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分论
主要包含分论部分的部分重点法条,易考难点。知识点包括:犯罪、刑罚、具体犯罪等相关内容总结。
编辑于2021-01-10 16:24:27刑法
概述
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原则
罪行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刑罚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
1.轻罪轻罚
2.重罪重罚
刑法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除各国大使
在我国领域内
1.领陆:驻外国大使馆
2.领空:航空器
3.领水:船舶
行为地、犯罪地、结果地有其一在我国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
最高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或公民犯罪
最低刑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应予以处罚
普通管辖 (国际犯罪)
贩毒,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时间效力
现行《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般没有溯及力,只有用新法时才有溯及力
溯及力:现行《刑法》管不管过去的事 管,有溯及力;不管,没有溯及力
犯罪
概念(条件)
1.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重要条件)
2.应当受刑罚处罚
3.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人)
单位
双罚制(单位罚金,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判刑)
不一定肯定用双罚制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所有周岁都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算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14 周岁18 周岁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至重伤、贩毒、爆炸(点燃引线)、投放危险物质罪
除了这把八种罪都不负刑责
完全刑事责任年年龄
75 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16周岁以上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常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吸毒,酒驾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
痴呆、弱智
限制负刑事责任
小错不断,大错不犯 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是咋想的,影响量刑)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放任、不制止,不作为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技术
老司机
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应预见没有预见
护士应做皮试,却疏忽大意直接打青霉素
犯罪客体
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权利
如李四被杀,伤害的客体是生命权
犯罪客观方面(造成的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规定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结果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目的
制止侵害
要件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阻止相应后果的发生
时空
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如在同时处于一相对密闭的空间内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
限度
超过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构成刑责,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能制止侵害为限
主观:有防卫意识
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负民事责任,赔钱
要件
起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利益,相对自己利益较小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超过限度同正当防卫
不适用人群
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犯罪形态的终止(犯罪未完成)
犯罪预备
准备阶段(踩点、蹲点、工具、计划、在路上等)
意志外原因(被外界原因阻碍)
如被警察看见
犯罪未遂
实施阶段(被害人已经感受到危险时)
意志外原因(追杀过程中,被外界原因阻碍)
犯罪中止
任何阶段(既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在未遂阶段)
自身意志原因(自己不想去犯罪了)
如看见监控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满14周岁,互相商量,都是故意)
分类
从犯应到从轻减轻或免除,胁从犯应到减轻或免除,教唆犯应到从重(被教唆人未犯教唆罪,教唆人可从轻减轻处罚)
主犯(主要,偷东西人)
从犯(次要,把风)
胁从犯(被胁迫者被犯罪)
教唆犯(教唆别人犯罪者)
刑罚
概念
对犯罪人实施的刑事处罚,是一种制裁方法。
分类
主刑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限制自由
管制:监督改造、社区矫正(如限制出境、搬家,去相关机关汇报)同工同酬
最少三月,一种罪最多2年,多罪不超3年
剥夺自由
拘役(在看守所,拘役所执行)酌情给报酬
最少一月,一种罪最多六月,多罪不超一年
有期徒刑(在监狱)不给报酬只劳动
最少六月,一种罪最多15年,多罪不超35年
无期徒刑(在监狱)无报酬
死刑
适用对象
罪行及其严重者
立即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执行
缓期执行
可缓两年,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复核
死缓期间无犯罪或过失犯罪,两年期满可转为无期;普通故意犯罪重新计算缓期;严重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无犯罪且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
不适用死刑对象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审判、羁押期怀孕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但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
剥夺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
罚金较行政处罚的罚款严重
剥夺政治权利
不适用外国人
剥夺居住权
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
剥夺奖章、勋章
适用于军人
执行机关
司法机关
管制(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
监狱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
量刑
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且应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
前后两次故意犯罪
满18周岁
有期
间隔5年之内
特殊累犯
前后两次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
没有间隔期限
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
针对A罪,自动投案,主动交代
特殊自首
因A罪被抓后,主动交代B罪行
坦白
因A罪被抓,如实坦白A
可从轻
立功
犯罪分子交代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或做出突出贡献,可从轻减轻
缓刑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前提)
不得缓刑,累犯、黑社会首要份子、
应当缓刑,18周以下,怀孕妇女,75周以上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重罪吸收轻罪
并科(相加)原则
主刑+附加刑
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有期、拘役、管制
判决宣告后的数罪
刑罚执行
减刑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度
有期徒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不得假释的情形
累犯
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追诉时效(法院追诉时间)
① 5 年以下,5 年
② 5 年以上10 年以下,10 年
③ 10 年以上,15 年
④无期,死刑,20 年,需报最高法核准
具体犯罪
重点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选择性罪名
对向犯
间谍罪
在实施间谍行为时,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一间谍罪一罪论处;有其他超出间谍罪概括犯意的行为,数罪并罚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观上是故意
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
决水
爆炸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前述行为性质想当的行为)
例故意隐瞒重大损失,大规模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
处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过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处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过失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133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主体 一般主体 还包括四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
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
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
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
客观方面有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危险驾驶罪
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追逐竞速,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
80㎎以上醉驾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合格产品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处罚
依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处两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五十万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或无期,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联法条
生产、销售假/劣药罪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罪
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对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141条处罚
走私罪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故意逃避或绕开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货物以偷逃应缴关税数额的行为
被认定为走私既遂的行为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
以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被拟制为走私的行为
行为人绕过海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方便,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包含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151条第一款从重处罚
151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洗钱罪
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式
同时成立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与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联系
都属于连累犯,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犯罪分子某种帮助
区别
侵犯客体不同
前者为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
后者侵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行为对象不同
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后者泛指一切犯罪所得脏物
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指通过金融平台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后者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
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窃取、收买、骗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
其他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出实际支付能力的
两者同时成立
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自己伪造并使用信用卡,又出售或交予他人使用,应数罪并罚
单纯为了本人使用而伪造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保险诈骗罪
198条,有下列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之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单位犯,对单位处罚金,处罚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徒刑或拘役
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同时构成其他犯 罪的,数罪并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一万元)
两者同时成立
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侵犯著作权罪
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权情形之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无需完全,足以混淆即可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两者同时成立
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
225条 违法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与贩卖枪支、毒品、国家公文印章、身份证等想象竞合
两者同时成立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重要罪名
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法公司法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可并处没收财产
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单位人员有此行为,依385条、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171条 出售、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含伪造的,按170条伪造货币罪处罚
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92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93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行为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超出抵押物重复担保
其他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24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支付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其他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232条 故意杀人的
自杀与教唆自杀也构成本罪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上述监管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从重)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主观的某种过错
故意伤害罪
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法致人重伤或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伤害包括法定轻伤、法定重伤;精神伤害、肉体伤害
以伤害为目的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竞合
同时存在轻伤行为和重伤行为时
轻伤行为被重伤行为所吸收,只定一个故意伤害罪
没有证据证明重伤的故意气,则该重伤无罪,仅以轻伤行为定罪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轻伤故意,由于吸收关系,无需适用疑罪从无的规定,直接以重伤行为定罪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行,包括暴力还包括其他使妇女不敢、不能或不知要反抗的方式。如迷信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看不出年龄的不罚
本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二人以上轮奸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属强奸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属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含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该行为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234、232条处罚
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
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不够成本罪
绑架罪
239条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
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或死亡的,处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前两款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
拐卖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将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以偷盗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诬告陷害罪
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国家机关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
错告或检举失实,不适用
侮辱罪、诽谤罪
246条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私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侵犯的客体是其他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情节严重
多次
对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严重损坏
造成恶劣影响
致他人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
户: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持凶器抢夺的,按抢劫论处
盗窃罪
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元)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不为被害人知晓的方式秘密转移他人财产归己所有。而被害人不知晓的原因是行为人造成的,则可能构成诈骗或抢劫
敲诈勒索罪
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以将要采取特定危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方法不限于言语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亲告罪
侮辱罪
侮辱他人人格
诽谤罪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①家庭成员 ②对别人负有看护、监护责任的人,虐待被看护人、监护人
与公职人员有关的犯罪
贪污罪(不还)
国家工作人员,管国家钱的人
那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私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东西遗失在一个地方,被人拿走属于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私企)(两者都想还)
①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私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特定款物罪(国家)(想还)
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公用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①索贿②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取利益(办不办成都算)③收回扣或手续费
行贿罪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主动行贿,无论是否得到不正当利益,都是行贿 被动行贿,得到是行贿,未得到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主观故意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修正案九
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仍要执行
废除死刑,慎杀少杀原则
诈骗
积极
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告知虚假事实
消极
行为人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却故意隐瞒真相
重大事故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中级人民法院(市级)
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子主题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