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所有权
所有权的思维导图,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他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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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他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特征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eg:所有人对所有
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属性(其不是派生权利)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eg:租房给他人,收益权、占有权等权利受到限制
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人为设置期限,永久不违背物理规律)
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原则上只能所有权人占有(无权处分、代理都是效力待定)
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
收取孳息
法定孳息
eg:银行和理财的利息
天然孳息
eg:鸡生蛋
国家强制
eg:征收、征用、没收、税收等
取得无主财产
无人认领的漂流物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先占
ps:我国不承认先占先得
添付
eg: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人体变异物
继受取得
转让
买卖
互易
赠予
继承与遗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是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部分)
业主权利
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因而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eg: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等
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业主在处分其专有物是,必须连带处分共有权和管理权(以专有权为主导,捆绑销售)
业主义务
不得违反使用目的
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准许进入的义务
损害赔偿义务
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其权利人为全体业主(《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收益共享权
处分权
物上追及权
维护现状的义务
不得侵占的义务
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
费用承担义务
管理权
管理权,也叫做管理(成员)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组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
内容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
遵守业主大会决议权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
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驶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
基本种类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相邻土地通行、利用关系
相邻地界关系
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相邻环保关系
相邻防险关系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避免损害义务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尊重历史和习惯
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多个主体)
共有权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只有一个)
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对外绝对,对内相对)
共有权具有意志或者目的的共同性质
共有法律关系的发生
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eg:婚后共同财产
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 eg:添赋
基于共同行为而发生(称为取得共有,以区别于基于共同意志而发生的协议共有)
基于原有的共同关系而发生 eg:共有债权,合伙债务
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
共有法律关系的消灭
一般原因
eg:客体灭失、征收或者强制性措施、转让、抛弃、主体死亡
特殊原因
婚姻关系消灭
家庭关系解体
合伙解散
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
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
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约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限届满
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
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所得的财产,彼此之间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共有人之一分得的财产因其分割前的权利瑕疵问题而被第三人强制追索,或分得的财产本身有瑕疵,其所受的损失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进行补偿。
分类
按份共有
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产生的基本特点
按份共有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当事人的意志原因
按份共有产生还必须具有法律原因
关系
内部关系
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共有财产的处分(部分份额共有人处分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ps:转让人未通知,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5日起终止,无法确定按份共有人是否知道6个月)
优先购买权仅存在于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协商不成按照各自份额占比购买
共有财产的管理
共有费用的承担
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
发生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基础
共同共有发生的法律原因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原因
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
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
合伙经营的收益
共同继承遗产
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
消灭
共同继承人财产分割
共有财产被转移或者灭失
共有关系的协议终止
权利
共同的使用收益权
共有财产的部分处分权
设置共有物物上权的权利
代表权
优先购买权
准共有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
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客体)
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特许物权的准共有
知识产权的准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