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第五章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包含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用地分类和计算、居住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
编辑于2024-01-13 12:51:45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 相关技术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2 术语
2.0.2 镇域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7 中心镇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2 用地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5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 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 新建镇区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旧镇新规时,第四级指标(120-140)可用于I、VII气候区。人均面积60-80时增加面积,100-140时减少面积,最终不得大于140,调整幅度0-15,两头0-15,中间0-10
5.4 建设用地选择
5.4.2 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 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6 居住用地规划
6.0.2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 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 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 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3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7.0.6 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 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
3. 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 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
3. 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8.0.4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 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
3. 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4. 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9 道路交通规划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 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160m;
人行道路宜布置无障碍设施。
9.3 对外交通规划
9.3.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 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5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3.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预处理。
10.3.6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10.5 通信工程规划
10.5.2 通信线路规划应依据发展状况确定,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
2. 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3. 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10.7 供热工程规划
10.7.4 集中供热规划应根据各地的情况选择锅炉房、热电厂、工业余热、地热、热泵、垃圾焚化厂等不同方式供热。
10.7.5 供热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1. 日照充足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供热;
2. 冬季需采暖、夏季需降温的地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可设置地源热泵系统。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2 消防规划
11.2.2 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设置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危险品与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
3.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
11.2.4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镇的规模、区域位置和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大型镇区消防站的位置应以接到报警5min内消防队到辖区边缘为准,并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及装备标准可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消防站的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主要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中、小型镇区尚不具备建设消防站时,可设置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11.2.5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4m。
11.2.6 镇区应设置火警电话。特大、大型镇区火警线路不应少于两对,中、小型镇区不应少于一对。 镇区消防站应与县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11.4 抗震防灾规划
11.4.4 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应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
2. 镇区人员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同方向的四个出入口;
3. 抗震防灾指挥机构应设置备用电源。
11.4.5 生产和贮存具有发生地震的次生灾害源,包括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次生灾害严重的,应迁出镇区和村庄;
2. 次生灾害不严重的,应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
3. 人员密集活动区不得建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
11.4.6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规划,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并应具备明显的标志和良好的交通条件;
2. 镇区每一疏散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4000㎡
3. 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
4. 疏散人群至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
5. 主要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并符合卫生要求。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0.1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划定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 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 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 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3 基本规定
3.0.1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3.0.3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3.0.4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3.0.5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3.0.6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7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8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4 防洪保护区
4.1 一般规定
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4.2 城市防护区
4.2.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2.1确定。
规律:当量经济规模是常住人口的2倍。
4.3 乡村防护区
4.3.1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
8 环境保护设施
8.3 垃圾处理工程
8.3.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3.1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1 文物古迹
10.1.1 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0.1.1确定。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51079-2016
附录A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A.0.1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包括调查研究、城市防洪标准确定、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规划六个方面的内容
A.0.2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应注重城市洪水灾害损失分析、城市防洪标准的选取、城市防洪保护范围的确定、城市防洪体系方案研究等方面内容。
3 城市防洪标准
3.0.1 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干扰项: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
2. 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3. 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 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5. 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2 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 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
3. 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 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4.0.3 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
4.0.4 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
5 城市防洪体系
5.0.1 城市防洪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挡洪工程、泄洪工程、蓄滞洪工程及泥石流防治工程等, 非工程措施包括水库调洪、蓄滞洪区管理、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超设计标准暴雨和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及行洪通道保护等。
5.0.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2. 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措施;
3. 河网地区城市防洪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洪保护区,其防洪工程措施由堤防、防洪(潮)闸等组成;
4. 滨海城市防洪应形成以海堤、挡潮闸为主,消浪措施为辅的防洪工程措施。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6.0.1 城市堤防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防布置应利用地形形成封闭式的防洪保护区,并应为城市空间发展留有余地;
2. 堤线应平顺,避免急弯和局部突出,应利用现有堤防工程,少占耕地;
3. 中心城区堤型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根据设计洪水主流线、地形与地质、沿河公用设施布置情况以及城市景观效果合理确定。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7.0.4 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行洪通道、排洪渠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应划入城市蓝线进行严格保护。
7.0.5 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排洪沟、截洪沟、防洪(潮)闸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2012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型,按表2.1.2的规定选定。
洪水类型有
江河洪水
海潮
山洪
泥石流
涝水
5 江河堤防
5.1 一般规定
5.1.5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潮)水位0.5m以上。
5.2 防洪堤防(墙)
5.2.1 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
5.2.4 当堤身高度大于6m时,宜在背水址设置戗台(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2m。
5.2.10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其净高度不宜高于1.2m,埋置深度应满足稳定和抗冻要求。防浪墙应设置变形缝,并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6 海堤工程
6.2 堤身设计
6.2.1 海堤堤身断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
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斜坡式断面
中等以下风浪、地基较好的堤段宜采用直立式断面
滩涂较低,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带有消浪平台的混合式或斜坡式断面
6.2.9 海堤堤身填筑应密实,堤身土体与护面之间应设置反滤层。
6.2.10 海堤工程防渗体应根据防渗要求布设,防渗体尺寸应结合防渗、施工和构造要求经计算确定。堤身防渗体顶部高程应高于设计高潮(水)位0.5m。
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7.2 河道整治
7.2.4 护岸工程布置不应侵占行洪断面,不应抬高洪水位,上下游应平顺衔接,并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
7.2.5 护岸形式应根据河流和岸线特性、河岸地质、城市建设、环境景观、建筑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研究选定,可选用坡式护岸、墙式护岸、板桩及桩基承台护岸、顺坝和短丁坝护岸等。
7.3 坡式护岸
7.3.1 建设场地允许的河段,宜选用坡式护岸。
7.4 墙式护岸
7.4.1 受场地限制或城市建设需要可采用墙式护岸。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7.5.1 地基软弱且有港口、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河岸段,宜采用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7.6.1 受水流冲刷、崩塌严重的河岸,可采用顺坝或短丁坝保滩护岸。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2 术 语
2.0.6 避震疏散场所 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1.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
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
3. 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抗震要求:
(1) 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 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 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 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 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3.0.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 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 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 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3.0.5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
3.0.6 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 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 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 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0.10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4 城市用地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4.1.4 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 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 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 评价与规划要求
4.2.2 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7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7.1 一般规定
7.1.2 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7.2 评价与规划要求
7.2.1 对地震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甲类模式城市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给出影响范围;
2.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
3. 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
8 避震疏散
8.2 评价与规划要求
8.2.6 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8.2.8 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
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
8.2.9 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
1. 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
2. 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
3. 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
8.2.10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10min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
8.2.15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17
2 绿地分类
2.0.3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4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或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G11 综合公园
G12 社区公园
G13 专类公园
G131 动物园
G132 植物园
G133 历史名园
G134 遗址公园
G135 游乐公园
G139 其他专类公园
G14 游园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XG 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绿地
EG区域绿地
EG1 风景游憩绿地
EG11 风景名胜区
EG12 森林公园
EG13 湿地公园
EG14 郊野公园
EG19 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EG2 生态保育绿地
EG3 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EG4 生产绿地
3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J132-2009
3 一般规定
3.0.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 适宜建设用地;
Ⅱ类 可建设用地;
Ⅲ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Ⅳ类 不可建设用地。
3.0.4 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5 城乡用地评定应采用最新测绘的国家分幅地形图,其比例尺应分别与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致,城市应为1/10000~1/25000,镇、乡、村庄应为1/1000~1/10000。
4 评定指标
4.1 评定指标体系
4.1.1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由指标类型、一级和二级指标层构成。
指标类型应分为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
一级指标层应分为
1. 工程地质
2. 地形
3. 水文气象
4. 自然生态
5. 人为影响
二级指标层应为具体指标
特殊二级指标包括泥石流、地面高程、矿藏、地面沉陷等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4.2.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
4.2.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
5 评定方法
5.2 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的综合评定
5.2.1 城乡用地评定方法的采用,应结合评定区的构成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现状建成区用地,可只采用定性评判法进行评定;
2. 对拟定的新区用地,应采用定性评判与定量计算评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定
《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 GB/T 51334-2018
3.2 交通调查流程
3.2.3 调查设计阶段工作应包括系列内容
1. 资料收集
2. 制定调查技术方法
3. 确定调查对象、调查抽样方法和抽样率
4. 确定调查内容并形成调查表
5. 编制调查人员、资金、资料等需求计划
4 居民出行调查
4.0.3 居民出行调查内容应包括住户特征、个人特征、车辆特征和出行特征四大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特征应包括住户住址、总人口和住户交通工具拥有情况等,并宜包括住房建筑面积、住房性质和家庭收入等:
2. 个人特征应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和职业等,并宜包括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和有无驾照等
3. 车辆特征应包括车辆类型、车辆性质等. 并宜包括车龄、车辆行驶总里程、工作日一天平均行驶里程等:
4. 出行特征.应包括出发地点、出发时间、各出行段交通方式、主要交通方式、出行目的、到达地点、到达时间等,并宜包括同行人数、支付费用、停车类型等
6 公共交通调查
6.0. 3 城市公共汽(电)车调查应包括公交客流调查和公交乘客出行特征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客流调在内容应包括公交核查线、客运走廊、线路、公交枢纽的客运航、上(下)客量、断面客流量、客流站间OD、换乘量等
2. 公交乘客出行特征调查内容应包括乘客的性别、年龄、职业等社会经济特征和出发地点、到达地点、出发时间、到达时间、出行目的、公交换乘等出行特征指标。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2 术语
2.0.2 建筑日照 sunlight on buildings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2.0.3 日照标准日 reference day of sunlight assessment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2.0.6 日照时数 sunlight duration tim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2.0.7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sunlight on buildings
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3 数据要求
3.0.5 日照计算数据
地形
1. 地表轮廓数据
总平面
1.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的平面定位
2. 竖向设计高程
3. 有日照要求的场地边界位置
建筑单体
1.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的外轮廓
2. 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户型与有计算需求的窗户定位
3. 有日照要求建筑的首层室内地坪高程
4 建模要求
4.0.2 建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
2. 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3.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4. 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
5. 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6.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5 计算参数与方法
5.0.1 日照计算的预设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2. 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窗户宜取0.30m~0.60m;建筑宜取0.60m~1.00m,场地宜取1.00m~5.00m;
3. 当需设置时间间隔时,不宜大于1.0min。
5.0.3 日照计算宜选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5'或南北距离超过25km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
2. 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0km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
5.0.5 日照计算应采用真太阳时,时间段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