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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导图有详有略,详细部分涉及到国际私法相关的准据法,如涉外婚姻关系:主要运用冲突规范他调整,国际上基本不存在统一实体法。
编辑于2023-10-21 19:37:29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关系
特点
主要运用冲突规范他调整,国际上基本不存在统一实体法
适用属人法情况多,常导致外国法的适用
重叠性冲突规范常被适用
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和出现法律规避的事例常见
结婚
婚姻有效成立-法律上必备要件
实质要件
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条件)
双方自愿、结婚年龄
婚姻当事人必须排除的条件(消极条件)
无近亲、不能结婚的疾病/生理缺陷、无重婚
法律适用
婚姻举行地——理由: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简易便行
当事人属人法——理由:结婚与身份密切相关
混合制
形式要件
结婚形式:民事婚姻登记、宗教婚姻方式、两者相结合、不要求任何形式
法律适用:婚姻举行地、当事人属人法、选择适用本国法或举行地法
具体法律适用
要件
实质要件
21条——结婚条件: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地——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缔结婚姻)——有条件选择
形式要件
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均有效——无条件选择
实际
境内
中外结婚
外方持身份证、居留证、婚姻状况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实质和形式要件均适用中国法律
外外结婚
A、符合条件实行登记婚姻。
B、可以举行宗教仪式结婚,但要在中国生效,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C、领事结婚(条约或互惠)。但不免除当事人双方遵守中国婚姻法的义务。
境外
中外结婚
双方共同的国籍地/经常居所地、一方国籍地 /经常居所地所在的缔地
外外结婚
缔结地法有效——中国也承认
华侨结婚
驻在国法律允许——中国领事馆可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
法院管辖权
多数国家采取当事人国籍国法院/住所地法院
形式要件
列举式
离婚的理由一一列举-只要符合法定理由即可离婚
一般原则性规定
中国:夫妻感情破裂
香港(地区):夫妻婚姻关系破裂
实质要件
中国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权
协议离婚:自愿离婚——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诉讼离婚
A.原告、被告住所地 条文:民事诉讼法第21、22条——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被告不在国内)
B.允许平行诉讼。(积极冲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3条
C.离婚几种特殊管辖权的规定条文:《民诉法》意见13—17条
子主题 1
我国法院管辖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婚姻缔结地、原告被告原住所地、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
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26条
意思自治—协议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
无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诉讼离婚-27条
法院地法——判断离婚与否()
注意:如涉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则应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3、24条、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家庭中的不动产——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父母子女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人身关系适用:夫妻属人法/夫妻属人法兼采行为地法/多元化准据法
夫妻财产关系
法律冲突
财产成立
约定财产
法定财产
财产内容
夫妻共同
夫妻分别财产
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属人法/意思自治
适用问题
与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关系
是否允许意思表示
是否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法律适用
人身: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
财产:有限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最密切联系原则
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是否婚生——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对婚生子女有利的法
非婚生准正的法律适用
中国规定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律有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收养
中国
收养的手续和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解除: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院地法律
扶养
中国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律/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监护法律适用: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法院地法
中国-适用法30条
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
涉外继承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国籍与住所
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国籍在国私的意义
判断民事关系是否涉外的依据
确定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
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的条件
自然人在外国收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的依据
国籍的法律冲突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权利能力
法律冲突
出生——阵痛说、露头说、出生完成说:自热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独立呼吸说、存活说
死亡
推定死亡
同时死亡/长辈先死
自然死亡
停止呼吸、脑电波停止、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脑干死亡......
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律冲突
各国关于失踪时间、发生效力、实体法上效果不同
管辖权
当事人国籍/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失踪人属人法
中国规定
11T: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律
13T:宣告失踪/死亡——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行为能力
法律冲突
各国年龄规定不同
禁治产宣告
禁治产——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禁治产人: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目的:保护已经成年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
中国关于行为能力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以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以下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例外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物之所在地
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侵权行为地法
商务活动——一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以行为地法有能力——行为地法
中国
11T: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经常居所地法
12T:自然人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地 例外:涉及婚姻家庭、继承)
13T:宣告失踪/死亡——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
国籍与住所
国籍
概念
如何确定法人国籍
中国规定
跨国公司国籍的确定
外国法人的认许
住所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
概念
分类
特权与豁免
国家
国家与国籍民商事关系
如何影响
国家-民商事主体特殊性
国家豁免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概念
基本制度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不歧视待遇
优惠待遇
普惠制待遇
中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