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1--7章
法考生必看!超级详细的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分享!该图根据戴鹏面授讲义制作,诉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共同诉讼、第三人等相关知识点全部都浓缩在下图之中,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1-05-10 16:57:35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争议
特点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
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
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程序的刚性化(主体制度,上述期间)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成本较高
技术性要求
民事纠纷解决与ADR
ADR的特点
替代性
选择性
ADR具体形式
谈判
调解
仲裁
其他形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与主要非讼纠纷解决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理念(价值)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追求程序正义
追求发现真实
讲究诉讼效率
公益性价值
特别程序
附随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
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
含义
性质
效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含义
依据
辩论原则(保障程序正义)
含义
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证主义)
处分原则
具体
误区
诚实信用原则
认识基础
起源于奥地利
意义
适用情形
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促进诉讼的义务
禁止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
禁反言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我国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概述
合议制度
概念
构成
回避制度
概念
主体范围
回避事由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意义
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
多重审级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正义)
两审终审制
第四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概述
程序控制权
诉讼启动控制权
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
程序事项裁决权
实体判决要件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调查取证权
含义
职权干预的根据
但缺乏合理性
不利于保持裁判者的中立性
不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启动理由不充分
释明权
问题由来
释明权是双刃剑
含义
范围
当事人声明不明确
当事人声明不当
当事人诉讼资料不充分
促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本质论
手段论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
事实释明
证据释明
请求释明
发展与应用
事实认定权(法官)
含义
事实认定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由公正原则的一个基本前提
实体争议的裁判权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概述
审判权与裁判权的辨析
范围界定标准
范围的政策调整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实体法律的规定
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影响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识别是否属于行政争议时,主要判断该建议是否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第七章 当事人
概念
形式上的当事人——由起诉状决定
实质上的当事人——由实体发上的地位决定
诉讼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法律对当事人的形式评价
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VS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法律对当事人的事实评价
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含义:有实体权利与责任
当事人适格VS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实施权
诉的利益
由实体当事人转向程序当事人
第一时间明确当事人
符合诉讼逻辑进程
非权利义务当事人(诉讼担当,公益诉讼)
创设新的实体权利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是否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或利害关系的主体
三种学说:实体管理权,处分权标准(给付之诉) 诉的利益标准(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纠纷管理权说
特殊情形: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
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二、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三、继承关系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当 诉讼人进行诉讼
四、知识产权法中,有的当事人把自己的权利 (包括诉权)授权给他人(比如音乐著作协会)
诉讼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该权利、义务不具有人身性)
二、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三、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后的当事人变更
四、民事权利义务转移所引发的当事人变更(“当事人恒定”原则)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理论上)
原告与被告
概念
此时原告与被告—>与权利人与义务人的角色不完全对等
确定
关于公民
概念
还包括: 以经营者身份作为当事人(本人与经营者发生冲突—>共同被告) 以劳务接受者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行为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死者近亲属身份作为当事人(无近亲属的,此案无意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六十九条
关于法人
其他组织
第六章 管辖
概述
概念
横向划分
纵向划分
意义
确定管辖的因素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恒定
概念
注意
管辖的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
理论上的分类
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含义
确定标准
案件的性质
案件的繁简程度
案件的影响范围
内容
地域管辖
概述
概念
标准(审判籍)
只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作为标准(一般地域管辖)
综合地以当事人所在地、案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作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
目的
防止原告通过滥用诉讼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原则的例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强制教育措施—行政处罚)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刑罚)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原被告均被监禁——则羁押未满一年有被告原所在地法院管辖/满一年则由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证券回购合同——交易场所内则以交易场所为合同履行地/交易场所外则以最初付款一方(反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以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以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
以作为纠纷法律事实所在地的公司住所地为管辖地
运输合同纠纷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诉讼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犯专利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
含义
其排他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专属管辖案件
因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指不动产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概念
海事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概念
原因(三种)
普通民事案件有两个以上被告,并且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
特殊民事案件数个联结因素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且数个联结因素都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
案件中的同一联结因素涉及两个以上法院的辖区
协议管辖
概念
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协议管辖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诉讼
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与合同标的有牵连的)地点的法院】
通过协议所约定的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可以约定一个或者两个及以上)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无效不导致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管辖无效)】
应诉管辖
概念
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角度考虑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
裁定管辖
对法定管辖的补充
移送管辖
概念:没有管辖权的通过裁定的方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
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
概念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管辖权的转移
高级法院—>中级法院 报最高院裁定 上级法院—>下级法院 报上级法院裁定
下级法院—>上级法院 只需经过受转移法院同意
管辖权异议
含义
提起条件
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非讼案件不存在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因此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客体:当事人异议的对象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诉讼主体要件 : 1、抽象要件—>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2、具体要件—>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
诉讼担当
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法院先暂停审理,有合议庭裁定有无管辖权<—当事人对裁定结果可以提出上诉或者再审,不能提出复议
概念辨析: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1)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案件。但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2)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即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将级别管辖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间进行调整。但移送管辖是纠正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3)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既可以是因为上级法院决定的单方行为而发生转移,又可以是因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发生转移。移送管辖只表现为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即移送法院通过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需要经过受移送法院同意。
中级法院之间有争议,报高级法院裁定;上级为最高院的报最高院裁定
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都是强制性规定,都涉及公共利益
法院体系
区县—基层法院———乡镇—人民法庭
地级市—中级法院
省—高级法院
北京—最高院(统一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十五个)—中级法院级别
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最高为中央军委—高级法院级别
6个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