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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构成法硕的思维导图,详细的总结了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四项意义、四个要件,以及犯罪的形成和实质统一的内容知识。
编辑于2021-07-04 23:17:44犯罪构成
犯罪(形式与实质统一)
定义
犯罪是危害社会(实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形式)
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人的具体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性)危害不大的(量),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定性、合理定量
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
分则就具体犯罪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条件
犯罪构成
一个概念
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要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主客观相统一)
两种分类
基本对修正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单独—共同犯罪 修正完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标准对派生
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处罚减轻或加重)
三个特征
罪
成立犯罪的的必备要件
刑
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适用刑法的前提
法定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规定的
四项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定罪: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还是数罪、重罪还是轻罪
量刑: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还是数罪、重罪还是轻罪为量刑确定依据
理论联系实践
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
实践: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特征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体现(直接客体)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种类(社会利益范围大小)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构建刑法分则体系)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一个原则
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二者没有先后关系
可能没有对象
可能有两个对象
三个不同于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所生之物不同
所用之物不同(犯罪工具)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联系
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区别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一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主观)实施的危害社会(实质)并被刑法禁止的(形式)身体活动(客观) (两个统一)
一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行为
两形式
作为
明显升高法益侵害的危险
不作为
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一致)刑法明文规定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刑法理论推导
成立条件
应为:应当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可能性(具有—惩罚有意义)
等价性(等价—惩罚有意义)
主观要件:具有过失或者故意
不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事实
不作为过失犯罪:没有认识到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事实
三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积极或者消极)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有害性
危害行为要具备法益侵犯可能性
犯罪对象(上文已述)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以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标准
标准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或过失)(定罪)
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形态)
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量刑)
危险结果的意义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形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前提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要对法律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降低危险行为不算)
危害结果:实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关系认定
无介入因素
危险行为—危险结果
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不正常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作用大,中断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
<12岁
相对负
12≤人<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节恶劣)
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追求其刑事责任
14 ≤人<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完全负
≥16
故意、过失犯罪,作为、不作为犯罪(全部罪名)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
减轻负
12 ≤人<18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 ≤人
全部罪名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二者同时具备)
认定
医学、法学标准
责任能力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正常时不从宽要承担)
限定责任能力(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疯不承担)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醉酒人应承担不从宽)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机能缺陷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不可以从宽处罚
一般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
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独资、私营企业)
内部机构
外国单位
法律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为单位或单位多数成员谋取利益)
罪过形式(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基本类型
纯正单位犯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即处罚单位-罚金,又处罚自然人-刑罚)
例外单罚(处罚自然人,单位是受害者)
单位变更
合并新单位(处罚原单位)
撤销注销宣告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
两个单位以上(必须区分主犯、从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客观)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主观)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意志)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而没有避免)—有认识的过失
无罪过
意外事件(不可预见)
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罪过与无罪过对比
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反对结果发生
对危害结果有无思考、判断(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已经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不希望结果发生
明知结果放任结果—间接故意预见结果排斥否定结果—过于自信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有-过于自信 无-间接故意)
行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具有-间接故意 不具有-过度自信)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
没预见结果可能发生
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只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
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
已认识到危害结果,反对结果发生
是否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有-过于自信过失 无-不可抗力)
犯罪目的与动机
同一动机不同犯罪
同一性质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刑罚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构成犯罪)
假想犯罪(不构成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不影响定罪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前提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处理方式)
同一犯罪构成内相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不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不构成故意犯罪
分类
客体错误
预想侵犯对象与实际侵犯对象在法律上性质不同
对象错误
预想侵犯对象与实际侵犯对象在法律上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
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打击错误
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
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一正:造成预定结果,误以为没有造成
一反: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结果,误以为已经造成
一补充:知道行为已经造成预定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事前的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与结果的提前发生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误以为第一个行为造成结果,实际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
计划通过第二个行为实现结果,实际第一个行为导致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