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第二章第四节“山、水、林、田、湖、草”相关文件要点
第二章第四节“山、水、林、田、湖、草”相关文件要点,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感兴趣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2-30 13:16:59“山、水、林、田、湖、草”相关文件要点
一、 《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1. 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1) 严控新增项目
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
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2) 严格审批程序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由发改委、自然资源部严格监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提出的重大战略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由两部委论证,提出必要性,规模和生态影响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原则上,不受理省级提出的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海填海项目。
2. 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 全面开展现状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2) 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3)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3.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1)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1|||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
2|||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
3||| 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
(2)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天津大港、江苏如东、河北黄骅、福建东山、广东大鹏
(3) 强化整治修复
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4. 建立长效机制
(1) 健全调查监测体系
(2) 严格用途管制
坚持陆海统筹,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 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
二、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06
各级自然保护地
重要作用
1. 保护生物多样性
2. 保存自然遗产
3.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4.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存在问题
1. 重叠设置
2. 多头管理
3. 边界不清
4. 权责不明
5. 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
中国十大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1. 东北虎豹
2. 祁连山
3. 大熊猫
4. 三江源
5. 海南热带雨林
6. 武夷山
7. 神农架
8. 普达措
9. 钱江源
10. 南山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
加强顶层设计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
2. 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3. 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4.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干扰项:政府领衔
5. 坚持中国特色,国际接轨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
完成试点
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
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到2025年
健全体制
初步建成体系
到2035年
全面建成体系
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干扰项:海洋公园
二、 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四)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
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
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休憩等公共服务
干扰项:开发
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1. 生态功能重要
2.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
(五)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 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
1. 国家公园
1. 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
2. 自然景观最独特
3. 自然遗产最精华
4. 生物多样性最富集
具有国家代表性的
2. 自然保护区
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3. 自然公园
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
包括各类自然公园
1. 森林公园
2. 地质公园
3. 海洋公园
4. 湿地公园
分类系统
1. 国家公园为主体
2. 自然保护区为基础
3. 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
(六)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
做好顶层设计
1. 首要地位
2. 主导地位
3. 主体地位
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七)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
(八)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
原则——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
总体要求
1. 保护面积不减少
2. 保护强度不降低
3. 保护性质不改变
干扰项:保护机构级别不降低
(九)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
合并重组原则
1. 自然生态系统完整
2. 物种栖息地连通
3. 保护管理统一
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
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
三、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十)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
(十一)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分级管理体制
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自然保护地分为3类
1. 中央直接管理
2. 中央地方共同管理
由国家批准设立
3. 地方管理
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 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保护方式
1. 公益治理
2. 社区治理
3. 共同治理
(十二)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
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标识系统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1. 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
2. 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3. 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
(十四)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
干扰项:统一管控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
1.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2. 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自然公园
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四、 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五)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
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
(十六)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
暂时不能搬迁的
1. 可以设立过渡期
2. 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
3. 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十七)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
(十八)探索全民共享机制
五、 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
(十九)建立监测体系
(二十)加强评估考核
(二十一)严格执法监督
六、 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党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二十四)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 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
2.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
3. 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
(二十五)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和国际交流
三、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 目标任务
2035年
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2亿h㎡左右, 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为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21世纪中叶
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生态基础。
2. 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1) 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2) 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
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
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3) 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
3. 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1) 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
(2) 严管天然林地占用
4. 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1) 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
(2) 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
(3) 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度
5. 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
(1) 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
(2) 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
四、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1. 工作原则
(1)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2)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
(3)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4)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
2. 组织体系
3. 主要任务
(1)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
(2)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3)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4) 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5)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
(6)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五、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 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1) 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1||| 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
2||| 地方重要湿地
3||| 一般湿地
(2) 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
(3) 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2. 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1)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2) 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
退耕还湿
退养还滩
排水退化湿地恢复
盐碱化土地复湿
(3)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4) 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5) 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
(6)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7)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3. 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 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
组织实施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
(2) 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3) 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六、 《湿地保护法》要点
湿地概念:显著生态功能自然或人工的、常年季节性积水地带,低潮进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分重要和一般。重要湿地划入生态红线内。
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国家林草部门同其他部门,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湿地占用
国家重要湿地禁止占用,但国家重大项目、防灾、水利、湿地保护项目除外。
选址占用应避让,无法避让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国家重要湿地由国家林草提意见,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根据权限,征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意见。
湿地保护
禁止开垦,禁止断流湿地水源,禁挖禁填,禁排污垃圾,过度放牧和捕捞,施肥,投药。禁止水鸟地捕鱼,捕生物。过度采摘红树种子。合法目的应依法办理手续。
泥炭湿地保护
禁止采泥炭、采地下水,排水。防灾除外。
湿地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
禁止违法占耕地建设人工湿地。红树林湿地修复尽量使用本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