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八:排除犯罪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
徐光华刑法精讲卷关于刑法中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内容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以及特殊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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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来源于“人的行为”
人教唆动物伤害的,主人为正当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也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不法应从客观理解
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可以对其进行
防卫精神病人需谨慎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上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的行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行为人着手犯罪
不法侵害结束: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法益不再受危险)
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后,可进一步挽回损失或避免更重的损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事前安装具有杀伤力的防卫装置,属于防卫行为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可以针对其人身、财产
防卫行为客观上构成犯罪,否则可以直接否认犯罪成立,无需用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正当防卫的限度宽于紧急避险的
以防卫人的角度看行为是否过当
坚持整体判断标准:以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做评价
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法伤害,定防卫过当
行为过当,结果不过当,正当防卫
行为适当、结果过当,正当防卫
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
导致很大的精神压力的持续性侵害的非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而逃跑的,成立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前提条件
针对暴力犯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暴力不限于行凶、杀人、强奸、抢劫,包括任何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
性质:法律注意规定
不同观点
法律注意规定(通说)
法律拟制规定
立法理由:防止防卫过当认定中的纯结果导向
防卫限度的理解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无限度
不法侵害不至于重伤或死亡时,防卫人行为有限,否则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来源
不可抗力
动物袭击
人的危害行为
假象避险
不存在现实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无过失按意外事件
原则上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利益
限制条件: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正当防卫适用优先
主观条件
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保护特定利益的目的而牺牲另一利益
偶然避险:主观上无避险意识,客观上实施了避险行为
限度条件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原则上,造成的伤害≤避免的伤害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业务行为
职业性的体育活动
医疗行为
律师的辩护行为
正常的新闻报道
被害人承诺
概念
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
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
内容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人利益
财产承诺无限制
人身承诺限于轻伤以下,人身自由可承诺
名誉可承诺
承诺者必须必须理解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
幼儿、精神病人承诺无效
未成年人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承诺能力
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承诺动机错误,承诺依然有效
因受骗而承诺的,承诺无效
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事后承诺无效
承诺对象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包括对结果,行为主体,行为方式的同意
同意的对象错误,构成犯罪
对结果没有同意,不认为是已承诺,对方构成犯罪
自救行为
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与正当防卫的差异
正当防卫:当场自卫自救
自救行为:事后场外自救
义务冲突
存在两个以上不兼容的义务,为了履行某一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行为人必须履行一个义务,否则成立犯罪
如果义务冲突是由负有义务的人造成的,则不适用违法阻却事由
危险接受
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危险不在被害人支配下,行为人支配结果,以犯罪论处
谁支配控制风险,谁对危害结果负责人
刑法21条
刑法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