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讲 自然人
2021年钟秀勇内部班讲义框架图,巨详细,基本覆盖全部的讲义内容,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编辑于2021-07-27 10:23:30第一讲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
概念:13: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出生时间
原则:出生证明——户口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如暂住证)
例外:有其他证据(如接生婆的证言)足以推翻,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则条件不成就,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所附条件成就,溯及受胎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是单向性的民事权利
出生前,尚在腹中的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享有的权利(其监护人父母代理),实际取得权利,但是出生时为死体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胎儿作为继承人受领遗产,接受赠与、均由其监护人代理。胎儿未出生,若需要继承或者继受赠与的财产须办理登记,只能以监护人为权利人完成登记,并附注实际权利人为胎儿
终止
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生命自然终结。学理上以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作为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
死亡时间
原则上: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时间
例外:足以推翻证据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判定
112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没有继承人的先死——都有继承人,辈分不同的,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保险法42.1:被保险人死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无其他受益人;42.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收益人先死。(结果就是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宣告死亡时间的认定
48:被宣告死亡的,自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不一致时的处理
死亡宣告的效力:民法典采拟定主义,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尚不能推翻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死亡宣告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例外:即使被宣告死亡,尚活着的自然人此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可有效,并且,如果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八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但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其行为不会因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果
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有效(例如:接受赠与、被授予委托代理权)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例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例如: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果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接受赠与须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赠与合同才能有效,否则,无效。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如果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属于无权代理,如果是以监护人自己的名义,属于无权处分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物,监护人不得干涉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34.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其父母为当然监护人,离婚后的父母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仅抚养义务的轻重不同
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以下按照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没有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有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以下按照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
没有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遗嘱应当符合遗嘱生效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遗嘱监护适用的对象,既包括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也包括其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子女
遗嘱监护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作出,且该父母的监护人未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父母均订立遗嘱且指定的监护人不同时,依最后行使监护权的一方作出的遗嘱为准
遗嘱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协议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确定的
有监护资格的人既指由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也包括遗嘱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争当或者推诿
程序: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指定限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接受变更的新监护人,于违反监护职责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为自己设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优先于遗嘱监护
意定监护——遗嘱监护——法定监护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前提:个人或者组织申请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以上不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条件
实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有其他严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效果: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以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同时终止
终止
终止的情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关系终止,需要继续监护的,法院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