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常识
根据粉笔公考和事业编网课整理,红色星星为重点 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总则 适合公考常识、公基、军队文职法律部分备考,都考过,都能用。
编辑于2021-04-15 16:10:36宪法
宪法1
概述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根本大法
内容根本
效力最高
制修严格
全体代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普通法律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根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04年写入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力制约原则
监督
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1994年修正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2018年修正案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历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宪法性文件
1954年《宪法》
第一部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
扩展
五次修正
1988、1993、1999、2004、2018
宪法日
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为首个宪法日
扩展
三权分立学说由孟德斯鸠提出
国家制度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国体(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如中央和地方、整体和部分
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政治领导而非绝对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官员要求
自治地方人常应当有自治区域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行政一把手由自治区域民族公民担任
行政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
一把手
自治权
人大制定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增设对外贸易口岸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与基层政权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新增:每届五年
经济制度
概述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和民法典表述存在不一致的内容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贸企业等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
四个原则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
危害国家安全
无期徒刑
死刑
一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
省市全国间接选
扩展
直接选举:普通的选民选代表
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选出上一级代表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都是县级
秘密投票原则
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双过半
全体选民过半数到场,选举有效
到场选民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间接选举全体半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间接选举是选代表,不用管到场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
生命权(宪法未有明文规定)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权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拓展:检查通信
两原因
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
两机关
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
社会经济文化方面权利
财产权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
休息权
强调劳动者才有休息权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情况
文化权利和自由
义务
服兵役、纳税等。其他的靠生活常识记忆
宪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年3月份由全国人常召集并召开,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临时召开
全国人常认为有必要
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人事权
三席
选举国家主席
选举国家副主席
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三高
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
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提名
主席提名定总理
总理提名定国务院其他职位
军委主席提名定军委其他职位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监督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常不适当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职权
立法权
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外的其他法律
制定非基本法律
人事权
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等其他国务院成员人选
重大事项决定权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内紧急由国务院宣布
监督权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与省级建置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立法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出议案权
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常提出议案
监督权
改撤各部委或者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指示、规章、决定和命令
建置和区划
省级建置全人大
中间都找国务院
乡建区划省政府
国家元首和军委主席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负责,不需要做工作汇报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国家主席是国家机关,行使礼节性职能
监察委和司法机关
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
国家监察委主任不得连任两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
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
不得连续连任两届的职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高:最高法院长、最高检察长、国家监委主任
2018宪法修正案
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增加宪法宣誓规定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
新增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充实完善民族关系内容
新增"和谐"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内容
新增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新增市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连任不受限制
宪法法律委员会,监察机关入宪法
刑法
刑法1
基本原则和管辖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平等适用
罪责刑相适应
属地管辖权(主权)
领域
领陆、领水、领空
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
属人管辖权(国籍)
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权(利益)
且
前提: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3年以上
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轻罪和重罪的临界点是3年
普遍管辖权
如:海盗劫持航空器
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
主体
自然人
完全有
年满16周岁;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醉酒的人
完全无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
相对无
已满14不满16;
减轻
已满14不满18;已满75;残疾人;
注意新的刑法修正案已经把14降到12
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希望追求
间接故意
放任、听之任之
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最终没避免成
意外事件
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排除犯罪的情形
正当防卫
概念要点
他人
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
事前、事后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现实存在
制止
打架斗殴、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
本人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没有防卫过当罪
无过当防卫
正在进行
人身+暴力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要点
遇到危险
不得已
保大放小
不适用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没有避险过当罪
犯罪形态
预备
准备阶段、意志以外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将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
未遂
着手之后、意志以外
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
中止
能而不欲,意志以内
犯罪过程中,事后补救的不成立中止
有效性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刑法2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至少2人)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排除情形
同时犯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
共犯分类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至少3人
从犯
次要、辅助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且起较小作用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按照他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罚
主刑
管制
不关押;同工同酬;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公安机关执行;看守所;探亲假;酌量发报酬。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
一罪: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总和不满35年,最高20年;总和35年以上,最高25年
无期徒刑
管制:1天=2天;拘役或有期1天=1天;无期不折抵
死刑
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怀孕;审判时已满75岁
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
死刑缓期执行:省高院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情节不恶劣,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附加刑
罚金(注意不是罚款,罚款是相对行政处罚来说的)
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管制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死刑、无期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以下
其他
1年以上5年以下
非领导职务还是可以
量刑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两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殊累犯
前后两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
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不满18周岁犯罪,不成立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犯了A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
特别自首
因为犯了A罪被抓,如实供述犯了B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缓刑
对象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殊规定
不满18;怀孕;已满75的符合条件应当缓刑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结果
遵纪守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不遵守相关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新罪、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刑法3
公职人员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了本单位的钱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是挪用资金罪
受贿罪
索取、非法收受财物
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惠这三种情节之一)
其他罪名
抢劫罪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
抢夺罪转抢劫罪
且:盗窃、诈骗、抢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暴力、以暴力相威胁
聚众"所有的人",首要分子
入户。生活场所
盗窃罪
窃取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既遂标准
脱离主人控制
侵占罪
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埋藏无法证明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使用定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定抢劫罪
其他定信用卡诈骗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
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区别
拐骗儿童罪:骗来自己养
绑架罪
挟人质以令第三方
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撕票
将人质杀死。如果是绑架并撕票,此时只定绑架罪一个罪,但是加重情形,量刑非常重,会判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按非法拘禁罪处理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溺婴、大义灭亲
遗弃罪
该养不养
有求助的可能:遗弃罪;没有求助的可能:故意杀人
强奸罪
普通强奸
活的(奸尸:侮辱尸体罪)、女的(强奸男人:猥亵罪)
奸淫幼女
删掉了"嫖宿幼女罪"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
达到压制反抗:抢劫罪;达不到压制反抗:敲诈勒索罪
危险驾驶罪
飙车;醉驾;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危险化学品运输
交通肇事罪
主观方面为过失
"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
醉酒驾车,肇事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损失
作弊入刑
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 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
民法1
民法概述
概述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又称"意思自治",民事法律活动,双方自愿
公平
合理均衡:责任承担、利益分配是均衡合理的
诚实信用
"骗";恶意隐瞒
贯穿整个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绿色
自然人
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
不满8周岁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限人
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
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纯获利;相适应
完人
已满18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自己挣钱自己花,视为完人
监护
未成年子女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须经同意(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须经同意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失踪
法定期间2年
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公告期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0年
申请: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告期:普通4年;意外2年;普通+意外1年;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人身
配偶
配偶有再婚事实,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书面声明,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无书面声明,自行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要返还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
可撤销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限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
将来发生的
合法
或然性(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
将来的
一定会发生
民法2
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相邻关系:法定、必要便利、无偿;地役权:约定;约定便利:无偿或有偿
变动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争议财产;查封、扣押财产
质权
转移占有。担保物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
合同
(财产性)协议
成立
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要约邀请
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否明确具体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必要费用+直接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人身权
人格权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组织
名称权
身体权(完整性;行动自由)VS健康权(机能正常运转;生理+心理)
肖像权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假)VS隐私权(真)
荣誉权
荣誉称号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动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分类
著作人身权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发表
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美术等作品
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不能续期
商标权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可以续展
申请在先原则
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看使用在先
民法3
婚姻
结婚
必备条件
男女自愿;法定婚龄,男22,女20;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无效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1年内提起诉讼解除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
财产关系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用健康换来的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离婚
协议离婚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三十日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应调解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彩礼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双方离婚时,支付一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支付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
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和遗赠
区别
遗嘱继承:处分给法定继承人
遗赠: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
遗嘱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公证
多份遗嘱
以最晚(最后)为准
遗产的分割
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先一分为二
发挥遗产的效用
折价、适当补偿、共有
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违约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
类型及起算
一般
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
20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其他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民法典1
居住权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遗嘱也可)
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向登记机构登记
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住宅用地70年,自动续期无需经过审批手续
工业用地50年
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40年
基本经济制度(三个都是)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资源归属
属于国家所有财产,即全民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 城市土地、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源所有权
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可以使用经营权可以向银行贷款,承包权不可以
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向发包方备案(村里)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自始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
受胁迫
新法新增: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删除: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
以下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
新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效力
夫妻行为
要约邀请
要约
对方想和你订立合同,如果本身就非常具体确定,答应合同就成立,称之为要约
要约邀请
本身不那么具体确定,需要双方进一步详谈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定金
双倍罚则效力
订金
预付款效
合同与要约
民法典2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年利率>36%为高利贷
年利率≤24%,受到法律保护
年息率>36%,大于36%的部分可以请求返还
年利率在24% ~ 36%:利息没有给,可以不用给;给了不能往回要
完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拥有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双三分之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就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双四分之三)决定六至八项,由参与表决的占比面积四分之三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双二分之一)决定其他事项,由参与表决专有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转让条件通知其他人,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得抵押财产
土地所有权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基础设施
删除抵押人同意条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无需征得同意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放公正处提存
担保保证的方式
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没有连带责任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近亲属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人体捐献
禁止买卖
完全民事能力人,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自主决定无偿捐献
自然人生前未表态,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肖像权
旧法:未经同意 + 以营利为目的
新法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
新法新增了声音的保护
性骚扰
新增强调单位义务
防止跳单,保护中介利益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旅客霸座(强调义务)
行政法
行政法1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政府及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等
政府派出,派出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最典型的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处罚
种类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也叫能力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拘留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适用
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一个行为,对同一个事不得做出两个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个人50以下,法人或者组织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
决定处罚
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7日送达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听证会的主持人,不能是调查人员,不能有利害关系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述
主要是衣架子避免危险发生或者扩大实施暂时性限制持行政行为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款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概述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款、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区别
行政许可
行政法2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
国家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为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法律给百姓的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找找上一级,省部级找自己
复议程序
提出申请:60日内
复议机关审查:书面复议,原则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受案范围排除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最终裁决行为
刑事诉讼法授权行为、调解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普通一审
中级
专业强
海关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案件
高级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最高级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
原告就被告
经复议
原机关地+复议机关地
特殊
特殊
不动产
不动产地
限制人身自由地
原告地+被告地
原告所在地
原告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被告
一般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
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
程序
起诉
直接起诉
6个月
先复议后起诉
15日
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
审理
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审理
一审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
上诉期
判决15日、裁定10日
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