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
这是一张有关于合同法的思维导图,详细的归纳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等内容知识,是根据民法典新修订后的内容进行调整归纳的,赶紧收藏吧!
编辑于2021-07-28 16:45:36合同法
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风险转移
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运输物,自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检验
约定检验期
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
未约定检验期
收到2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规定
特别解除
主物及于从物
标的物为数物
分离会使价值受损害的,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
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的20%=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体确定、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
期限
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书面形式
情形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
期限届满,继续使用未提出异议的
随时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权利和义务
转租
经同意,可以转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赔偿; 未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维修义务
约定——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订立合同时明知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经同意,改善增设他物;未同意,恢复原状或赔偿
租赁物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承担毁损灭失风险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房屋,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只有房屋租赁才有优先购买权; 近亲属不包括:舅舅姑姑叔叔
时间
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5日前通知
未通知,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融资租赁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租赁期限
约定—协议—交易习惯—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承担责任,出租人有所有权
无法善意取得
显著位置标识
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进行交易查询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
可一并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总计超过LPR4倍的部分无效
诉讼当事人
连带保证
起诉借款人
可以不追加保证人
起诉保证人
可以追加借款人
一般保证
起诉保证人
应当追加借款人
起诉借款人
可以不追加保证人
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拍卖,差额主张返还或追偿
赠与合同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诺成、单务、无偿
双方达成意思表示时合同成立
赠与人义务
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有瑕疵,赠与人赔偿责任
赠与人经济恶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撤销权
任意撤销
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公证不得撤销
赠与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毁损灭失,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撤销
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属
抚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受赠人的行为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无论是否转移、是否公证,都可以撤销
期限
赠与人
知道撤销事由1年
继承人
知道撤销事由6个月
承揽合同
主要工作
经定作人同意
辅助工作
不经同意
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要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
竣工前取得资质,合同有效
借用资质
连带赔偿责任
经同意,部分工作可以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竣工日期
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日
验收报告
提交报告日
未竣工验收
转移占有日
垫资
垫资款
工程欠款处理
垫资利息
没约定
不支付利息
工程欠款
没约定
LPR计息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自交付日起18个月
货运合同
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额
约定—协议—交易习惯—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
行纪合同
自己名义+贸易活动+支付报酬
行纪人承担费用
买入卖出差额
约定—协议—交易习惯—利息属于委托人
委托合同
损失赔偿
有偿的
因受托人过错
无偿的
因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
受托人或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
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合同担保
保证合同
单务、无偿、诺成
机关法人、公益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
法院受理
无法履行债务
书面表示放弃
保证期间
约定不明,主债务期限届满6个月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约定—法定
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无效
约定禁止,未经同意转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移
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负责; 加重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不负责
变更履行期限的,不影响保证期间
定金
实际交付成立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给付定金一方,无权请求返还;收受一方,双倍返还
第三人过错,适用定金罚则
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的,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补救措施
约定—协议—交易习惯—请求对方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债权债务终止
情形
已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归一人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存
情形
债权人承担
5年,归国家
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表示放弃的,债务人有权取回提存物
抵销
法定抵消
通知对方,到达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解除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届满前表明不履行
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随时解除
送达对方时解除
未约定期限的,解除权在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行使
债务承担
债权人同意,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
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消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加入:通知,未作表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转让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的情形
同一合同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同时转让债权到期
从权利一并转让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债权人知道
期限
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行为发生5年内
代位权
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到期债权
以自己的名义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除外
无财产赔偿
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限制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抗辩权
同一法律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
先履行债务的有确认证据的,可以中止履行
没有确切证据的,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
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担保的,恢复履行
未提供担保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债权,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债务人应按比例分担
抵销或提存或免除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同归于一人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不影响
合同
签字盖章之前已履行的,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人身损害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
违约责任可期待利益>缔约过失信赖利益
合同履行
约定—协议—交易习惯——
费用不明确
履行义务一方
价款不明确
订立合同履行地
地点不明确
接受货币一方
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
承诺
承诺期限
信件载明日期、邮戳日期
承诺生效
承诺到达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
超出承诺期限,新要约;除非通知承诺有效
承诺迟到
承诺期限内发出,除非要约人不接受,承诺有效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
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反对,该承诺有效
要约
撤回
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
撤销
未作出承诺
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