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编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编思维导图的思维导图。主要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保全等方面进行了概述,需要的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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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导论
债、债权、债务的含义
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任意性、平等性、相容性、期限性
债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主从是否收费依约定,附随依法,故免费
不真正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
无因管理
管理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是符合公序良俗,如救自杀者
管理方法
适当管理
继续管理
等候指示
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和遭受损失请求权
受益人的知情权和取得管理成果权
不构成无因管理
不是无因管理但参照无因管理处理
无因管理经追认转化为委托合同
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
直接当事人之间返还不当得利
善意不当得利人限于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和赔偿损失
要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
得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得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是无偿的
不构成不当得利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4. 不知诉讼时效已过而清偿
5. 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给付原因违反强行法或公序良俗
6. 强迫得利:利益变动是受损人积极追求的结果,如故意上错菜
7. 反射利益:一方受益,无人受损
债的分类
1.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 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
3.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4.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5.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6.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和补充之债
合同基础与鼓励交易
合同相对性
合同坚持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 债权人代位权
2. 债权人撤销权
3. 法定承受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的法定承受
法人合并、分立,债权债务法定承受
财产保险代位追偿
财产保险从物主义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两种情形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到期债权人提起
未到期的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必须达到影响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程度
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权利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权利
怠于: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代位权诉讼,必须是诉讼(不可是仲裁)
当事人列明
原债和次债的诉讼时效全部中断
三个抗辩
次债仲裁条款不可以破代位,原债可以
代位额度:最小值
诉讼费用由败诉的次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直接清偿规则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财产“逃债”
不能往前撤,只能往后撤
“免费”转移财产
低价(30%)转移财产
不得撤销没有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必须提起诉讼(不能去仲裁)
主题
合同终止
清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
有利益关系人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和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实际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有追偿权
代物清偿
清偿的抵充
债务人指定优先
已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时间先后>比例
抵销
提存
合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协商变更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不可预见性
履行原合同显失去公平
例外情形:商业风险、双方对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进行了约定的,不算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
什么样的债权不能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内外有别
内部意思主义
外部通知主义为原则,不用通知为例外
新债权人买到了什么
积极方面:从权利随主债权而转移,不因未登记而受影响
消极方面
被抗辩的病
被抵销的病(看债务人接到通知时)
被扣减的费用
债权证券买卖的特殊规则
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
内外有别、同意、无因性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来的“抗辩的病,但不可主张“抵销的病”
新债务人要承担从债务,除非从债务具有专属性
原债务人退出后再回来清偿的,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并存债务承担
新旧约定
新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