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0年CPA考试的个人笔记。红旗:表示历年考过的点,坑:代表容易踩坑的地方。
编辑于2021-01-04 12:31:06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特点
活期,收付结算业务
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
一般企业:向银行提供编号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批准、人民银行核准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不限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也是最后一个注销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 和 其他结算
现金缴存,但不能支取
只进不出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临时经营
不超过 2 年
一个驻地,一个临时;临时存款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
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I、II、III 类
异地存款账户
营业执照与经营地不一致
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异地临时
撤销
撤销,结算,宣告破产
注销、吊销
迁址
其他
先核对余额、拿回空白票据和凭证
非票据结算方式
汇兑
单位和个人,起点无限制
两张单据
《汇款回单》尚未汇出
《收账通知》已经汇出
尚未汇出,可撤销
退汇
已经汇出了,也可以申请退汇
收款人
在汇入行有户头:双方自行联系退汇
在汇入行没有户头:文件、核对、退汇
拒接,立马退
迟迟不取款,2个月后直接退
托收承付(异地结算)
国有企业、合格的城乡部门,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1000元)
3次,不收款;3次,不合理拒绝:暂停托收承付
正当理由 7点(2类)
1、就是不合理,没有合同,产品不合格等
2、代销、寄销、赊销
也不能办理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异地或同城)
银行付款
直接付
单位付款
款还是银行付,但是要付款人确认
银行通知付款人,“答应”或者 “3天还没回应” - 付款(第 4 日早上开门付)
银行、单位:3 天内拒绝
国内信用证(人民币)
国内企事业之间,不可撤销
几个概念
有多少个银行
开证行:保证金、中文
保兑行:开证行要求,超出开证行承诺之外
通知行:开证人指定 > 开证行指定
议付行:必须明示,开证行指定,与受益人确定是否有追索权
可以执行几个动作
修改:开证行、保兑行
转让:全部/部分权益,只能 1 次
付款:5日内,对受益人无追索权(除非欺诈
注销:逾期了 1 个月后
银行卡
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销户转入基本户
结算方式
借记
转账、专用卡,计息
储值卡,不计息
贷记
预付卡
票据法
分类
自己签发
银行本票
见到,无条件支付
国家规定,只能银行发行本票
支票
委托银行付款
见到无条件付款
汇票
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出票人去银行存款,银行在存款额度内,付款
提示付款日 = 票据到期日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作出(付款|不付款)决定之后,一定期限
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之后,有一定期限
定义「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依 ④ 项票据行为发生
出票
承兑
背书
保证
非票据关系:依《票据法》规定发生
票据基础关系:依《民法》规定发生
辨析
票据权利、义务和责任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只有拒绝付款之后,才能向债务人请求追索权
票据权利人一般认为是占有票据的人,但是有些情况下(拾得等)不是票据权利人(持有人)
票据关系人
只有关系,没有义务和责任
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
因为,他们没有在票据上签章
「坑」虽然没有签章,但构成 表见代理、有权代理的行为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人、代理付款人
取得「票据」的两类方法
票据行为
出票
承兑
背书
以背书让与为原则,单纯交付票据、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为例外
背书转让的原则:连续背书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保证
法律规定
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
票据法 的基础知识
绝对记载事项 ⑦
XX ,无条件,付款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签章
出票日期(注意不是付款日期)
汇票 都是必须的(汇票最为严格)
本票(本票就只能银行本票),所以 付款人 不是必须的(就是银行)
支票
付款金额(√)可以授权补记
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补记考点,只针对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
付款日期:没有 见票即付
付款人地址:付款人地址
出票人地址:出票人地址
本票
银行本票,所以看 出票人 的地址
支票
付款地址:付款人
出票地址:出票人
银行支票 就是 现金
出票行为完成时
出票人:担保和担保付款
付款人尚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并非票据义务人:票据关系人
背书行为
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若签章了,没有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自己补记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转让
背书人 记载: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出票人 记载:汇票不得转让
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金额)背书:无效
回头背书
回到出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回到持票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背书连续
连续,有效
不连续,但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得到,应承担举证责任
票据贴现
只有经批准的 金融机构 (行政或刑事责任)
质押背书
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不构成质押背书
票据质权人 ≈ 票据权利人
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
没有处分权
质权人的转让处分无效
但,可以委托收款
承兑
即期票据 基本都是银行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所以只有 远期商业汇票 才有提示承兑的概念。
承兑的第一个动作:提示承兑
若超过 提示承兑期,则持票人丧失对(除 出票人外)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承兑期,分两种看(直接看,不能直接)
直接看: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
不能直接:见票后定期 - (时间太长怕忘记)出票后 1 个月
谁?(承兑是干嘛?付款)
付款人 提示承兑 3 日内,作出 承兑 或 拒绝承兑
付款人提示承兑后,3 日 没响应,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直接关系人):承兑后,承担 直接付款的责任 和 追索的责任
形式要件
绝对记载:“承兑”字样 和 签章
相对记载:承兑日期,没记载就按照 收到 提示承兑汇票之后 的 第 3 天
「坑」注意“收到”,很容易忽视的字眼
承兑人就是付款人,但是付款人不一定是承兑人,因为如果没有签章,付款人只不过是票据关系人
付款请求权
涉及 2 类人(付款提示人)
持有票据权利的人
委托收款的人
被提示人(其实根本就是银行)
支票、本票:银行
汇票:出票人开户的银行
商业汇票:公司开户的银行
如何行使(先承兑,再付款)
逾期了,则丧失追索权(谁的追索权,谁还可以追索)
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前 10 天
联系 提示承兑期,提示承兑确定了 到期日
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之后的 1 个月
支票:10 日 内
本票:出票日后 2 个月(因为银行自己的自己好管)
付款人 有 审查义务
应当:票据真实性、票据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形式审查:形式要件
实质审查:真实身份
签收
付款发生了,全体的票据权利消灭了
错误付款,怎么处理
有瑕疵而已的,但是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那错付就错付了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发生付款的效力
追索权
什么情况 可以行使
到期,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时,拒绝付款
期前追索
拒绝承兑时
「承兑人、付款人」 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
「坑」不是出票人
谁可以被追?几乎所有人
但是,追索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追多少?
首次:汇票金额 + 到期日(提示承兑)之日到追到时 利息 +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追索:已经清偿的所有利息费用 +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发通知
收到 拒绝付款、拒绝承兑 之日起 3 日内
逾期:还可以追,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