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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刑法关键词
基础理论,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成文VS不成文
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违反罪行法定
积极VS消极(阻却)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消极仅一处)
客观VS主观
是否肉眼可见
主观的肉眼不可见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淫秽物品、国家工作人员等需要主观价值判断的依然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VSd记叙
规范构成要素
不同人的结论可能不同
猥亵、淫秽、侮辱、诽谤 价值的评价
入户抢劫的“户” 经验法则的评价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评价
定罪的阶段
犯罪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 初步成立犯罪
成立犯罪+没有阻却事由=有罪
既遂
未遂、中止、预备
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成立犯罪+阻却事由=无罪
但之前有一个阶段是成立犯罪的,要讨论共犯问题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无罪
以行为时为准
继续犯
只要有部分达到年龄就可以定罪
不作为
行为时年龄不够,但有作为义务时,年龄达到,就可以定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包括法律拟制(转化犯)例如:事后转化的抢劫(269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吸毒、醉酒)
第一次可以定过失犯罪
注意:病例性醉酒=精神病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精神病发作
同样的罪 既遂
不同的罪
原计划犯罪:未遂
精神异常期间犯的罪:无罪
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国有(刑法中不包括国有参股、控股)
注意:有些犯罪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
法人资格
私营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个人犯罪(非私营不需要)
分支机构内部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主观
为了单位利益(核心)
即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客观
利益均沾 少数几个领导私分,不够成单位犯罪
法定性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成立单位犯罪,(法条:单位犯本款/节/章罪的。。。)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行贿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经济类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纯正自然犯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自然犯主体一般是自然人
貌似是单位犯罪,实际应该是自然然犯罪
成立主要目的的为犯罪
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
单位实施,却不构成单位犯罪
以直接责任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不罚单位(罪行法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
双法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单罚只罚自然人
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没收财产,没有责令关闭的刑法
单位变更
吊销、撤销、注销
只追究自然人,单位没了不罚单位
合并
罚原来单位+自然人
罚金只以原单位财产为限,不能影响无辜单位
被告只列原单位名字(区分民诉)刑法的评价涉及名誉等问题
单位中止
单位整体意思+单位中止行为
只有某内部成员中止
该内部成员中止,单位认定为未遂
单位自首
单位整体意思+单位自首行为
只有某内部成员自首
应认定为该成员的个人自首,对单位不能适用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法益(抽象的),所有犯罪都有客体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脱逃罪没有对象,但是有客体(司法秩序)
刑法的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权利保障机能(包括犯罪人的权利)
现代刑法罪重要的机能是;限制国家权利(关键词:现代刑法)
刑法的特征
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核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质: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形式要求:限制司法权,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
实质要求:限制立法权:刑法内容必须合理、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刑法
约束对象:即约束司法人员,也约束立法者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
刑法立法需要代表民主的全国人大
注意:民主不等于依据民意、民间习惯判决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要
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三权分立学说
立法权应制约司法权
心里强制说
费尔巴哈:人性中趋利避害
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行为———刑罚对应关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区别:罪刑法定原则是:行为和刑法,刑法和刑罚的关系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是指没有特权,“司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不要求“立法平等”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包括10个修正案)
2单行刑法(仅一个)
3附属刑法(我国无)
4变通规定(澳门可以赌博)
刑法的渊源有且仅有上述4个,罪行法定原则也仅限于上述4个(我国只有3个)
刑法的渊源不包括司法解释
刑法的解释
解释效力,解释的主体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或者罪高检
学理解释:学术机构,学者个人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效力
无论何种解释,其效力均是说明性的,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包括立法解释)
解释都不是刑法的渊源,包括立法解释
解释立场
主观解释:探求立法者原意
客观解释优先
不拘泥于过去立法者的意图,而应该根据客观社会的发展,探求法律现时的客观含义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缩小解释
扩大解释
反对解释
补正解释
类推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一个刑法条文、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可能有多个解释理由支撑
犯罪的基本分类
刑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