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节: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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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2-03 15:25:57第三节:民事权利
1、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本质是法律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对其实现和维护利益的主张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结果。
2、特点
1、民事权利由民法确认,《民法典》
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即权利以保护利益为目的, 既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保护未写明的合法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自由与利益紧密相连,有时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权益
特殊情况下,权利自由要步于公共利益。例如国家可以依法对个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但要严加约束。
4、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5、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权利并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给权力限定边界,禁止权力滥用
3、分类
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广义:有体财产权(物权)
狭义:有体财产权+债券+知识产权+股权+期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无体财产权)
非财产权,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
效力的所及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可以对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尊重、容忍、不侵扰。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作用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享有权利的特定人:请求权人 给付:满足请求权利益的他人行为 请求权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基础权利发生的
形成权:指权利人完全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依所生效力分类:
生效形成权:如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权。
变更形成权:如选择之债,因选择权的行使使之转化为简单之债;重大误解行为当中当事人的变更权。
消灭形成权:如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
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作用:
在于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和其他权利。
抗辩权在于阻止权利效力的发生,抗辩权必须用来对抗某一民事权利。
仅属于防御性权利,若对方没有权利或权利已经消灭,拒绝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
依权利的效力范围:
一时性抗辩权:暂时的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又称延期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永久的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如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4、既得权与期待权
是否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已具备取得权利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需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产生实际的权利,非实际享有
实质: 是把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作为一种现实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是对权利的提前保护如附延缓条件的债权。
5、原权利与救济权
效力的目的
原权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指在原权利受侵害或存在受侵害风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例如,当有人人身权受侵害时,请求停止侵害。人身权是原权利,请求停止侵害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
具有关联关系的若干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
主权利: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必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或消灭而转移或消灭。
7、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是否可以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指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转移的权利。
享有上的:不可让与继承,但可以代为行使
行使上:不仅专属享有,且不能代为行使。
可以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移的权利。
4、其取得、变更、消灭
1、取得
原始取得: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的继受取得: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如让与的债权
设定的继受取得: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力。
2、变更
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客体的增减
质的变更:客体的变化
3、消灭:特定主体的权利丧失
绝对消灭: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 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相对消灭,对于相对方而言,则为民事权利的取得
5、其行使
概念: 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一定的行为。
表现为自己的作为、不作为、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
权利的实现,会不同程度影响义务人,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所以加以一定的限制。
公平正义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相一致,民事义务与法律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权利有可能行使受限制甚至被剥夺
6、其救济
1、公力救济: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保护方法:
民事诉讼程序
依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不同。
确认之诉:权利的存在或归属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民事权利的诉讼。
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变更的诉讼。
仲裁程序
2、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为有效保护权利
允许的保护方法:
自卫行为: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侵害;遇到紧急危险时,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
自卫行为,赋予权利人面对积极侵害的抵御能力, 自助行为,赋予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机会,故更具积极性,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自助行为广泛存在,如餐馆可以阻留用餐后不付账的顾客;旅馆可以暂扣住宿和不付费的顾客的行李物品。 情势紧急,国家保护不能及时发挥作用是前提条件。 实施自助行为的方法和程度不得超出足以保障其请求权实现的程度。 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若被驳回,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