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抵押人的特定性:木经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作为抵种人设立动严浮动抵押。
②抵押财产的集合性: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观有或将有)
③休眠期:未出现法定或的定的事由时,动产浮动抵押权处于休眠期。此时,抵押客体尚未特定化,并且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对抵押财产的转让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一旦“向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完成交付时”,该财产自动既离抵押关系。
④休眠期的结束: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须实现抵押时: 一方面,动产浮动抓押“结晶” 即抵押财产特定化;另一方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否则为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