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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出版社出版《民法学》第六版整理制作,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编辑于2021-03-03 20:18:15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内涵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功能
体系建构功能
价值导向功能
法律解释功能
在民法中的体现
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
构建了体系化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
规范了民事权利的行使
全面维护个人的行为自由
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含义: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采纳该原则的意义
集中体现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和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
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并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内容
人格的平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意思自治原则
概念
《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作用与地位
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最直接的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内容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
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做不做)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做什么与对谁做)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怎么做)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的方式(做错了怎么办)
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益
限制
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和功能
概念
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功能
确立行为准则
结果评价
价值导向
法律解释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现
总则编
第六条
在法律行为中的运用
禁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
在代理中的运用
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等
在民事责任中的运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编
征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添附制度中的运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在相邻关系中的运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合同编
关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情势变更原则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规则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侵权责任编
公平责任(衡平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特定情形下的公平补偿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见义勇为的受害人的公平补偿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历史发展
起源于罗马法
中世纪教会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63年《萨克逊民法典》
到20世纪,适用范围拓宽,突破债之关系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功能
确立行为规则
要求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
以正当的方式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
附随义务的产生
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
不限于此,今后会从该原则中产生更多民法规则
人身关系的调整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填补法律与合同漏洞
解释
解释法律
解释合同
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
衡平
民事主体双方之间
个体与社会之间
利益平衡
符合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
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
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
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具有调节性功能
与相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与自愿原则
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自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和干预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
适用范围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更加宽泛,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人身关系和债法领域,其他领域适用较少
功能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经常用于填补法律与合同的漏洞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调整民事行为的方式不同
诚信原则一般通过设定行为人积极行为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一般通过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
目的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和一般社会大众的利益
绿色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内涵
保护环境和生态
有效率的利用资源
功能
确立价值导向
对财产权利的行使做出必要的限制
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
解释合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魏振瀛主编,第七版 P2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边界
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违法性如何认定 (域外经验)
《德国民法典》-“权利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我国民国时期民法典-“权利的行使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瑞士民法典》-“明显地滥用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权利的行使对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为权利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上要求建立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划出权利的客观界限
两种不同观点
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法》王利明主编,第八版 P49)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
自愿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
相同
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
不同
善良风俗原则是消极设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可逾越的底线
诚实信用原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都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也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
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 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 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