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出自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第二版)第五章内容。干货分享!本思维导图分享内容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点。根据视频网课内容整理归纳,涵盖纲要、教师权利与义务、学生权、利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九部分内容。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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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含义
包括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总和
理解
教育法律法规是国家意识的结果,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其本质特征
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后至今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学位条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十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后来相继颁布《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律法规分为六个层次
1.与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2.与《教育法》配套的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与教育相关条款
3.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等特定的具有地方法规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教育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等特定的具有地方法规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构成要素
主体:实际参加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客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1.物
2.行为
3.精神产物
内容:权利和义务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失
主体变更:任一方发生变更
客体变更:地点或方向变更
关系变更:关系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教育法律责任
概念
广义上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履行的义务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狭义上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要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
法律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归责特定性
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
含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特点
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样性
民事法律责任
含义: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含义: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追究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具有法定性,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违宪法律责任
含义:因违法宪法,而应该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有两种情况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归结
归责要件(归咎责任所必要的条件),主要为后四个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人是否有过错,是最核心的问题,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系
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事实,才会形成法律关系
形成法律关系,则需要归究法律责任
有了法律责任就要进行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纠纷,使权益受到的损害的主体得到法律上的补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法谚)
基本原则
事后救济原则
主管职权专属原则
诉讼:到人民法院
申诉:到行政机关
正当程序原则
法律救济渠道
行政渠道
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一定是申诉
司法渠道
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定是诉讼
仲裁渠道
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
调解渠道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
教育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为对象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除法律有规定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受案范围
程序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主管恒定,只属于人民法院
诉讼专属,只能民告官(官直接处罚民)
标的确指:有具体行为
被告取证
不得辩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刑事哲轩,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
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精神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提起
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