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级建造 法规第9讲
这是一篇关于法规的思维导图。法规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考察的重点项目之一。本导图为备考的同学们提供复习思路,化繁为简,框架简单明了,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编辑于2021-04-05 22:31:16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
解决 建设 工程 纠纷 法律 制度
1.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 律解决途径
I. 种类
民事纠纷
含义: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
民事纠纷
财产关系:合同纠纷等
人身关系: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的特点
1.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行政纠纷
含义: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
2.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II. 法律解决途径
A.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和解 :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强制执行力: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 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 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基本特点
① 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 ② 专业性:专家裁案,重要特点之一。 ③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④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⑤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⑥ 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可在其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2017年9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 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不能仲裁: ①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对于婚姻、收养、 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 ②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 公权性
2. 程序性
3. 强制性: ① 强制产生(无需双方同意) ②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B.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2. 民事诉讼制度
I.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 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
3. 专属管辖

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II.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III.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 证据的种类
1. 书证&物证(优先原件原物) 【例如】合同文件、书信、文件、建筑材料等
2.视听资料 【例如】录像带、电话录音等
3. 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 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3. 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4. 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据应用包括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四个方面。
IV.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含义: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的 法律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 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V. 民事诉讼的审批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执行起算日: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6个月未执行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