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详细列举了我国政府的采购制度相关内容,说明十分详细,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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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概述
政府采购的(理论)概念: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制度价值:P78
政府采购法的概念: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关系
政府采购体制关系
政府采购支出关系
政府采购管理关系
必然存在公法性质,又涉及一些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是现代法律“复合调整”的体现
政府采购法在国际层面的发展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政府采购模式的选择
集中采购模式:由主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自行采购模式: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采购主管机构:通常是财政机关
采购受益机构:需要所购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是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等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和谈判等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立法宗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客体—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行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范围—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标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标的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采购法定原则
实体要素法定原则
程序要素法定原则
保障公益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14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法定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物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59监督的主要内容:(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情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
基本方式
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形式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程序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
在规范预算行为方面: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财政年度内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在采购目录确定方面: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在限额标准确定方面: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在招标数额确定方面: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特殊情况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采购人既是预算法主体,也是政府采购法主体--承担违反财政法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出现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新的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