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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思维导图,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调整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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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概述
行政
概念:是指社会组织对特定范围内事物的执行与管理
特征:1.公共意志性 2.执行性 3.法律性 4.国家强制性
行政法
概念:是指调整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征:
形式特征: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实体行政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1.行政法内容丰富,涉及领域广。 2.行政法易变动 。 3. 实体范围与程序范围交织。
分类:
1.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地位和作用
地位:1.行政法已成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部门法之一。 2.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作用:1.规范行政职权的设定和运用。 2.有效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政法对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为前提,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1)主体特征:主题恒定性;主体资格具有不对等性;主体资格受限性。
(2)内容特征:权利义务法定性;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权利义务处分的有限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4)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单方性。
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者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它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监督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司法权,监督检查权等。 权利主体的义务:执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旅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等。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参与权,行政收益权,行政救济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法律,服从管理,协助行政执法,执行行政决定。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定事件发生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要有行政法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2)要有行政法律事实的发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变化,它主要随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终止或不复存在。
包括:主体消灭,内容消灭,客体消灭。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理性原则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管理,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确立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符合法律目的:符合法律授予该行政职权的目的;权力授出之时就包含了行使该权力的宗旨。
公平对待,不歧视,不偏私: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应体现公平,公正;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遵循行政惯例。
正当考虑: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会涉及多种因素;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合乎比例(比例原则):裁量行为的内容与结果应当客观,适度,合乎比例;目的与手段成比例。
适当性原则(必要的,必需的)
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利益相称性)
合法性原则
概念:是指行政职权的取得,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1.职权取得合法 2.职权运用合法 3.违法担责 4.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
职权法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职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 行政职权可以来源于宪法,组织法的授权,也可以来源于单行法律。
职权运用合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和规制;行政行为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符合行政职权行使的原则,条件,范围等;
权责一致: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权力和责任是一个统一体,密不可分。
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
法律优位——主要指法律的效力优先。法律是宪法之下,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 立法上,规定重要事项;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规范(除宪法外)。
法律保留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只能有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 法律保留原则的意义:在于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以”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分类:相对保留,绝对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