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误解和重大误解:表意人的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误解。
重大误解产生撤销权。
2.欺诈:表意人以错误信息欺骗对方
因受对方欺骗和蒙蔽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胁迫:以实施不法行为加以威胁
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利用某种特殊因素对相对人施加压力
4、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