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夸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简称(“开户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启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相关开户许可证。
【特别提示】
需要中具人民银行核准的结算账户息括:①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责在境内从事证卷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广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结具账户包括;①企业开立的基本存款账广②企业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③一般存款账户:④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