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律的价值
1. 秩序
2. 自由
3. 人权
4. 正义
法律部门
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
首要标准: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次要标准:法律的调整方法
公法、私法、社会法
法律体系
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组成要素
现行法
国内法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效力
含义:就是法律的约束力
广义:规范性文法律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
属人
属地
保护
折中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内生效
部分地域内生效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一般原则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原因: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国家也不得执行未公布的法律
具体形态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
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四大原则
从新
从旧
从新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
基本原则
通常禁止溯及既往: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除非形成有利于追溯:如果新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那么可以溯及既往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种类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
国家
权利能力
即法律资格,所以它同时与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有关,而不仅只与权利义务有关系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内容
指的是具体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
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种类
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2.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 须具有独立性
不能成为中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却是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文物
军事设施、武器
危害人类之物:毒药、假药、淫秽书籍
人身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人身(体)部分的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责任
定义: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产生原因
违法
违约
法律规定的责任
特点
最终依据是法律
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
定金违约金,想象竞合犯,侵权与违约
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了解即可)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时效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法不强人所难)
法律责任VS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约行为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依其性质分为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视为法律)
行政类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一般原则:位阶理论
合宪性原则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应当优先适用下位法
特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失去法律效力
经济特区的法律与法律矛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位阶
一般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例
同一位阶的交叉,即同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出现不同结果,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由全国人大裁决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第一步 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第二步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第三步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矛盾,由国务院裁决。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
判例
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律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新三要素说:任何法律规则均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二者不能等同
交叉关系
法律原则
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 穷尽规则,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权利与义务
法的概念
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1. 正式性
2. 阶级性
3. 社会性
法的特征
1. 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法律对于行为人的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社会作用
法律对于社会整体的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政治职能)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
局限性
1 | 为基础,社会发展需要“创造”
2 |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制约
3 |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 |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滞后性
僵化性
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