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粗略整理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单整理,有借鉴其他用户的内容和排版。
编辑于2021-01-20 11:36:24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总则
采购人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行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 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标的
种类
采购
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货物
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工程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服务
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 公共服务。
来源
一般
本国
例外
境外
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
采购类型
集中采购
定义
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要求
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效率更高
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集中采购目录
列入项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包括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未列入项
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
定义
指采购 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定义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权利义务
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查
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文件。
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不得
串通
排斥竞争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 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
定义
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要求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 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采购 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文件。
权利义务
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
或者发现采购人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 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不得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不得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及工作人员)不得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集中采购机构
定义
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 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不得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供应商
定义
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不得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联合
联合体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应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 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协议
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取非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一条即可使用该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一条即可使用该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谈判文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一条即可使用该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程序
遵循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废标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应予废标情况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活动
人员
评审专家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 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原则:客观、公正、审慎
供应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包括
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文件
提供期限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澄清或者修改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编制
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 标准文本
保证金
金额
不得超过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的 2%
形式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
投标无效
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定义: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定义: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 标方法。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回避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 的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判断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中标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 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
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人
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出现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处理方法: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 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合同
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
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主体
采购人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 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供应商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双方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履约签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 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履约保险金
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资料留存
采购文件
定义
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保存期限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包含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质疑与投诉
主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采购人
回应质疑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暂停签订或中止履行合同。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暂停采购活动
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
可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供应商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 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质疑对象
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
中标、成交结果
对答复不满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监督检查
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
处理投诉事项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 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公告
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监督对象
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集中采购机构
考核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
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体现
信息发布
人员回避
公平待遇
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