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8第二章第七节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感兴趣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1-13 12:50:33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 总体要求
二、 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1. 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2.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 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3.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 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4. 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 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 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1.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2. 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 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四、 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
1. 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 不得擅自更改底图、数据,确保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
2. 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 尚未建成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3.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4. 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做好批后监管。 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号 2019.09.17
一、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
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
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B4实务全背
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B4实务全背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四、 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
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
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加快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1. 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
2. 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
3. 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保护优先、集约利用
2.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监管
3. 坚持物权法定、平等保护
4. 坚持依法改革、试点先行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
二、 主要任务
(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七)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八)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一、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将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 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
(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
(四)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五)严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三、 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六)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
(七)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 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九)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十)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
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