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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22 12:04:35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地方性)
规章(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经济法主体
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完全名是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or16~18岁但以自己收入为主要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or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or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种类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受欺诈的
受胁迫的
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
期限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90日
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起 1年内
其他情况
1年内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代理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形式
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可以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仲裁
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部分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
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程序
1名仲裁员or3名仲裁员组成
3名仲裁员中需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有不同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回避情况
本案当事人or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or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私见当事人or代理人或送礼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当回复受理or不受理
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撤销的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or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所在地or保险标的物
财产保险运输的情况下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票据纠纷
被告所在地or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
被告所在地or事故发生地or最先到达地or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
海事法院
共同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移交。
审批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
第二审程序
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 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上级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决的 判决书送达起10日内向上级上诉
公开审理
离婚及设计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瞻仰费、扶养费
债权请求权
存款本金及利息
国债、金融债权等
投资关系的缴付出资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特殊诉讼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1年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
5年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 可以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理由
不可抗力
无代理人、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or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到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理由
提出履行
同意履行
提起诉讼or仲裁
同诉讼or仲裁的同等情况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登记管理
登记事项
公司法人代表由章程规定 一般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变更登记
45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30日
增加注册资本
自变更协议or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经营范围
变更决议or决定作出起30日内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之日起 30日内
股东or发起人改变姓名or名称
自改变姓名or名称之日起30日
分公司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50个人以下
认缴出资
股东出资责任
设立时未履行or全面履行出资 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出资本息范围
未履行or全面履行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第三方知道的话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时 出资的物价格明显低于定价的,需要承担差额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1/10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特别决议 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修改章程
增加or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会
3-13人
***可以自由规定,不得超过3年 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
***法定3年,不能随便规定 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其转让
名义股东VS实际出资人
内部转让
随意
对外转让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30天内不回复则认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有限购买权,视作放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的股东无法区分资产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可以授权董事会
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还是需要国资委
董事会
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监事会
不得少于5人
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
2~200人
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
发起人需要认购全部股份
认购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实收股本总额
章程需要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
特别职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计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达到or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or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审计过的净资产10%的担保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形式
年会
1年一次
临时大会
下列情况2个月内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董事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召开人员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前通知
股东大会会议
提前20日
临时股东大会
提前15日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提前30日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10日前提交提案给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股东
股东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or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or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or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会议时间
董事会
董事会组成
5~19人
董事长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2次
提前10日通知
临时会议
提议者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or监事会
董事长街道提议10日内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
过半数董事需出席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
不少于3人
股东代表and不低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房租被剥脱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or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的责任、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股东诉讼
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因为董监高的问题进行起诉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股票
普通股
优先股
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
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
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 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特定事项的表决权 需经过普通股的2/3以上通过 及优先股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or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or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优先股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的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
成立、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不得转让超过所持的25%
1000股可以一次性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回购
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起10日内注销
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起6个月转让or注销
激励、可转换债、维护股东权益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不能迟爱国总的10%
3年内转让or注销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东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的
收购日起 6个月 转让or注销
公司不得接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债券
可转换债
持有人拥有是否转换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债券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公司财务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提到注册资本的50%以后不可以提取
转增资本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不能弥补亏损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资
合并、分立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
合并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45日内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减资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45日内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解散和清算
经营管理发生困难
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年以上无法做出股东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 无法解决
不予受理
知情权、利润分配受到损害or亏损过大
公告及通知总结
清算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登报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退伙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1
有限合伙人不是做参与合伙事业的有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合伙事务
清算人职责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
金融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
股票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
良好组织
持续经营能力
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存在贪污~刑事犯罪
主板和中小板 上市条件
成立后 持续经营3年以上
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变化
财务会计发行条件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
3个会计年度经营现金流累计超过5000万元or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的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权等)不高于20%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主板和中小板 配股条件
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偌认配数量
主板和中小板 增发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均价
科创板和创业板 首次发行
持续3年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年内没有违法
科创板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发行条件
3年无保留意见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较大金额的财务投资
最近2年盈利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董监高3年内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or最近1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犯罪被调查中
最近1年内存在未履行承诺
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1年内无保留意见
3年内处罚、1年内谴责
违法
3年内存在损害权益事宜
债券发行
公开发行
12个月内完成首期,24个月内发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面对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最近3年内无债务违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利润分配不少于债券的1.5倍
非公开发行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做广告等劝诱
董监高 及持股5%以上股东,可以参与认购及转让,不受限制
基金募集
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
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其符合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近3年个人年收50万
证券交易
转让期限现值
发行人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不得转让超过所持股份的25%
董监高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定期公告前 30日
业绩快报前10日
重大事项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相关人员
发行相关人员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人员自委托~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
6个月内有短期买入卖出的收益归公司
持有股票达到5%时
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
不得买卖股票
持有5%以后再增减5%时
同上
持有5%以后再增减1%时
通知该上市公司
证券上市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
公司股本超过4亿的比例达到10%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or实际公职人员
收购比例达到5%≤X<20%
要约收购
持股比例达到30%
期限
不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3日内报告证监会、证交所
超过30%股份以后,转化为要约收购
上市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后收购人在18个月内不得转让该公司股票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但可以依法变更收购要约
收购期限届满,只有当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而被终止上市交易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才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定期报告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上年年结束起2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
股票发行的临时报告
购买出售超过资产总额30%的资产
1/3以上监事or经理发生变化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化
债权发行的临时报告
新增借款or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公司放弃债权or财产超过上年末资产的10%
保险法律概述
告知原则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自保险人知道起30日不行使而消灭or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金额不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or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则合同中止。
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是5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是2年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合同成立起2年内
自杀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部给付保险金的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事故需要赔付
保险经纪人
非任何一方代理人
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公司设立
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人民币
必须实缴货币资金
保监会需要在6个月内给予是否批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得到批复后,需要在1年内完成筹建,筹建期间中不得从事保险业务
票据法基础理论
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票据到期日起2年
汇票、本票
自出票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拒付开始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清偿日or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票据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日期
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则是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地
未记载则是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转让背书
限制背书
记载不得转让
附条件背书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拆分给两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只是为了收款,权利没有转让,被背书人也不无转让汇票权利
质押背书
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汇票承兑
程序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需要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汇票付款
见票即付
1个月内付款
定日/定期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内
汇票追索
拒绝承兑起3日内
本票
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日期
付款地
未记载则是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地
未记载则是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付款日期
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所以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日期
付款地
未记载则是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地
未记载则是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印鉴要一致
签发支票的必备条件
开立账户
存入足够的钱
预留印鉴
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为见票即付票据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0日内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征税范围
押金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在收取押金时就征收增值税, 啤酒黄酒是1年后未归还的话征收增值税
其他物品在逾期(1年)未收回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加计扣除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服务加计扣除15%
增值税纳税时间
委托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租赁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简易办法征税
销售下列资产货物可选择按3%征收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支撑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销售下列货物暂按3%征收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动漫企业开发动漫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营改增之前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尚未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13%
9%
特殊产品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其他规定
6%
简易办法征税
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9%
邮政服务 9%
邮政普通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 9%
出租宽带
增值电信 6%
短信和彩信业务
互联网接入业务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业务
建筑服务 9%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照安装服务费收取
金融服务 6%
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6%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6%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增值税纳税期限
季度纳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特殊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货价格明显偏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最近时期的产品平均成本
进口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
不并入销售额
单独记账,1年以内,又未逾期
并入销售额
逾期未收回
1年以上的押金
折扣销售
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
折让,中止,退回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旧换新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物易物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相关法律制度
预算法
预算批准
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及批准
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转移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其他收入 如罚没收入、捐赠收入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国务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
退休后1年
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在中国政府主板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行为
权利穷竭
在先使用
临时过境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
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期限
发明专利权期限
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
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15年
商标有效期10年从核准注册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法律制度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的是卷烟
区别分开的标志
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和
声音
侵犯商品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询价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征税范围及税率销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动产企业的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分红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企业的所在地
税率
25%
中国居民企业or在中国有地方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2021/1/1~2030/12/31西部地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20%
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减按25%计入 征收20%
所得额超过100万不到300万的
减按50%计入 征收20%
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
可弥补亏损最长5年
2018年1月1日起高兴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最长可弥补从5年延长至10年
电影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可弥补从5年延长至8年
税前扣除项目
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工资总额5%
职工福利费
职工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
职工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工资总额8%
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免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60%与销售收入的0.5% 较低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
化妆品制造or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销售收入的30%,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候余额的18%,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
与合法机构签订收入的5%
公益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3年内扣除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不包括经济合同的违约金)
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与收入无关的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用。
准予结转扣除项目
职工教育经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益性捐赠(3年内)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折旧最低年限
房屋 20年
飞机 10年
工具器具 5年
飞机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生物性资产
折旧最低年限
林木10年
畜类生产型 3年
无形资产
摊销最低年限
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修理支出达50%
可以延长2年寿命
摊销不得低于3年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重组所得达到年度的50% 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
低于50%的计入当年的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重组范围
法律形式改变
股权收购
合并、分立
债务重组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P224
免征企业所得税
水果种植
林木种植
家禽饲养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的源泉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次年6月至补缴税款之日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
要约
合同成立的条款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等
承诺
格式条款
无效情形
不合理的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加重限制自身责任
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规定的无效情形
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30日内予以追认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规则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货币
在接收货币一方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 抗辩权
保全措施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该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该债务人对第三者的权利
债务人处置了其财产的
不合理的价格
低于70%高于30%
撤销行使需要在1年内行使,要么就是自发生起5年
合同的担保
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抵押
质押
孳息归质权人
留置
定金
不能超过主合同的20%
多项担保并存的处理
留置>抵押权人大于其他担保物权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提存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归国家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违约金
违约金高于损失金额30%的,可以要求法院,仲裁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
一物二卖
先领先得
先付先得
先签合同先得
特殊需要登记的运输设备 一个占有,一个登记了。以占有为主
标的物的检验
检验时间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
所有权保留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
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面积不符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可以认可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可以解除合同
面积大了,赚了的情形
3%的补足,3%以上的出卖人承担
面积小了,亏了的情形
3%的返还,3%以上的双倍返还
不付钱或者不交房 3个月后可以解除
赠与合同
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公益、扶贫、助残的不得撤销
撤销期限
赠与人的 知道or应当知道 1年内
赠与人的继承人 知道or应当知道6个月内
借款合同
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不能先扣除
没有约定利息,则无利息
利息高于市场的四倍则不予支持
到期支付的本息和高于市场四倍的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的支付
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可以要求付逾期费用
约定借款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参考借款利率
可以有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不能超过4倍
租赁、房屋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期间
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无书面则是不定期租赁
租金支付
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是支付
1年以上的,1年到期付,剩余届满时付
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支持的情况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
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期届满 承认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分解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