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增值税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增值税的思维导图。主要涵盖了征税范围、两类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减税、免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内容
编辑于2021-06-15 17:13:40第二章 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一般规定
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销售劳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货物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有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项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提示】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
【其他说明】
程租、期租、湿租,主要是人的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9%
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13%(不配人员,不承担费用,只租东西)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以人为本
境内的界定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在境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特殊规定--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2. 两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登记标准:2018.05.01起
纳税人:不区分行业性质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下
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3.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13%--销售或进口货物,修理修配及有形动产租赁
9%--适用于列举的低税率产品、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
零税率(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
4. 减税、免税
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特定免税项目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个人转让著作权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5.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组价*税率
销售额或税服务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手续费
基金
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滞纳金
赔偿金
包装费、包装费租金
运输装卸费
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销售折让--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扣“商”不扣“现”
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
要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
还本销售
按约定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货款部分或全部退给购货方,退还的部分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应以新产品的市场售价为计税依据
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
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一年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示】优于视同销售没有售价,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进项税额
准予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计算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进货退出或转让的税务处理--因退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转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基本规定
2012.07.01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数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货物销售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数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参照法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增值税汇总纳税
6.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7.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计算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8.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9.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适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退(免)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退(免)税办法
出口退税率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应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
免退税(外贸企业)
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
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不免不退)
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10. 征收管理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