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人撤销之诉(2021-3-5)
依据民事诉讼法56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JS)相关条款及九民会纪要、第27批指导案例。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主要司法解释梳理,基本整理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一章及《担保解释》“一般规定”、“保证”的规定整理。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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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出主体
一般规定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具体规则
债权人
一般不包括债务人,除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2号)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有权提出
抵押权 人
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与否,以及范围大小,对于抵押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0号)
汇票的 保证人
破产管理人因出票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六个月内依约向设在承兑银行的账号存入资金、银行据此兑付到期汇票的行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并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汇票的保证人对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1号)
股 东
对于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股东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故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导案例148号)
公司分 支机构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49号)
无权提出
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对象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体 判断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JS295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种类不包括(JS297)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JS296)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审理程序
立案审查(JS293)
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
5日内
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10日内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判组织(JS294)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诉讼当事人(JS294)
第三人列为原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审理结果 (JS300)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与再审程序协调 (受理后又启动再审)
按原审当事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JS301、302)
存在的
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不存在的
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与执行程序协调
中止执行(JS299)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JS303)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对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得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提出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
(九民会纪要122):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56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JS)相关条款及九民会纪要、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