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票据思维导图
这是一个关于票据思维导图,包含概述、票据行为、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等。
这是一个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思维导图,包含概念、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开立等。
这是一个关于商业汇票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出票、兑票、背书等内容。干货满满,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使用。
这是一个关于会计学-支票思维导图,包含支票的种类、支票的出票、支票的付款、支票的办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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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概述
票据的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金钱债券
要试证券
票据的功能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无付款
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
出票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
交付票据
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按目的分为
无论何种目的,都应该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转让背书
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非转让背书
承兑
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看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2,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不完全的,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无效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支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时才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背书人,但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因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且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被提诉讼之且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
票据的责任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览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 在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时的清偿义务。
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 才可以,具体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 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