(评价合法和违法性)
合法
违法(教育一般人,强制本人)
社会作用 目的和结果
政治职能和公共服务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受制于社会发展阶段,可以适度超前 无法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语言模糊、调整范围局限、受其他规范影响、法律和事实的对应
法的价值
种类
秩序(基础)
恶法亦法
正义
法应当与正义一致
平等+合理差别(恶法非法)
人权
产生于近代;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理解具有差异化
人权与法律:人权存在不需要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利于人权实现
自由
限制人的自由的原则
伤害原则:行为伤害或可能伤害他人权益
家长主义原则:禁止自我伤害的一些行为
冒犯原则:冒犯到他人感受和道德情感(一般人的感受)
道德主义原则
禁止与道德背离的行为
秩序是基础,自由为本质,人权先于法、正义求一致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价值位阶原则
选择更优先的价值(轻重缓急、保高舍低)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成本+限度
两害相权取其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价值位阶:自由>正义>秩序 价值位阶:绝对优先,人命>财物;自由>秩序 比例原则:相对优先,例外秩序>自由;公共场合不让吸烟,限号
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关键:如果
行为模式
可为/应为/勿为(定人+定事)
包括道义助动词
法律后果
行为合法或违法,承担的结果
逻辑三要素在条文或表述中都可省略,逻辑上缺一不可
省略为常态
法律规则和条文的关系
规则:内容;条文:形式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可以不一一对应,也可以不对应
分类
行为模式:授权性行为(可为)/义务性规则(应为/勿为)
规则的内容是否完整: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
找人帮忙:具体机关及独有特征和职权可以指明具体机关(如参照行政法规)
规则的适用由谁决定,是否可变更
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
法律语句
法律的语句依赖性
包括规范句和描述句
是否包含道义助动词:必须、应该禁止
虽可使用描述性语句,但是所有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规范句表达,带上道义助动词
法律原则
分类
普遍性,大多数国家存在与否: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某一法律部门)
实体法/程序法(诉讼)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具体与否
规则只针对一类具有共性的行为;原则共性+个性
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原则以衡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兼顾所有原则,但有轻重之分)
适用
填补规则漏洞
条件 穷尽规则
取代规则
条件 个案正义+更强理由(充分说理)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律渊源 (有法律效力,法律人必须用)
第一等级:宪法
主体:人民制宪、人大修宪、人常解释宪法(人大无权)、人大+人常监督宪法实施
第二等级:法律
主体:全人大(基本法律)和全人常(普通法律)发布
全人常可以修改:基本法律(条件:人大闭会,部分修改)
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效力相同
绝对保留事项
只能先制定法律,不可授权国务院先制定
犯罪和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性质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干了、逮了、判了、剥了
司法制度包括法和检的产生、组织、职权及诉讼制度
相对保留事项
可以先制定法律以下的低位法律文件
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三等级: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和人常
重大事项人大才能通过
地级市制定范围:城建、城管、历史、文化
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省市政府制定
地级市制定范围:城建、城管、历史、文化
如果没有上位法的规定:公,不能增加权力、减少职责;私,不能增加义务,减少权利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人大制定
不包括常委会
变通权
限制:宪民基专不得变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原则、专门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人大授权、人常裁决
效力相当于法律级别
人大过渡找政府,中央5年为期、6月报告、可以延长;地方2年为期,没有例外
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不矛盾下位法,矛盾使用上位法
同一位阶:新法>旧法;特别法>一般法 特别法:具体规定;规则>原则;分则>总则
特殊情形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矛盾
制定机关进行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交全人常裁决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判例、指导性案例、政策等) (无法律效力,有法律说服力/参照力,法律人可以用)
填补漏洞、辅助理解
刑法只能将非正式法律渊源用于辅助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决定了非正式法律渊源的适用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相同与否
辅助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方法相同与否
公法和私法
公法(宪行刑诉讼)
公共权利和公共利益
私法(民商)
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
社会法(经济法)
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法律体系
现行+国内
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但包括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仅限于批准加入的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或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不特定主体有效;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对特定主体有效
对人效力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以制定机关判断,不以法律文件名称为判断
中央:全国有效;地方:地方有效
领土+领水+领空
包括驻外使领馆+境外飞行器/船舶;但不包括国际列车、长途汽车
时间效力
以公布为前提,可以有不同规定,但必须在公布之后
失效时间:明示(立法机关明文规定)+默示(司法机关拒绝适用,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
溯及力
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追溯
从旧兼从轻
法律关系
定义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
分类
因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产生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主动赔偿的侵权属于调整性 必须要有法律制裁才属于保护性
主体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或横向的法律关系
公权力的加入
根据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双向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对等)
多向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多)
独立性
主法律关系1
从法律关系2
如物权1,担保2;物权1,侵权2
口诀:调整1,保护2;实体1;程序2
客体
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物化的行为结果和非物化的行为结果)
主体、客体和内容高度类似民法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事实构成:两个以上的事实结合共同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单一事实:单独一个事实足以引起法律关系变更
注意:事实和关系并非一一对应
法律责任
原因:违法/违约/仅法律规定(如无过错责任)
法律责任的竞合
特点:同一主体+一个法律行为+多种法律责任+互相排斥
定金、违约金;想象竞合;违约和侵权
民法:意思自治;刑法:择一重
法律责任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法定禁擅断,自负责任不株连,定性定量要公正,追求效益别太严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对内:处分;对外:惩罚)、违宪制裁
有责任未必有制裁,有制裁一定有责任
法的运行
法的实施
执法
狭义:行政(主要);广义:司法+行政
全面管理+主动性+国家强制性
司法(法的适用)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合法性+法律文书
守法
观念对法律的认同:积极守法/消极守法
主体:所有人
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律监督
狭义:国家机关;广义:一般社会主体
共产党的监督属于社会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监委会、行政机关等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可预测性(合法性、形式法治)+正当性(合理性、实质法治)
可预测性优先
拉德布鲁克公式 1可预测性优先,实在法要体现安定性 2实在法还应当符合正当性(合目的性) 3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不平等 则法律可以看成非法的法律
法适用的步骤
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范 规范的选择具有体系性和目的性
小前提:案件事实 事实、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不是客观事实,事实认定具有规范性(主观)
结论
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的单个行为 界限模糊/可相互转换
法的发现
获得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事实过程
将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结论的关系视为有因果关系
法的发现和法律证成并非完全分离 可以相对分离,法律证成具有优先性
法律证成
内部证成
关注推理过程的逻辑
推理过程越细致,说服力越强
外部证成
关注前提本身的合理和正当性
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大小前提也必须要符合推理逻辑
内部证成就是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包含一切有关前提的工作
法律推理 内部证成
演绎推理
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必然性推理
经典方法是三段论
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或然性推理
总结个案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推理,或然性推理
两个相似个案的比对
说服力标准依赖于相似性;相关性
反向推理
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
严格的适用条件,不符合条件则不适用
适用情形
例外条款
高度强调安定性或价值法律规范
刑法罪行、公民义务性规范
当然推理
举轻以明重(入罪)、举重以明轻(出罪)
设证推理
逆推:由果推因
或然性很强;开放和可修正;高度依赖于法感和经验
场合:立法和侦查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放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被称为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被称为无权解释
立法解释
主体:全人常
提请:一府两院三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
行政解释
国务院和主管部门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解释,30日内报备全人常
全人常审查司法解释,提请要求主体:两央两高省人常提要求;其他机关提建议
不包括判决书和具体指导性案例
地方性法规解释
法规本身省常委会解释
具体应用省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种类
文义解释
字面含义
体系解释
联系其他法条
立法者(主观)目的解释
通过立法者的意图来解释含义(保护法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涉外
客观目的解释
顺应当前社会的客观需要重新定义法条(新事物)
位阶不定,综合运用
一般:文义解释优先,客观目的解释最后
法律漏洞
定义:违反立法目的/计划的不圆满性;法律漏洞≠法外空间(不应法律来调整的领域)
分类
完全没有规定:全部漏洞(立法空白)/部分漏洞
漏洞产生的时间:自始漏洞/嗣后漏洞
自始漏洞分为明知(或法政策)漏洞(立法者意识到,保留其他机关决定);不明知漏洞(立法者疏忽和认知能力限制)
明显漏洞(应当规定却没有规定)/隐藏漏洞(应当设有例外未设例外)
漏洞方法
目的论扩张解决漏洞(明显漏洞)
确定立法目的→证明扩张为此一立法目的所必须
目的论限缩解决漏洞(隐藏漏洞)
确定立法目的→证明排除为此一立法目的所必须
不包括文义解释的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 关注不是文义而是立法者目的 高度接近立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大
法的演进
产生
根源
经济:私有制;政治:阶级斗争;社会:复杂化
规律
个别→规范→法
习惯→习惯法→制定法
法与宗教浑然一体→相互独立
发展
理论
梅因
身份到契约
马克思
社会发展阶段(历史类型)
相同经济基础+反映相同阶级意志
法系
大陆(民法、法德、罗马)
罗马法传统+演绎+制定法+纠问制+公私法+倾向法典
并不全部法典
法国:个人本位;德国:社会利益
英美(判例、普通、海洋)
普通法传统+归纳类比+制定法判例法+对抗制+普通法衡平法+不倾向法典
存在其他法系
途径
继承
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体现时间关系
新法和旧法要求不同历史类型:如封建→资本
移植
对外国、国际法律和惯例的借鉴,体现空间关系
现代化
标志
强调实证法:法与道德分离
强调形式法:合法性来自自身
强调现代价值:人权、正义等
强调自身完善:明确,法不溯及既往,稳定等
途径
内发型:自发,自下而上,缓慢渐进
外源型:被动,自上而下,突发,依附
我国(清末修律为标志)
工具色彩
中国
被动到主动
模仿大陆体系到本民族特色
立法主导
制度和观念、法律和社会有紧张关系
三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接近大陆法系),香港的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的大陆法系
法律传统
种类
制度
意识
法律心理:高级
思想体系:高级
中国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以刑为主,民刑不分
重视调解,无讼是求
法与社会
一般关系
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法律有相对独立性,能动反作用
法与经济
生产力具有根本决定作用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容易引起法律滞后性
生产力以生产关系为中介来决定法律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与政治
法与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和法制不同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与国家
国家是法律的前提与标志
法赋予国家合法性,也制约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对法律有保障作用
法与政党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
法律在国家性、规范性、权力义务性、稳定性与政策不同
法与道德
共同点
价值目标和内容有部分重合
都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联系
本质层面: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内容层面:大部分承认有重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区别:法律具有“建构性、国家强制力、确定性、外在的行为侧重性、一元性、可诉性、程序性”
法与人权:权利>人权>法定权利;人权不是天赋,也非理性的产物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法制史
1.《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永徽律疏》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3.《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4.《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5.宋代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最普及的法规。 7.《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9.《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l.《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2.《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3.1789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15.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度。 16.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与 基础。 17.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18.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5年之前真题无用
司法制度
司法活动:法检+司法活动/审判活动 实现国家目的间接活动(行政是直接)
乔治劳森最早提出司法概念 孟德斯鸠最早完整论述司法
司法的特征
独立性
干涉贬义,必错
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交涉性
多方参与
程序性
普遍性
终极性
功能
直接功能:解决纠纷
间接功能:其他所有
司法公正
生效裁判:国民隐私未成年,调解结案不公开,其他应当在互联网公开
信息公开:程序信息相关人,重要信息社会人
司法人员:开除吊证,终身禁职
正当交往: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需要
非工作时间、地点:报批;来不及3日报备
非绝对禁止
司法独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为工作需要书面提出,口头提出记录在案
检察系统、监察系统整体独立;法院单个独立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
狭义:律师、检察官、法官 广义:专业训练、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法院设置
按照宪法、法律和全人常的决定设立
法官(基本同检察官)
法官条件
年限
本硕博:五四三
禁止
开除吊证;犯罪除名
兼任
不得兼任人常;可担任人大代表
任职回避
配偶、父母和子女(见刑诉辩护):不在法官所在法院辖区当律师挣钱 本人及其配偶刑诉法意义的近亲属具有律师身份,应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广义近亲属:不可同院都领导;不得同院正副领导和被领导; 不得同院同部门(审判庭);不得上下两级正副领导
法官遴选
遴选1/3(遴选委员会中法官代表);惩戒至少一半,通过2/3(通过惩戒决定)
基院初任职,一般逐级,最高院和高院可以遴2级
公开选拔:律师5年,科研5年
考评
考评委员会,院长当主任
法官职业道德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法官讲形象,检察官讲担当
廉洁
禁止利用地位、身份获取利益(自己和家人) 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有偿、无偿) 禁止营利性活动
形象
很宽泛(法官制服、语言文明)
公正
不私下解除,不过问和评论其他法官审理案件
法官职业责任
不予处分
法律、事实和证据上认识的偏差
免予处分
错误情节较轻
处分的解除
处分期满
处分的变更和撤销
不当处分
人民陪审员
任期5年,不得连任
同级人常任命(同法官)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长/检委会意思不一致;在办案件,报上一级检;重大事项报上一级检或同级人常
法院直接听审委会
上命下从,整体独立
法院个体独立
检察官(法官)惩戒委员会
最高和省一级设立
检察官(法官)代表过半,通过2/3;作出惩戒决定
不直接受理外部举报投诉,对内(法检)不对外
惩戒委员会给出审查意见,有异议向惩戒委员会提出
作出惩戒决定仍然是法检
不服:同级复议,上级申诉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
禁止:开除吊证;刑事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吊证或颁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律所
设立
设立人3年无停业执业惩罚
非其他处罚
分所条件:3年+20个执业律师;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变更:主任、名称、协议、章程变更报批,其他报备
分类
普通合伙、特殊合伙
要求设立人3年执业经历
个人合伙
要求设立人5年执业经历
6个月以上停业执业处罚,3年不得担任合伙人
辞退或者除名需要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但奖励不需要
不得与他人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
委托代理关系的规范
利益冲突审查
直接冲突 不能接受委托
例外情形
刑诉+本县只有一所(一所可担任原被告委托人)
非诉案件:双方共同委托
冲突风险 有可能接受委托
告知风险+书面同意
搞同事的家人
搞与本所有其他业务的人
委托关系终止1年后,就同一事务其他案件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如果没有告知风险+书面同意;不能接受委托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广告
律师(注明律所)和律所
禁止广告:没有年检、接受处分、通报批评未满1年
宣传规范
不能称自己为专家
收费
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
刑事、弱势、公益、国赔
市场调节价
其他案件
范围
办案费+律师费
风险代理
禁止:政府指导价案件、行政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办案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
标的30%封顶
同行关系
朋友关系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特征
责任主体是政府,工作统一、无偿、对象广泛、形式丰富、主体多样
适用
经济困难(依申请)
刑诉:脑残、共同犯罪、抗诉、社会重大影响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
指定辩护(依职权)
见刑诉
申诉案件也可法援
形式
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
代理
辩护律师
终止
法律援助机构制作终止决定书
救济
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公证
概念
对象:法律意义事实或文书、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
性质:非诉讼司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公证员
25-65岁
过法考;2年实习/3年执业+1年实习/10年执业/科研+高级职称
禁止:开除吊证;故意犯罪+职务过失
司法部任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职业证书
公证机构
设立
不按区划层层设立 最低县一级区划 地级市以上名称中才可有字号 省内字号不可与其他公证机构雷同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司法部备案 负责人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不予办理
不真实、不交费、不合法
终止办理
撤回了,超期了,挂掉了,阻挠了
特殊事项
遗嘱、收养、生存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现场监督类2个人以上
招投标、拍卖、开奖、证据保全、遗嘱
遗嘱公证
2人办理,亲自办理;特殊情况1+见证人
保全证据
2人承办
权利和义务
自证和变相自证绝对禁止(公证员代理公证也禁止)
宪法学
立法
设置:五级人大,四级专委、常委,三级秘书长 职权:人大开会职权归主席团;闭会职权归常委;常委职权由委员长会议(中央)和主任会议(地方)行使,专委会则是处理专门工作的辅助机构,没有决定权。管事和干活都有提案权
定义
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第一次分配
立法原则
科学
符合立法规划
应当开:论证会(专业);听证会(民意)
可以评估(事前评估、事后评估)
可以吸收或委托专家起草
合法
民主
列入全人常会议的草案向公众公开30天;除委员长会议不同意
立法程序
审议
常委会提前7天,人大提前30天将草案发给代表
人大审议
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两央两高两委,301团 301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1由提案机关或人员或者指派人员作草案说明
2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委会进行审议
3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法律案统一审议;应当邀请其他专委会列席
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移送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印发会议
5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及法律委员会提出表决稿,主席团提请表决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程主持
重点:授权常委会处理:审议中重大问题,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下次人大审议或决定(原因:日程短暂)
常委会审议
提案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两央两高两委,常委10人 常委10人,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1听取提案人说明,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2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分组会议审议
3进一步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会议审议
4常委会可采取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法律案主要问题
重点: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个别意见分歧较大部分可以单独讨论、单独表决;相关条款可以合并表决
重点:三读程序,一般需要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除非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审议; 调整事项单一或部分修改,各方意见一致,一次审议
重点: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重点: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交付表决过2年终止审议
交付表决前撤回需同意(人大是主席团、常委会是委员长会议)
表决
宪法超2/3;法律案超半数(不包括本数)
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宪法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公报(标准文本)、官网、报纸
地方在地方报纸,中央在全国报纸
报备
注意: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或特区法规不仅要一般报备还要报备变通情况
程序重点
立法规划;应当开会;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30天,委员长会议例外;人大一个月,常委一星期;撤回需同意;2年即终止;可以单独、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法律表决相对多,宪法表决绝对多;变通备案,单独说明;文件报网,公报为主
立法审查
事先审查
尚未生效;预防性审查
1地级市法规经上一级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合法性
2所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合法性
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批准后需要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口诀:区、州、市提一级,自治县提两级,常委会、合法性、批准当自己
主动的事后审查
生效;颁布之后
领导关系,上级审查下级的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本级人大→本级人常;上级政府→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领导,人大领导人常)
可撤可变
监督关系,上级审查下级的合法性
本级人常→本级政府;上级人常→下级人大和常委会;授权机关→被授权机关
可撤
批准后需要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三个例外
地方人常对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关系,只能撤销,但审查的是适当性
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常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审查合法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统归全人常审查(排除其他的领导和监督关系)
总结:地方人常→政府,2+1 全人大→自治区,1+1 自治州和自治县(全人常唯一) 1+1
备案
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所有上位法制定机关,非监督和领导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无需找更高位机关)
被动的事后审查(审查是否抵触上位法)
司法解释和法律下位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两央两高省人常向全人常提要求,其他都建议;规章由国务院审查,其他机关只能提建议
规章由国务院审查,只能提建议
审查:看批准(批准当自己);看关系(监督、领导、无关系);看例外(地方人常,自治区、州、县)
立法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制定机关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意见→直接适用地方法规→应当适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决
规章
国务院
市法规与省级规章
省人常(批准程序中完成)
授权立法和法律
全人常
宪法的概念
基本内容 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其中公民权利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
宪法的特征
根本法
内容最重要/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最严格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修宪、临时代表大会:1/5代表、全人常提议;立法表决 82年宪法规定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制定
西耶士详细阐述:人民制宪《第三等级是什么》
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具有一次性
设立
宪法的起草机关;宪法的通过机关(可有可无,1954一届人大的一次会议)
提出宪法草案:1954采用了全民讨论
通过宪法草案: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不受比例约束)或全民公决
公布宪法
人大公告公布
宪法的分类
有没有统一法典形式(蒲莱士提出)
成文/不成文(代表:英国)
凯尔森 宪法法院主义 奥地利
1787美国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效力高低、程序严格程度(蒲莱士提出)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与普通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一样
一般来说成文宪法国家都是刚性的
宪法制定主体
钦定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不是宪法典,中国第一)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文件);1830年法国宪法
近代英国宪法一般属于协定宪法
宪法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
宪法发展趋势
人权扩大
行政权扩大,议会主权受削弱:我国没有
专门机关保障宪法成为潮流:我国没有
国际合作
苏俄宪法和魏玛宪法标志现代宪法的产生
1949-1954 共同纲领 临时宪法(新民主主义宪法、政协制定)
宪法修改情况 :三大七小一制定
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78解释,82实施:78年规定全人常有权解释;82年规定全人常有权监督实施
52条宪法修正案(惯例)
1988年:私营补充要监管,土地使用可流转(依照法律)
1993年:初级理论要改革,家庭协商改国有,市场经济宏观调,县级人大五年走
邓小平
1999年:邓论市场入序言,依法治国反革命,长期处于初级段, 多种经济按劳分,统分结合家庭基,个体私营很重要
江泽民
2004年:三个代表很紧急,物质精神和政治,建设特区乡改五,征收征用要补偿 (不合理),私有财产不侵犯(不神圣,没有写入总纲),社会保障人权强(人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鼓励支持非公有 ,主席唱歌谈国事
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胡温
2018年 社会生态、和谐美丽、伟大复兴、科学发展习近平、宪法宣誓、设区的市、党的领导是本质、核心价值观、命运共同体、监察委员会、主席可连任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村委会任期:93县,04乡,18村,3改5
经济:88补充、93市场、99重要、04鼓支
04建设,18复兴
思想:99邓小平理论,04江泽民的三个代表、三大文明18胡锦涛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习近平新思想
土地:88转,93分,99统,04征
18监察委员会
领导成员: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5年,任期两届
双重领导:国监委领导下级,上级领导下级(同检察院)(所有上级)
双负责:国监委对全人常和全人大负责,地方监委对本级人大和人常/上一级监委负责
上级领导、一级负责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人权原则
04 人权、社保权、财产权
法治原则
江泽民
权力制衡原则
一府两院一委:都是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由人大监督;公权力之间互相监督
议行合一
宪法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
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
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都有
宪法惯例
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政治家自觉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但有强制力
如政协会议和人大同时召开;总书记担任主席 全国人大公布修正案,公布时主席团签字
宪法判例
我国没有
国际条约
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惯例,属于我国宪法渊源
宪法结构
序言
有实质内容:党的领导地位;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政协 无实质内容:历史发展、展望未来
中国序言推定有效、美国的序言确定无效
正文
第一章 总纲(国家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义务(82宪法提到国家之前)
美国公民基本权只在修正案中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国歌(04宪法修正案)/首都
国旗每日升挂:中央、涉外、新华门天安门
国旗节假日升挂:劳动、国庆、元旦、春节
国徽各类政治类机关均要悬挂、乡政府可以悬挂
附则
我国没有附则
附则和正文效力相当;但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共:领导/民主党派:参政党
政治领导、非组织和人事领导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
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组成的政治联盟
政协
不是国家机关,是以上两个制度的组织形式
委员提名或协商产生
工作行为:列席全体会议(不包括其他会议);听取工作报告;陪同视察
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形式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
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
联邦制
联邦权利来自于各州的让与
双重国籍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经社文: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最先规定
所有制形式
绝对国家所有
城土海水矿
绝对集体所有
自留山地宅基地
原则归国有,例外归国家
森山草荒滩
原则归集体,例外归国家
农村和城郊土地
国家政策
国有:保障、巩固、发展 集体:鼓励、指导、帮助 非公:鼓励、支持、引导、监管
分配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其他教育类型
鼓励科学研究
四有五爱、核心价值观
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广义的社会制度(一切和社会有关); 中义社会制度(排除政治经济文化生态;默认) 狭义社会制度(社会保障)
秩序、公正、平等
内容
社保、医疗、劳保、人才、生育、社会秩序
宪法规定:社保和经济水平相适应
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
行政区划
宪法规定和基本区划:省县乡
地级市普遍存在
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整体变动:设撤更;重大变动;小变更:部分或局部变动,界限变更
省政府:乡(所有变动)市县【汉族人(除自治州和自治县);小变更;经授权(国务院授权)】 全国人大管省建(整体变动),其余全归国务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乡)
自治机关
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常委、法院和检察院)
人大常委会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只要一个)
法检:只要领导成员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即可
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注意: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是首长负责制,其他机关都是集体负责
自治权
变通
宪民基专不得变,变通批准60天
变通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命令和政策权
经国家机关批准
立法变通
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常事前审查批准
财政
财政收入不上交;预备金可以高
转移支付制度
减税批准省政府
自治州和自治县报省政府批准
补充规定(开支、定员、定额)
自治区:国务院备案 州县:省政府(县提两级)批准
边贸口岸国务院
公安批准国务院
组建公安部队
自治县不交流
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进行国际交流
各级人大选举
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普遍
精神病人:选委会确认无行为能力
刑诉被羁押:法检决定不投票
犯罪人未剥夺政治权利:流动票箱、选民代投
拘役和行政拘留可以回原选区
秘密投票
无记名+秘密写票
代写:是人即可
代投:书面认可,选民三人 书面委托,选委会认可,最多接受三人委托
选举权平等
一人一票,特殊选民特殊保护
直选间选并用
直选:县乡;间选:市级以上
选区、选民、选委会必定是直选
选举的基本程序
选举主持
间接选举:同级人大常委会(应选代表的)主持,投票(选举)时主席团主持
直接选举:选委会统归县人常领导,县人常任命,市以上人常指导
选区划分(仅针对直选)
每区1-3名,不按行政区划
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0公布,5日申诉,3日选举委员会处理,5日起诉;民诉选民资格案件
提出候选人
单位(政党、人民团体)可单可联合、个人必须10个人
介绍候选人:应当介绍、提前一天
确定正式候选人
直选346(候选人数);超过法定数额,协商加预选,协商前置
间选10,12,15;超过法定数额,直接预选
候选人不限于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越级选举
15日以前公布候选人,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投票和当选
直选双过半(参加+票数),间选单过半
选票作废:每张选票超过应选人数
选超了
排序+等票pk
没选够
不足部分再选(直选票数放宽1/3)
公布
直选:选委会;间选:主席团
代表资格的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复查已经当选的代表,报告县以上的常委会,乡主席团
贿选、胁迫、伪造、报复、境外资助
推迟
2/3全人常全体成员同意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补选
直选原选区、间选原选举单位选举
间选个别可人常,补选可等可差额
罢免
乡3县5找县常,选区过半
乡级: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县级: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向县人常提出罢免案,全体过半数通过
间选主席过十一,主任过五一,各自过半;间选丢人要报告
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提案
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案
都需要过半数通过,向上级人常备案
辞职
县找县,乡找乡,间选回到原人常,丢人要报告
乡向乡人大辞职;县向县人常辞职;间选向选举他的县人常辞职;辞职报上一级人常备案
代表的暂停和终止
暂停:刑诉加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终止:走了,疯了,挂了,两次不开会
人大特别权利
言论免责:人大人常的会议+发言表决
县以上代表,除了现行犯拘留报告(紧急),其他都要报批
特别行政区制度
权利分配
中央
军队对内维护治安程序:特区申请,中央同意,军委指挥
中央任命:政府特主要,澳门检察长
全人大修改基本法,全人常解释基本法(人常不能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央对特区的特别管控
全人常宣布战争或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可以实施全国性法律
外交
在国外设立官方、半官方机构→国务院备案
外国设立相关机构→国务院批准
国防外交事务的证明:国务院证明书→行政长官提供证明文件
特区
自主行政管理权
土地国有(澳门有私有土地);不征税、发货币、维治安、用资源(收益归特区)
立法权
全人常备案,不影响生效;全人常有权发回,发回后无效
司法权和终审权
外事事务权
不同于外交权:非国家、非政治
机构设置与职权
做题技巧:澳门大陆法系;香港英美法系
特首:中央政府或特别行政区负责,不对立法会负责
机构设置
特首
只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
三司
律政司属于行政部门,负责公诉
司法
法院
澳门有单独的行政法院;澳门三级;香港四级
澳门有检察院,香港无
官员
资格
特首
40、20永无中
年满40;当地居住20;永久居民;中国;无外国居留权
澳门特首等不需要在外国无居留权,任职需要放弃居留权
主要行政官员
香港:15永无中
澳门:永中
司法
香港两个首席永无中(终审和高等首席法官)
澳门终审:永中(院长、检察长)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报全人常备案
澳门终审院长和法官报全人常备案
议员
议员
香港:永即可,老外不超过1/5
澳门:永即可
立法会主席
香港40、20永无中
澳门:15永中
程序
特首
选举或协商,中央任命
5年
必须辞职:拒人两次,解散立法会,再拒走人 被拒一次,迅速解散立法会,再被拒走人
就职宣誓:都得宣誓
澳门:政府特主要,立法司法一把手还需要宣誓效忠中国
立法会议员不当宣誓经2/3谴责,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资格
拒绝宣誓:立即走人;故意不当:立即走人;基于过失:重新安排,无限次
立法
全国性法律在行政特区实施方法:全人常列入附件三;全人常在战争或紧急状态,国务院发命令
基本法修提案:国务院、特区、全人常
香港特区申请更改基本法:两个2/3(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加特首同意,在全人大提出
基本法解释
解释权:全人常(解释不受限),特区法院 特区法院只能解释自治条款;非自治条款终审法院向全人常申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治性
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
设立需批准;”立法“需备案;出错可纠正(起诉;政府责令改正) 立法:村规民约
任期5年
村委会
成立
乡提出、村同意(村民会议)、县批准
18岁、未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有妇女成员;连选连任
主体:本村;外村人在本村1年+村民会议等同意
1/5有选举权的村民;1/3代表罢免村委
罢免双过半:参加选举过半;半数通过
村务公开
一般每季度;财务每个月;重大事项随时
村委会成员需要任期和离任审计;政府进行
村民会议
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会,不要求被剥夺政治权利与否
应当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唯一的到会过半)
村民代表会议
1/5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3以上代表参会
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制定:乡镇府备案
居委会
成立
不设区的市、区政府决定
基本同村委会
居民公约
不设区的市政府、区政府或派出机构备案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
人权是基础,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人权无范围界限
主体:私法人、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成为某些权利的主体,但有基本权利限制
分类
积极收益权/消极收益权(对应国家的积极/消极义务)
限制
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权利冲突
前提:具备宪法的正当性,宪法规定或法律(狭义)规定
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 性价比极高
平等权
平等非事实、非行为能力、非均等
人身权
生命权:未规定,受宪法保障
人身自由
免受各种非法限制和搜查
人格尊严(排除任何形式的侵犯)
住宅权(居住的安宁和安全;禁止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检察、犯罪国安除外
经济
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财产权
继承权
公共目的+依照法律+补偿
监督权
国家赔偿权
批评建议:任何机关、任何行为; 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违法失职;有关机关查清
社会
劳动权
即是权利又是义务
休息权
只针对劳动者
社会保障权
与经济水平适应
物质帮助权
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不包括自然灾害、贫困、身体虚弱)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文化
文化自由
创作研究自由(区分知识产权)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传教自由 自主、自办、自传,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政治自由之母
出版自由:管控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包括出版著作和设立出版单位
结社自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政治团体”为主
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请愿权(直接表达意愿) 52公安批(5天前申请,2天前答复)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
华侨的正当权利、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
公民的义务:服兵役
国家机构
人大
组成:代表
地域代表和职业代表(军队)
人事权
选举产生
一常两高三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检检察长、最高法院长
决定产生
政府+军委
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 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委行(银行)署(审计署)秘(秘书长)正职 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决定战争与和平
会议制度
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秘密开会 1/5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人数:2/3以上代表出席
议案程序
人常不罢免、机关不质询
一般议案
机关提案:两央两高两委一团 个人提案:301(30个代表或1个代表团)
质询案
个人提案:301(30个代表或1个代表团)质询一府两院一委
罢免案
103团(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代表)
列入议程:机关提案必须列,个人提案管事定
听取报告
国务院、两高、全人常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监察委负责不报告;主席不负责不报告
公布
法律议案:国家主席;其他议案:可自行可主席;宪法修正:主席团
全国人大专委会
帮人大和人常的忙;不能决定任何事
人大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和多数成员只能人大通过提名)
人常可任免副主任和以下个别成员
调查委员会
人大103团(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代表) 人常委员长会议、过1/5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议调查
调查过程中不公布;调查重大事项,调查结果可不公布
人常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前3项构成委员长会议
5级人大、4级人常、3级秘书长
管事的和干活的:一定是自己人、一定有提案权,一定是主席团提名产生的
人事权
人常决定国务院+军委
排除2个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免两院一委除正职
地方检察长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
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 人大闭会期间,宣战 勋章和荣誉称号;特赦;衔级制度
会议制度
2月一次
议案程序
一般议案
机关:两央两高两委 个人:10(10个委员)
质询案
个人:10(10个以上委员)质询一府两院一委
没有罢免案
列入议程:机关提案必须列,个人提案管事定
听取报告
国务院、两高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监察委负责不报告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两央一委提,常委会定,主席宣告
友谊勋章主席发
公布
法律议案:主席;其他:自行
国家主席
年满45周岁
职权
吃饭、请吃饭、发勋章(国事活动、外使、友谊勋章)
国务院(首长负责制)
国资委主任不属于国务院组成
部委:设立、撤销、合并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常决定
审计署:上一级审计机关(主)和本级政府负责
省级以下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地方政府
人员
正副职由人大选举,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任免个别副职 部门副职由正职提名,常委会任命
机构调整
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常委备案(行政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经国务院批准派行政公署 县派区公所,省政府批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街道办,上一级政府批
常委会监督法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政府、法检和监察委可主动报告
相应机关的负责人报告,政府可委托部门负责人报告
工作报告和相关执行机关向人大和社会公开
审议经济报告和审计报告
时间
中央决算6月,其余6-9月
可以做出决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反馈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6-9月向常委会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全人常和省人常可委托下一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质询
全人常10个委员,省市级5个,县级3个
负责人在常委会或专委会口头或书面答复,主任会议决定形式
委员过半数不同意,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再答复
撤职
1/5常委会人员或主任会议/政府(非首长),法院,检察院
常委会有权任命政府、法检的组成人员
对象+材料+不记名+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总结:省部(省部分地区,行政特区除外)紧急国务院,开火停火全人大,其余都是全人常,人常闭会可开火 注意:紧急状态不是动员,动员全人常决定
中央军委(首长负责制)
只对人大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
两届任期限制的官员:政府和人常正副职;两院一委正职;特首
地方法院和检察院
院长和检察长
产生和罢免: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检察长还需上一级检察长报上级常委批准
辞职:同级人大,闭会期间常委报人大备案;检察长还需上一级检察长报上级常委批准
撤换:院长上级常委会批准,同级常委会撤换;检察长最高检或省检检察长提请本级常委会撤换下级
主要因为法院是监督关系,检察院是领导关系
其他人员
同级人常决定
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宪法的效力
属人
中国国籍;外国人及法人一定条件享有某些权利
属地
及于国家所有领域
原因:主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允许合理差别
保障模式
代议制模式:我国事前审批,事后审查和备案
司法模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附带审查
专门模式:法德等国;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两种模式,宪法控诉和直接审查
宪法法院来自奥地利凯尔森
专门机关保证宪法实施来自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模式
程序
主动审查:专委会和常委会
被动审查:两央两高省人常提要求(必须审查),其他提建议
处理结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改则审查终止 拒不改正提交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全人常 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18宪法的宣誓
人大人常产生的,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几乎都要宣)
宣誓办法:地方各级省人常制定,全人常备案
谁搞出来的谁负责(主席团、委员长会议、谁任命谁组织)
例外
驻外全权代表(全人常任命)
外交部
全人常任命的两院一委除正职
两院一委自己组织
规范性指引分为确定/不确定指引;以权力还是义务为内容,给不给与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