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这是一篇关于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的思维导图,文化产业法具有社会性、经济性、分散性、政策性。
编辑于2021-04-22 20:26:53《文化产业法概论》 思维导图笔记
第一章 文化产业法概述
概念和特征
文化产业与文化产业法
社会性、经济性、分散性、政策性
性质和调整对象
渊源内容和体系
渊源
宪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内容
核心层法律:新闻服务、出版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
外围层法律: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衍生层法律:文化用品和文化设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
体系
基本法律、特别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
区别:法律属性、效力范围、法律关系主体、调整目的、主要内容、调整方法、责任形式不同
知识产权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第二章 文化产业法的产生与发展
世界文化产业法发展概述
萌芽时期:18世纪-20世纪二战结束
发展时期:二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
成熟时期:21世纪以来
国外文化产业法的发展
欧美主要国家
主要分布在:版权产业法律、出版业法律、视听产业法律、广播电视产业法律、旅游产业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网络内容产业法律
亚洲、大洋洲主要国家
主要分布在:文化产业基本法、旅游产业法、版权产业法、视听产业法律、文物产业、广告产业、体育产业、网络内容产业
中国文化产业法的发展
发展历程
1978年-2001年、2001年至今(十八大、十九大)
2018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到文化产业法的修订
专门法
主要分布在:广告产业、广播电影电视、版权产业、动漫产业、旅游产业、演艺业、文物产业
第三章 文化产业促进法
理论基础
法律的激励功能
文化产业法对文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优化市场环境
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提供各类服务
促进文化产业内容多样化
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的法律屏障
文化产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国外成功经验为文化产业立法提供借鉴
地方立法经验为文化产业立法提供现实依据
定位与属性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以文化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
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为目的
以完善促进和保障机制
提高国际竞争力
经济政策工具分析
普通经济政策工具
特殊政策手段分析
规范的类别分析
产业宣示性、提倡性、激励性规范分析
激励模式的类型化
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方面的激励
资格待遇、荣誉方面的激励
出版管理条例
总则
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权利
职责分工
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出版单位的概念
设立条件
变更、中止和终止活动的流程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对出版单位的要求
出版物的出版
公民的出版自由
编辑责任制度
禁载十条
出版物的出版规范和质量
出版物的印刷、复制与发行
从事出版印刷或复制单位的条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证不可印刷复制
出版、发行、印刷或复制的内容要求
出版物的出口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
进口出版物的内容要求
进口出版物的审查
国内展览境外出版物的陶秋
监督与管理
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要求
审查制度
保障与奖励
国家政策支持
支持鼓励的出版物
扶持与优惠条件
禁止影响出版物非法行为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
附则
文物保护法
总则
保护基本原则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使用与监督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不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可移动文物
中国境内出土的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
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划分保护范围——修缮、保养——遗址保护——用途(可;不可)
考古发掘
考古挖掘:报批手续/批准
建设工程考古挖掘:先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再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发掘所需要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保护现场吧,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无特殊情况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若为重要文物,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非经国务院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
馆藏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部门备案
取得文物的方式: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民间收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文物的方式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从文物商店购买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馆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不买卖下列文物
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的除外
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文物出境进境
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出境许可证、指定的出境口岸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许可证书
附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总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包括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存措施:认定、记录、建档
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三个有利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两个以上省,应当经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濒临消失的非遗,给予记录并收集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分国家级、地方级
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的非遗,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议
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
支持与鼓励传承、传播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
法律责任
附则
电影产业促进法
总则
制定原因
适用范围
从事电影活动的要求与准则
行业自律规范
电影创作、摄制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为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摄制电影的相关要求
与境外合作的要求
电影中禁止含有的内容
审查制度
电影放映许可
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电影发行放映
发行、放映要求
扶持与奖励
电影的放映要求
对电影院的相关要求
如实统计 电影销售收入
电影产业 支持、保障
国家支持创作、摄制的电影
引导、支持与鼓励——专项资金、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融资服务、扶持薄弱地区电影活动
鼓励电影境外推广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