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注册计量师》第一章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计量监督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为。
编辑于2021-05-20 12:30:22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计量立法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计量法》的挑战范围
使用计量单位
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进行计量检定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
开展计量认证
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
《计量法》侧重调整的是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计量的特点
准确性
一致性
溯源性
法制性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
计量行政法规
计量单位相关
计量规章
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按行政区划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计量监督员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职责
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其他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设置和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授权的任务形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两级管理模式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负责部门
国家建立基准的原则
质检总局统一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
可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全国只有一个;不能随意建立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的作用及建立条件
计量标准处于国家计量检定全系统表的中间环节;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和量值统一
依法考核合格后量值传递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 需要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建立本部门使用最高标准
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部门量值传递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最高标准器具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
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去单位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
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
计量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是否合格
计量检定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遵循原则
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操作依据)
必须进行计量检定规程(技术依据)
合格与否结论,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检定工作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检定员证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强制检定单位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标准器具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
强制检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能技术机构,定点定期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质量器具鉴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
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由当地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检定;可跨区委托检定;强制检定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指定机构检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行政部门备案,向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承担强制检定的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进行监督检查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检定
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仲裁检定的定义
仲裁检定的法律效力
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准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检定证书
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合格证
检定合格印
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应专人保管
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检定人员权利
检定人员义务
检定人员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 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合格的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不得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执行任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不得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不得有以下行为
注册计量师的管理
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管理范围
管理措施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形式批准制度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
进口计量器具的形式批准及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应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概念:未生产过;结构材质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化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根据形势评价报告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做出的生产许可
也称定型鉴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体制
型式评价的程序
计量检定资质: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
承担型式承担形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出具全部材料
型式评价按照形势大纲进行
型式评价一般三个月内完成
存在问题由机构通知申请单位,三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将保密资料退回,并保留资料和原始记录不少于三年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相适应的实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制造和修理的许可证
许可范围对象
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的修理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申请条件
固定生产场所
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设备
技术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还需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许可效力
名称与型号效力
产品性能效力
条件效力
时间效力
委托加工效力
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管理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外商或其他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管理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质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型式批准
未在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商品量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对象
重量结算
定量包装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对象
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技术,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净含量标注要求
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例:净含量50kg
同一包装内含同种多件包装,需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不同商品,应标注不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商品的总净含量。
净含量计量要求
计量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如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民事法律责任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