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名师讲义】中级经济法_第一章 总论[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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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03 16:46:01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获知当时的真相,但仍然要怀着最大限度迫近历史真实的执着。”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D1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导读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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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获知当时的真相,但仍然要怀着最大限度迫近历史真实的执着。”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D1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导读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基本概念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国际条约、协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周岁)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8>某≥16),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8>某≥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纯获利益;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
特征
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
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种类
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胁迫
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
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
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
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各有过错的,各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效力待定(详见下一知识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详见下一知识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除直接有效的之外,属于效力待定
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包括但不限于: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授权,但实际未授权
以证明文件使第三人相信有代理权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的,视为不成就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代理
代理的基本规定☆☆
特征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的,本人未亲自实施,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以下行为不得代理
订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不得与自己同时代里的其他人实施,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搭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事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协议,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请求
自愿调解的,应予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重新达成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与人身有关,不属于财产性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可以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协议☆☆☆
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效的仲裁协议
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发生约定的争议是任何一方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但,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上条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具有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对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的,有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程序☆☆☆
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回避制度(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是否开庭
应当开庭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是否公开进行
一般不公开
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的
可请求根据协议作出裁决书
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的调解
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民事诉讼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将落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
解释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择一起诉
向两个以上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协议管辖
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提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判决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以下程序的
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
启动
本原院长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提出
认为判决、裁定有误,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可向原法院申请;执行不停止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
2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未规定期间的,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时效提出异议,经查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届满后同意履行的不得以届满为由抗辩;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超期起诉应当受理(起诉权不消失)。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而身体出的,不予支持(基于新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抗辩,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对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型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
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长期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自权利受损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特殊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未约定的,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宽限的,自宽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分期的,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之债,自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自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不作为义务之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请求国家赔偿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法定事由(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效力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名师讲义】中级经济法_第一章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