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投资法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第九章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性公约等内容。
编辑于2021-06-24 13:34:45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
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跨国流动
类型
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投资主体
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时间长短(1年)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方式(投资者对投资对象是否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
设立合营企业
股权式合营企业
按份责任
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出资比例确定
契约式合营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不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设立独资企业
经政府批准,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有利于对子公司严密控制
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
兼并式收购:被吸收企业丧失独立性:1+2=2
新设合并式收购:2+2=1
控制式收购:占有股权 x/y
特许协议
概念:“国家契约”,是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定的条件下,享有专属于东道国的某种权利,投资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者自然自然开发等特殊经济领域内的协议
特点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私人投资者
专属于东道国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自然资源领域
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
各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BOT投资方式
概念
BOT是东道国政府根据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 投资者将所投资项目无偿移交给签约的东道国政府。实践中,BOT投资方式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承包商合作经营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特点
用于特定领域
投资方式涉及一系列合同
BOT投资方式的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和贷款人的间接投资
特许协议期满后,特许建设项目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所有和经营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国际法规范
双边投资条约
区域性多变投资公约
主要涉及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外资保护等问题
国际投资性公约(主要有3个)
各国外资法
输入国(发展中)侧重于鼓励、保护和管理资本输入;输出国(发达)较高自由度,侧重鼓励、保护输出
东道国国际投资法立法重点和形式
立法重点
或者叫资本输入国,国际投资法也叫外资法。一般包括保护、优惠、管理三个方面
限制
重点领域限制进入(比如国防建设,交通运输,通信,公共设施,宣传媒介以及金融业等)
部门限制
允许个鼓励进入的部门一般是本国急需发展但资金匮乏的基础设施
各国的立法形式
制定统一外资法或投资法典
没有专门外资立法
内外资适用同一国内法
某些国家集团制订统一外资法
中国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审查目的:经济安全
审查机构
审查范围
审查内容
审查程序的启动
审查程序
资本来源国的国际投资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背景
概念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直接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内容(特点)
承保机构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
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
合格投资:经东道国批准的海外新项目的股权投资
合格东道国
保证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
索赔和代位求偿
双边投资条约
类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投资保证协定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双边投资条约(BIT)
BIT 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BIT中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公平公正待遇
最惠国待遇
含义: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内容
给予他方投资方最惠国待遇
给予他方投资者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
国民待遇
含义: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应等同于其给予本国投资或者投资者的待遇
例外:存在资格、投资领域以及股权比例等的例外限制
种类
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准入前国民待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等同于东道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国际投资性公约
《多变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背景
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内容
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基本一样,但综合了美、日、德三国的做法
只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的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优越性
机构的性质: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保险机构)
MIGA关于承保险别、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的具体规定
承保险别
货币汇兑险:禁止或拖延汇兑或汇出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或者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战争内乱险:不管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者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政府违约险等:东道国违反与投资者的协议且东道国拒绝司法
合格投资: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合格投资者:东道国意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满足特殊条件)
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会员国
索赔和代为求偿
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
一经赔付MIGA即享有代为求偿权
《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产生背景
此类争端传统解决方式的不足
投资者母国提供的外交保护、经济制裁、军事威胁等措施
上升为两个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
外国投资者申请仲裁
外国投资者寻求东道国救济
公约的基本情况
中心管辖的条件
主体方面:原则上限于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争端,例外,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或者东道国和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中心裁决的后果:排除了母国的外交保护、国家法院管辖等其他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依然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
中心裁决的效力
具有强执行和终局性
可撤销: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越权,仲裁庭受贿,严重违反仲裁规则,裁决未说明所依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