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的消灭
这首一张有关于刑法总则刑罚的消灭的思维导图,详细的归纳了刑罚的消灭的原因和概念以及刑罚的消灭与赦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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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硕总则第七章刑事责任,详细的归纳了形式责任的理论学说、形式责任与刑罚、概念、解决方式的知识内容,你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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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
针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以犯罪为前提
原因
刑罚执行完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犯罪人死亡
超过时效期限
赦免
时效
概念
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分子不得迫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追诉时效
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 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 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共同犯罪人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其追诉期限(分别计算,互不影响)
命题陷阱
法定最高刑
与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如法条规定的是最低刑,转换为最高刑
单罪最高刑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追诉期限5年
不满不包括本数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89条第2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
犯罪的成立之日(构成犯罪)
举动犯
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行为犯
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结果犯
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计算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计算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第89条第2款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按各共犯人的情况,分别中断互不连带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两种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介入+逃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控告+不作为)
共同犯罪人按各自情况,分别延长,各不干扰
行刑时效
我国未规定
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类型
大赦: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赦罪免刑(不再认为是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特赦: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特定是仅仅免刑,不赦其罪
区别
对象不同
大赦: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不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特定的犯罪人
时间不同
大赦: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
特赦:法院判决之后
内容不同
大赦:赦其罪与刑
特赦:赦其刑
后果不同
大赦: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特赦:可能构成累犯
我国特赦制度
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不适用于个别
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
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
减轻其原判刑罚
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法
特别减轻
犯罪分子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案件情况,经最高任命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别假释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检
特别核准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别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