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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编辑于2021-07-13 00:50:35证据法学
证据
证据概念和属性
概念
学说
事实说
根据说
资料说
统一说
属性
英美法系
关联性和可采性
大陆法系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某一材料能够通过法定证据方法和法定调查程序的审查而具有的能力或者资格。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证明力
证明力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如何
我国
客观性
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关联性
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合法性
主体、形式、内容、程序合法
证据种类
书证
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物品。
特征
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样性;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
书证所记载或者反映的思想必须与案件相互关联。
分类
审查判断
内容
制作者资格
伪变造痕迹
证明力
证据相互印证
民事书证规定
原件提交
最佳证据规则
复制品证明力审核
摘录本审查
公文文书与私文文书
书证与证明材料
文书提出命令
法理基础
当事人辩论主义
武器平等原则
主体范围
提出主体和相对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条件
申请的名称或内容
重要
对方控制
对方应提交的理由
审查
客体范围
法律后果
证明妨碍
概念
证明妨碍也称举证妨碍,是指因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其持有的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未能在诉讼中提供、损毁灭失或者丧失证明价值,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在事实认定上法律就负有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
构成要件
妨碍行为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因果关系
主观故意
法律后果
转移
降低
推定
物证
概念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痕迹。
特征
稳定性
不可替代性
间接性
固定和审查判断
应用
民事物证规定
当事人收集
法院调查收集
试听资料
概念: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以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有载体
高度准确性、动态直观性
需借助科技手段
分类
审查判断
内容
方法
原件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方式生产和存储的,且收集、审查时必须以电子、雷达、摄影、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材料。
特征
(一)生成与存储方式的数字化; (二)复制、传播速度的极其快速性、准确性; (三)感知方式上,电子数据必须借助的电子设备不能离开特定的环境; (四)易改变、删除性; (五)可恢复性。
审查
内容
生产、存储、传送、收集、被篡改
特殊情形
原件
双重性
提交和出示
当事人的身份识别
应用
当事人陈述
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的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做的陈词及叙述,依据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
特征
事后性
VS鉴定意见
VS证人证言
诉讼行为,对法院有效
双重性
当事人承认
自认和认诺
自认
法律基础
辩论主义
处分主义
诉讼效率原则
特征
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3.自认一般应明确表示,默示自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对法院产生约束力
类型
拟制自认
概念
拟制自认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时,法律上推定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自认。
构成
既不,,也不
询问后扔不,,
诉讼过程中
法律效力
故拟制自认的效力等同于当事人明示的自认
代理人自认
明示
共同诉讼人自认
普通
必要
限制自认
部分
附条件
条件与事实可分割
条件与事实不可分割
自认的排除
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依职权调取 (不适用自认)
国家利益
环境消费公益诉讼
身份关系
恶意串通
回避中止等程序性事项
自认的撤销
当事人同意
受人胁迫或重大误解
审查判断
情况
内容
结合其他证据
证人证言
概念
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证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
证人资格和作证能力
证人拒证权
亲缘
职业
特点
不可替代性
,,陈述
不稳定性、多变性
作证方式
直接出庭(直接言辞原则、辩论主义原则)
法定其他
当事人约定
证人出庭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通知
申请证人出庭的处理
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送达通知书
证人具结制度
书面具结+口头具结
陈述证言之前进行
作证的前提
作证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证人连续陈述
证人单独询问规则
证人对质询问
作证费用
谁主张谁举证,谁败诉谁承担
范围:交通住宿生活误工
证人保护
内容:人身财产人格精神
如实陈述的义务
审查判断
真实性
关联性
利害关系
证人品格操守
作证能力
证人询问的个别化原则
证言间的印证只能相对一致
刑诉规定
证人出庭义务
证人拒证权
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司法保护
经济补偿
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有关的勘验、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制作程序
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人民法院可以勘验
依法邀请证人见证或家属到场
应当由勘验人员以及见证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审查判断
(1)制作合法 (2)现场的保护 (3)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制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证据分类
概念和意义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间接地从原始材料派生而获得的证据材料。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称为人证。
动态、不易灭失、易失真
收集:询问、讯问
保全:笔录
审查:属实?
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范围包括狭义上的,以物的外形、特性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外,还包括其他实物形式的,以物所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静态、易灭失、客观不易失真
收集: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
保全:保存
审查
关联性?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运用规则
严禁非法证据
经质证后作为定案依据
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规则
证据真实可靠
关联性
证据链
排除其他可能
本证和反证
本证
本证是支持一方事实主张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
反证是证明一方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证明标准
本证必须使法官确信本证提出方所主张的事实很可能存在; 反证只需要达到动摇法官对待事实的确信的程度即可。
证明
证明概述
概述
主体
责任
标准
方法
程序
对象和范围
有争议的事实
刑事
程序法
实体法
民事
行政
行政违法
行政赔偿
免证事实
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第二,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第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第四,推定的事实; 第五,已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 第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确定的事实; 第七,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环节
取证
概述
主体
取证的主体是各种调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人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
方法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以及保全
民诉
证据收集
当事人举证,法院收集为辅
法院职权调查
情形
时间
形式
证据保全
概念
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明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制度。
条件
可能灭失
难以取得
可能被故意损毁
主体
法院
管辖
法院
担保
情形
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等方式
方式
保证书
物保
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
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赔偿责任
申请错误
造成证据持有人损失
全面赔偿
证据提交
期间
程序
举证
概述
举证又称提出证据。证明主体将自己收集的证据提交法院或法庭,以论证其诉讼主张的活动。
主体
公诉人、自诉人;当事人。
对象
人民法院或审判组织
时间
庭审阶段
民事答辩
答辩权利和义务
答辩失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至今未规定答辩失权制度。强调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但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的如管辖权异议、缺席审判等内容的规范,实际上都是对答辩失权内容的变相规定。
举证时限
举证通知书
时限确定
时限延长
不可抗力
法官裁量
特殊情况
管辖权异议
追加第三人
发挥重申
变更诉求或反诉
证据交换
方式
范围
次数
证据失权
以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
失权例外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一次性提出主义
逾期举证的处罚
质证
概念
质证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诉讼活动。
构成要素
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检察官、律师、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及其法律代理人,第三人等
客体
证据
内容
证据能力,证明力
方式
公开质证
一证一质
程序
出示说明质辩
质询,交叉质询
当事人意见
认证
概念
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审查评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
主体
法官
对象
证据
裁判主义和认证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主义
含义
证据裁判主义又称为证据为本,是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
要求
以证据为依据
证据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标准
裁判理由和结果公开
内容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效力)。也就是证据的采纳与采信的问题。
单一证据审核认定
形式真实性
实质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综合证据审核认定
数量优势
证据之间不矛盾
证据链
所证事实唯一
证据认可
瑕疵证据补强
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籍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条件
有证据资格
证明力缺陷
补强后影响证明力
增强担保作用,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证明妨碍规则
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
要件
妨碍行为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因果关系
主观故意
解决途径
推定+释明
证明方法
推定
刑事
禁止有罪推定
民事
过错推定
意思表示推定
证据内容推定
司法认知
范围
显而易见
众所周知
自认
职务上知悉的
效力
诉辩双方
法院
证明责任
概述
证明责任是一定的诉讼主体对其所主张、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负有提出证据、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相关概念
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各方在提供证明的过程中,行为责任在当事人各方的来回转移。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实现实质公平。证明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情形,是对部分事实的倒置。证明责任的倒置是结果责任的变化。
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
证明责任倒置
推定
反正提出责任
证明妨碍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证明义务
合比例认定
真伪不明判决
证明标准的降低
刑事诉讼
一般规则
无罪推定规则
公诉人举证
自诉人举证
特殊规则
证明责任转移
证明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
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特别规定
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
附条件的过错:以过错为原则,附条件的推定过错为补充
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取证
思路
案由
分类
顺序
行政诉讼
被告对合法性举证
原告举证
被告不作为
行政赔偿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被告
原告
法院依职权调取
证明标准
含义
证明标准就是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所须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
设定
我国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
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民事
标准
高度盖然性
排除合理怀疑
一般原则
提高
降低
历史沿革
神示证据制度
概念和产生
内容
制度评析
消亡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
形式证据制度
概念和产生
内容
特点
评析
自由心证制度
概念
内容
证明力自由判断
内心确信
制度保障
评析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
中国的证据制度
奴隶
封建
近代
现代
演变
特征
形式
内容
概论
概念
证据法学是以诉讼中有关证据的取得(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取得证据资料)与证据运用(既运用证据资料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立法及司法实践、规律方法、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研究对象
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证据运用的方法、原则和规则
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对证据和证据运用具有影响的重要成果
体系
总论:证据法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论:证据概述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明论:证明概述、证明主体、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据在审判中的运用
理论基础
认识论
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不同诉讼证据法受不同认识论的指导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诉讼证据法
价值论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基本原则
依法办案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证据裁判主义)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的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
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系统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