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五:客观不法要件
徐光华刑法精讲卷关于客观不乏要件的内容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别以及成立条件,因果关系的概念以及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等内容。涵盖了犯罪客观方面的知识,供您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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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不法要件
不作为犯
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别
作为犯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没有履行应该旅行的义务,违反了刑法地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犯既可以故意也可以过失
种类
真正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这种犯罪即可能违反了刑法地禁止性规定,也可能是违反了刑法地义务性(命令性)规定
身体积极、消极与作为犯、不作为犯
身体的积极与消极都可以引起不作为犯
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律要求旅行的义务
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不履行义务(法定+先行为创设)
刑法关注的是行为人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成立条件
当为,能为且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且有作为的可能性、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构
”作为义务“的根据
仅仅是发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没有救助义务
发现者仅仅是发现了危险,并没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如在发现者的监控区域,仍有救助义务
如果降低了他人所处的风险,就更没有救助义务
行为人降低其风险,也没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
但,在降低其风险的过程中,耽误了其他人救助的机会,必须一救到底,否则成立不作为犯
行为人如果对他人创造了风险,原则上应对他人有救助义务
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就负有排除风险的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
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制造了社会允许的风险,相互之间就没有救助义务
正当防卫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创造了风险,也没有救助义务
其他义务来源,行为人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他人的安全依赖于行为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特定的职务、职业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紧密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不作为犯的其他问题
不作为犯的认识错误
主体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
先前的犯罪行为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因果关系
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只是犯罪的客观不法要件,只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但从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犯罪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主客观统一
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存在假释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未遂
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一、条件说为基础
条件说强调环环相扣,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条件所说的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
条件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导致行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太小
二、因果关系中断
介入因素有可能影响因果的关系
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质的要求
介入的行为与原行为没有传承关系
是否异常或偶然要结合先行为和当时的现实情况来判断
介入因素必须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贡献率接近百分之百
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强调,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创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危险是在符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规则与行为
实行该理论的条件
制造不被法律允许的风险
如果减少了风险,应排除客观归责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也不归责于行为人
行为人虽然制造了风险,但危归于日常风险,不归责于行为人
实现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
行为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于该危险无关,不归责于行为人
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结果不是违反注意规范所导致的,排除客观归责
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本质:把因果关系进行规范法律的解读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