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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等知识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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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概述
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危机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力
性质
权能
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力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行使
主体
凡债权人,形式上均可
行为类型
保存行为,实行行为,极少数有益的处分行为
期限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时效限制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时效限制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处分权丧失,诉讼时效中断,承担其它费用
对第三人的效力
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抗辩
对债权人的效力
抵消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规范功能
折中说
形成权说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成立要件(无偿)
行为前成立的债权
金钱债权或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vs身份
成立要件(有偿)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时
受益人的恶意:受益时
转得人的恶意
举证恶意及其推定
客观要件
须为行为前成立的债权
债务人所为系有偿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得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方式
债务人为被告
管辖
撤销权诉讼的性质
兼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
时间限制
排斥期间
债权人知晓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起5年内
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对转得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