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七章
一个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此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
编辑于2021-07-11 07:21:58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制定标准的程序: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1、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修订周期:≤5年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违反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一经约定,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文本和解释应当在发布之日20d内免费公开
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标准
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标准
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型和制图方法标准
重用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3、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一般实施后5年复审1次,在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后应当及时修订和废止
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标准和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标准
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型和制图方法标准
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行业专用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4、地方标准
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两种情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
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制定的地方标准
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5、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资源采用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注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6、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及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并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依强制性标准实施(不得违反)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违规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3)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
1)批准发布时已经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发布时未明确但编号中不带“/T”的
3)2000年后发布,未明确,但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且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所有阶段都可以)。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
(6)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注:对监督机构的监督)。
(7)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又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3、对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1)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质量终身责任制
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
(一)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1)施工质量责任主体不同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2)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质量管理负责人
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分包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向建设单位,不是向设计单位)。
3、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1)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责任)
(2)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其他规定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1)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取样人员应在实样或起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标识内容包含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日期
样品名称
样品数量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及时出具报告,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都必须在检测报告上签字,且加盖公章,经建设和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4)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监理单独的项目台账;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7)对检测结果由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有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3)承包人覆盖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重新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无论重新检查质量是否合格,费用和延误工期都由承包人承担
2、返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五)追究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形
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处单位罚款的5%-10%的罚款,并向社会曝光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是项目经理)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依法发包,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注:规避招标,不该分的分叫肢解)
2、依法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不得要求低于成本报价、随意压缩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千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6、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供资料:规划许可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勘察和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包括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施工难点、疑点等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监理责任
违约责任: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责任: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监理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7、监理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3、禁止滥用权利的行为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等级参考安全生产事故等级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监管部门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竣工验收报告
技术人员名单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
技术变更核实单
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竣工图
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包含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向建设单位交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主要为施工单位的资料),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形成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每项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纸质档案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不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出具规划许可文件或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规划验收依据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其他有关规划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逾期必须补报,不补报的处以1-5万元罚款
2、消防验收
(1)规定应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应消防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擅自投入使用的应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和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节能工程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节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质量检验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节能人员应参加
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应重新组织节能验收的情形
验收组织机构不合法
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
验收各方意见不一致
验收程序和标准不符合要求
提出问题未整改完毕
不得组织节能验收的
未完成节能工程设计内容
主要建筑材料未提供节能检测报告
主要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结算的规定
1、予以竣工结算的条件:竣工后,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竣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应当付款
2、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审查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4、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结算经发、承包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
6、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查的期限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d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外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发包人未签证的,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有承包人自负
8、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质量争议的规定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下列情形,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期-《-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非强制性
(1)法定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合理使用年限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相同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起算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原因拖延时为实际通过竣工验收日,发包人原因拖延时为提交验收报告90d后
(3)上述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损毁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质量损失赔偿责任
(1)注意区分维修责任与维修费用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3)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4)因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5)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6)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7)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不当装修、第三方、不可抗力等造成损失,施工单位不保修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注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注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的不同(保修期必须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缺陷责任期起算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承包人拖延为实际通过竣工验收日、发包人拖延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90d起)
(4)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保证金交于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留质量保证金
(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核实,核实后14日内支付,收到申请后14日内不答复的经过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