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发三性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发三性的思维导图,专利的“三性”指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否则将无法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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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三性
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中国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
指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属于现有技术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中的权力要求或技术方案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公众所知)
出版公开(公开时间在申请日之前) — 正规出版(专利文献、图书、电子期刊) — 公开时间:印刷日、版次印刷日 — 公开状态: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
使用公开——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
其他方式公开——口头公开:报告、讨论会发言、口头交谈
对比文件公开内容
明确记载
附图公开
隐含公开(固有属性、特性、步骤、名词)
现有技术中的缺陷和错误。
保密文件
不属于现有技术 除非被他人泄露(泄露当日就算公开)/解密(解密当日就算公开)
抵触申请
出现原因
由于专利审查和公开(自申请日18个月)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使得在先申请无法成为之后申请的现有技术,而同一个权力只能授予在先的申请人,否则会造成权力抵触,引起纠纷。
新颖性判断
审查原因
整体原则:判断申请的专利文件与对比文件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技术问题、技术预期效果实质上是否相同
单独对比:将权利要求的内容(所有技术特征)与每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内容单独进行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审查基准
相同内容的发明/实用新型
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数值和数值范围
开放/封闭式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抵触申请)
宽限期 在申请日前6个月以内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现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的证明文件
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判断主体)
也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设他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所发明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想知道就能知道),并有着应用该日期前常规实验手段能力,但不具备创造力。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 具备新颖性后审查创造性
审查原则
整体原则:判断申请的专利文件与对比文件在技术领域、所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预期效果实质上是否相同
组合对比: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显著性进步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效果基本达到现有的技术水平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 创造性判断
开拓性发明
组合发明
选择发明
转用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
判断创造性需要考虑的 其他因素
发明解决始终未解决难题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发明在商业获得成功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
公知常识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手段
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区别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相近/相关技术领域、其他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相近/相关技术领域(明确启示下可考虑) -----------------------------------------------------------------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发明: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实用新型: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 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判断
以说明书(包含附图)、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判断依据
实用性与所申请的专利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被实施无关
无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产品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无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