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休斯顿建筑规范2021
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建筑规范(IBC2021修订版),2014.1.1开始执行,包含基于使用和占用的特殊详细要求、一般建筑高度和面积等。
编辑于2024-02-26 14:29:48休斯顿建筑规范2021
第3章 分类
302一般规定
集会(见第 303 节)
A-1
A-2
A-3
A-4
A-5
企业(见第 304 条):B
教育(见第 305 节):E
工厂和工业(见第 306 节)
F-1
F-2
高危险(见第 307 节)
H-1
H-2
H-3
H-4
H-5
机构(见第 308 节)
I-1
I-2
I-3
I-4
商业(见第 309 条):M
住宅(见第 310 节)
R-1
R-2
R-3
R-4
存储(参见第 311 节)
S-1
S-2
效用和杂项(见第 312 节):U
303 集会A
A【理解:人数<50人或者面积<750平方英尺的,归为 B(企业)。理解的是不是会议室之类的。】
A组集会占用包括,除其他外,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一部分,用于公民、社会或宗教活动等目的的人员聚集;娱乐、食品或饮料消费或等待运输。
303.1.1 小型建筑和租户空间: 用于集会目的的建筑物或租户空间,其占用人数少于50人,应归类为B组占用。 303.1.2 小型装配空间: 下列房间和空间不应归类为大会占用: 用于集会目的的房间或空间,其载人负荷少于50人,并附属于另一个占用者,应归类为B组占用或该占用的一部分。 用于组装目的的房间或空间小于 750 平方英尺的面积和另一占用的附属物应归类为B组占用或该占用的一部分。 303.1.3 与E组占用有关: 与E组占用相关的用于装配目的的房间或空间不被视为单独占用。 303.1.4 宗教礼拜场所的附属物: 每个房间或空间的居住负荷少于 100 人的附属宗教教育室和宗教礼堂不被视为单独占用。
A-1【理解:有固定座位的剧院、电影院等】
A-1组的占用包括用于制作和观看表演艺术或电影的集会用途,通常有固定座位,包括但不限于: 电影院 交响乐厅和音乐厅 电视和广播演播室接纳观众 剧院
A-2【理解:餐饮酒吧等】
A-2 组占用包括用于食品和/或饮料消费的组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宴会厅 赌场(游戏区) 夜总会 餐厅、自助餐厅和类似的餐饮设施(包括相关的商业厨房) 小酒馆和酒吧
A-3【理解:礼拜、娱乐厅、展厅、休闲运动场馆等】
A-3组占用包括用于礼拜、娱乐或娱乐的集会用途,以及A组其他地方未分类的其他集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游艺厅 美术馆 保龄球馆 社区会堂 法庭 舞厅(不包括食物或饮料消费) 展厅 殡仪馆 体育馆(不设观众席) 室内游泳池(不设观众席) 室内网球场(不设观众席) 演讲厅 图书馆 博物馆 宗教礼拜场所 泳池和台球厅 交通枢纽的等候区
A-4【理解:观看竞技赛事有观众座椅的场馆】
A-4组占用包括用于观看室内体育赛事和有观众座位的活动的组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竞技场 溜冰场 游泳池 网球场
A-5【理解:户外活动场所】
A-5 组占用包括用于参与或观看户外活动的组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游乐园结构 露天看台 看台 体育 场馆
第 304 条业务组B
【理解:办公室、专业或服务类交易等,可以是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一部分】
B业务组的占用包括(其中包括)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一部分进行办公室、专业或服务类交易,包括存储记录和账目。业务占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机场交通管制塔 门诊护理设施 动物医院、犬舍和磅 银行 理发店和美容店 洗车 公民行政 门诊、门诊 干洗和洗衣:取货和送货站以及自助服务 12 年级以上学生的教育占用率 电子数据处理 与餐厅、自助餐厅和类似餐饮设施无关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商业厨房,面积不超过 2,500 平方英尺(232 米2) 在区域。 实验室:测试和研究 机动车展厅 邮局 打印店 专业服务(建筑师、律师、牙医、医生、工程师等)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电话交换机 非学校或学术课程的培训和技能发展(这应包括但不限于辅导中心、武术工作室、体操和类似用途,无论服务的年龄大小,以及未归类为 A 组占用)。
第 305 节教育组 E【理解:1.需要喷淋系统;2.当二年级以上的儿童与以下儿童位于同一楼层时,二年级及以下需设置两个独立的出入口】
E教育机构【理解:≥6人的直至12年级的任何时候出于教育目的的空间】
教育组 E 的占用包括,除其他外,六人或更多人在任何时候出于教育目的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一部分,直至 12 年级。 305.1.1 宗教礼拜场所的附属物: 根据第 303.1.4 节的规定,宗教教育室和宗教礼堂是宗教礼拜场所的附属设施,每个房间或空间的居住人数少于 100 人,应归类为 A-3 组占用。
E日托设施【理解:5名儿童及以下的应该归类于主要的功能(如住宅里的归到住宅)】
该组包括由五名以上 2 岁以上儿童居住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部分1/2每天接受教育、监督或个人护理服务少于 24 小时的岁。 305.2.1 宗教礼拜场所内:宗教礼拜场所内在宗教活动期间提供此类日托的房间和空间应归类为主要占用的一部分。 305.2.2 五个或更少的孩子:有五名或五名以下儿童接受这种日托的设施应归类为主要占用的一部分。 305.2.3 住宅单元中5名或5名以下儿童:在住宅单元内有5名或5名以下儿童接受此类日托的上述设施应归类为R-3组居住,或应遵守《国际住宅法》。
第 306 节工厂组 F
工厂工业集团F
工厂工业 F 组占用包括(其中包括)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一部分进行组装、拆卸、制造、精加工、制造、包装、维修或加工操作,这些操作不属于 H 组危险或 S 组存储占用。
中度危险工厂工业,F-1
未归类为工厂工业 F-2 低危害的工厂工业用途应归类为 F-1 中度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飞机(制造,不包括维修) 电器 运动器材 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 面包 店 饮料:酒精含量超过16% 自行车 船 扫帚或刷子 商用机器 相机和摄影器材 帆布或类似面料 地毯和地毯(包括清洁) 服装 建筑和农业机械 消毒剂 干洗和染色 发电厂 电子学 发动机(包括重建) 与餐馆、自助餐厅和类似餐饮设施无关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商业厨房超过 2,500 平方英尺(232 米2) 在区域。 家具 大麻制品 黄麻制品 洗衣店 皮革制品 机械 五金 木制品(窗扇和门) 电影和电视拍摄(无观众) 乐器 光学产品 造纸厂或产品 摄影胶片 塑料制品 印刷或出版 休闲车 垃圾焚烧 鞋 肥皂和洗涤剂 纺织品 烟草 拖车 室内装潢 木;蒸馏 木工(橱柜)
低危险工厂工业,F-2
涉及制造或制造不可燃材料的工厂工业用途,在精加工、包装或加工过程中不涉及重大火灾危险,应归类为 F-2 占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饮料:酒精含量不超过 16% 的饮料 砖砌 陶瓷制品 铸造 玻璃制品 石膏 冰 金属制品(制造和组装)
第 307 节高危组 H
第 308 节 机构组 I
I-1【理解:护理照料类空间】
机构 I-1 组占用应包括超过 16 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部分,不包括工作人员,他们 24 小时居住在受监督的环境中并接受看管由父母或监护人或血缘、婚姻或收养亲属以外的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为 2 岁以上儿童提供护理的设施1/2岁及以下 15 岁.I-1组的建筑物应归类为第308.3.1或308.3.2节中规定的占用条件之一。该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酒精和药物中心 辅助生活设施 集中护理设施 集体住宅 中途之家 寄宿委员会和护理设施 社会康复 设施
308.3.1 条件 1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所有接受监护的人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以完成建筑物疏散的建筑物。
308.3.2 条件2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任何接受监护的人在应对紧急情况以完成建筑物疏散时需要有限的口头或身体援助的建筑物。
308.3.3 接受监护的6至16人
收容不少于6人且不超过16人接受羁押的设施应归类为R-4组。
308.3.4 接受监护的五人或五人以下
接受看管照料的人数不超过五人的设施应归类为 R-3 组,或者应符合《国际住宅法》,前提是根据《国际住宅法》第 903.3.1.3 节或第 P2904 节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I-2【理解:医院疗养院精神院等空间】
机构 I-2 组占用应包括用于 24 小时为超过 5 名无法自我保护的人提供医疗护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该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寄养设施 戒毒设施 医院 疗养院 精神病院
308.4.1 占用条件
I-2 组建筑物应归类为第 308.4.1.1 或 308.4.1.2 节中规定的占用条件之一。
308.4.1.1 条件1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提供护理和医疗护理但不提供紧急护理、手术、产科或精神病或戒毒的住院稳定病房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疗养院和寄养设施。
308.4.1.2 条件2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提供护理和医疗护理的设施,并可提供紧急护理、手术、产科或用于精神科或戒毒的住院稳定病房,包括但不限于医院。
308.4.2 接受医疗护理的人数在5人或5人以下
接受医疗护理的人数不超过 5 人的设施应归类为 R-3 组或符合《国际住宅法典》,前提是根据《国际住宅法典》第 903.3.1.3 节或第 P2904 节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I-3【理解:监狱教养院等空间】
机构组 I-3 占用应包括居住有五人以上处于约束或安全之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I-3组设施的居住者通常由于居住者无法控制的安全措施而无法自我保护。该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惩教中心 看守所 监狱 释放前中心 监狱 教养院 I-3 组的建筑物应归类为第 308.5.1 至 308.5.5 节中规定的占用条件之一(参见第 408.1 节)。
308.5.1 条件 1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允许从睡眠区和其他允许进入或占用的空间自由移动的建筑物,通过无限制的出口方式进入外部。条件 1 设施被允许作为 R 组建造。
308.5.2 条件 2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允许从睡眠区和任何其他被占用的吸烟室自由移动到一个或多个其他吸烟室的建筑物。 通往外部的出口被锁定的出口所阻碍。
308.5.3 条件3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允许在单个吸烟室内自由移动的建筑物,例如在由个人睡眠单元和团体活动空间组成的住宅单元内,其中通过远程控制释放从该吸烟室到另一个吸烟室的出口装置来阻碍出口。
308.5.4 条件4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限制在占用空间内自由移动的建筑物。提供遥控释放装置,允许从睡眠单元、活动空间和烟雾室内的其他占用区域移动到其他烟雾室。
308.5.5 条件5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限制在占用空间内自由移动的建筑物。提供工作人员控制的手动释放,以允许从睡眠单元、活动空间和吸烟室内的其他占用区域移动到其他吸烟室。
I-4,日托设施【理解:需要外人监护的任何年龄居住的空间,成人日托、儿童日托等】
机构 I-4 组占用应包括由五名以上任何年龄的人居住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些人每天接受父母或监护人、血缘、婚姻或收养亲属以外的人监护的时间少于 24 小时,并且位于被照顾者家以外的地方。该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人日托 儿童日托
308.6.1 E组分类
为5名以上但不超过100名儿童提供照料的儿童日托机构21/ 2如果照顾儿童的房间位于为此类房间服务的出口排放层,并且每个托儿室都有一个直接通往外部的出口门,则应归类为E组。
308.6.2 宗教礼拜场所内
宗教礼拜场所内在宗教活动期间提供此类护理的房间和空间应归类为主要占用的一部分。
308.6.3 接受护理的人数在5人或5人以下
接受羁押照料的人员在五人或五人以下的设施应归类为主要占用者。
308.6.4 在住宅单元中接受护理的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下
住宅单元内有五人或五人以下接受监护的设施应归类为R-3组居住,或应符合《国际住宅法》。
第 309 节 商业集团M
M【理解:展示销售商品的场所以及其库存场所】
M集团的占有包括(其中包括)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一部分来展示和销售商品,并涉及与此目的相关的货物、商品或商品的库存,并向公众开放。商业占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百货公司 药妆店 市场 汽车加油设施 零售或批发商店 销售室
有害物质数量
在M组占用的单个控制区内储存或展示的不易燃固体和不易燃或不可燃液体危险材料的总数量不得超过表414.2.5(1)中的数量。
第 310 节住宅组 R
R-1【理解:酒店、旅馆类的临时睡眠场所】
住宅组 R-1 占用包含睡眠单元,其中居住者主要是短暂的,包括: 超过10人的寄宿公寓(临时) 居住人数超过10人的集体生活设施(临时) 酒店(瞬态) 汽车旅馆(瞬态)
R-2【理解:公寓、集中住宅、宿舍等多人多户永久性居住场所】
住宅组 R-2 占用包含睡眠单元或两个以上居住单元,其中居住者主要是永久性的,包括: 公寓式住宅 超过16人的群租房(非临时性) 居住人数超过 16 人的集体生活设施(非临时性) 修道院 宿舍 兄弟会和姐妹会 酒店(非瞬态) 生活/工作单位 修道院 汽车旅馆(非临时) 度假分时度假物业
R-3【理解:未归类为 R-1、R-2、R-4 或 I 组的居住场所,包含别墅?】
住宅 R-3 组居住,其居住者主要是永久性的,未归类为 R-1、R-2、R-4 或 I 组,包括: 包含不超过两个住宅单元的建筑物 居住人数不超过 16 人的群租房(非临时式) 居住人数不超过 10 人的群租房(临时) 为五名或以下接受护理的人提供住宿的护理机构 居住人数不超过 16 人的集体生活设施(非临时性) 居住人数不超过 10 人的集体生活设施(临时) 客房5间以下的住宿
310.4.1 住宅内的护理设施
允许在单户住宅内接受护理的五人或更少人员的护理设施符合《国际住宅法》,前提是根据《国际住宅法》第 903.3.1.3 节或第 P2904 节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0.4.2 住宿房屋
客房在五间或五间以下的自住住宅应允许按照《国际住宅法》建造。
R-4【理解:超过 5 人但不超过 16 人的受24小时监督的居住场所】
住宅组 R-4 占用应包括超过 5 人但不超过 16 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部分,不包括工作人员,他们 24 小时居住在受监督的住宅环境中并接受监护。R-4组的建筑物应归类为第310.6.1或310.6.2节中规定的占用条件之一。该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酒精和毒品中心 辅助生活设施 集中护理设施 集体住宅 中途之家 寄宿委员会和护理设施 社会康复设施 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否则 R-4 组占用应满足 R-3 组定义的建筑要求。
310.6.1 条件 1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所有接受监护的人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以完成建筑物疏散的建筑物。
310.6.2 条件 2
这种占用条件应包括任何接受监护的人在应对紧急情况以完成建筑物疏散时需要有限的口头或身体援助的建筑物。
第 311 节 存储组 S
第 312 节公用事业和杂项 U 组
第313 围栏
第 314 节护理设施分类
第4章 基于使用和占用的特殊详细要求
第 402 条有盖购物中心和开放式购物中心建筑
402.1 适用性【理解:地上地下均不超过3层的四周又开放空间的商业建筑】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此处定义为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任何一点上不超过三层,也不超过地面以上三层。除本节特别要求外,有盖和开放式商场建筑应符合本规范的适用规定。 异常: B组、R-1 组和 R-2 组的门厅和大厅不需要遵守本节的规定。 如果建筑物完全符合本规范的其他适用规定,则无需遵守本节的规定。
402.1.1 开放商场建筑周边线
理解:商业街区?
就本规范而言,应建立一条边界线。周界线应环绕构成开放式商场建筑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应包括任何露天室内走道、露天庭院或类似的露天空间。周界线应界定开放式商场建筑的范围。锚定建筑物和停车结构应位于周界线之外,不应被视为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一部分。
402.2 开放空间【理解:商场建筑及其车库四周应有≮60英尺的永久性开敞空间;满足例外条件的可以减少到40英尺】
有盖商场建筑物及其附属锚点建筑物和停车场的四面应有永久开放空间或不少于60英尺(18 288毫米)。与周界线相邻的开放式商场建筑和锚定建筑物和停车场四面应由不少于60英尺(18 288毫米)的永久开放空间包围。 例外: 60英尺(18 288毫米)的永久休憩用地应允许减少到不少于40英尺(12 192毫米),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减少的开放空间不得超过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和锚定建筑周边的75%。 2.面向缩小开放空间的外墙应具有不少于3小时的耐火等级。 3.面向缩小开放空间的外墙开口应设置防火等级不少于3小时的开口保护装置。 4.E组、H组、I组或R组占用不位于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或 锚定建筑物内。
402.4 建筑
402.4.1 建筑面积和类型【理解:地上地下层数不超过三层且为Ⅰ Ⅱ Ⅲ Ⅳ类商场面积不受限制】
任何有盖商场或露天商场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但该有盖商场或露天商场建筑物在任何一点均不得超过三层,亦不得超过地面平面以上三层,并且是第一、二、三或四类建筑。
402.4.2 耐火等级分离【理解:商场内商铺间不需要防火墙分隔,商场与其他建筑需要有防火分隔】
租户空间和商场之间不需要防火等级的分隔。美食广场与相邻的租户空间或商场之间不需要防火等级的分隔。
402.4.2.1租户分离
每个租户空间应通过符合第 708 条的防火隔断 c与其他租户空间隔开。任何租户空间和商场之间都不需要租户分隔墙。
402.4.2.2 锚楼分离
锚定建筑物应通过符合第 706 条的防火墙与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隔开。 异常: 地面以上不超过三层的锚定建筑物,其占用等级与商场建筑物租户的占用等级相同,应由符合第 707 条的 2 小时耐火等级防火屏障隔开。 锚定建筑物与开放式商场建筑隔开的外墙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402.4.2.2.1 锚楼与商场之间的开口
除了R-1组睡眠单元与商场之间的隔断外,IA、IB、IIA或IIB型建筑的锚定建筑与商场之间的开口不需要保护。
402.4.2.3停车库
用于存放容量不超过 9 人的乘用车的附属车库和开放式停车库应被视为单独的建筑物,其与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或锚定建筑物隔开,由根据第 707 条建造的不少于 2 小时的防火屏障或水平组件隔开根据第 711 条建造,或两者兼而有之。 与有盖商场建筑物、开放式商场建筑物或锚定建筑物隔开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停车场,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连接车库与商场建筑或锚定建筑的人行道和隧道应按照第 3104 条建造。
402.4.3 开放商场建设【理解:商场内净高不小于20英尺,连接商场的人行道与其他人行道间距不少于20英尺】
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开放式商场内的地板组件和屋顶组件应垂直于大气中不少于20英尺(6096毫米),垂直于最低层的租户空间的正面,从阳台的边缘到较高楼层的阳台边缘,以及从屋顶线的边缘到屋顶线的边缘。开放式商场内的开口或无屋顶区域应从开放式商场的最低/地面延伸到整个屋顶组件。商场上层的阳台不得伸出到洞口所需的宽度内。
402.4.3.1 人行道
连接露天商场阳台的行人通道,应与任何其他行人通道保持不少于20英尺(6096毫米)的距离。
[F] 40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有盖和开放的商场建筑物和相连的建筑物应根据第 903.3.1.1 节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商场大楼内已占用空间内,在任何租户空间入伙前,必须完整并可操作。空置的租户空间应受到类似的保护,除非提供经批准的替代保护。 有盖商场建筑物的商场的喷水灭火保护应独立于租户空间或锚定建筑物的防喷水灭火保护。 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租户空间的喷水灭火保护应独立于锚定建筑物的洒水保护。 在与露天商场相邻的室外流通阳台下方,应提供自动喷水灭火保护。 如果租户空间由同一系统提供,则应独立控制。 例外:根据第 402.4.2.3 节的规定,在与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分开并按照第 406.5 节建造的开放式停车场的空间或区域,不应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2.8 出口方式
402.8.1 商场宽度【理解:疏散总宽度不小于20英尺,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10英尺】
为了提供所需的出口,商场可以被视为走廊,但不需要遵守本规范第 1005.1 节的要求,其中商场的宽度如本节所述。
402.8.1.1 最小宽度 在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中,商场的总净出口宽度不得少于20英尺(6096毫米)。商场宽度应足以容纳所服务的居住者负载。与商场接壤的租户空间的任何投影与最近的售货亭、自动售货机、长凳、展示口、美食广场或其他阻碍出口旅行的障碍物之间的最小要求总出口宽度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小于 10 英尺(3048 毫米)的高度。
402.8.2 乘员负荷的测定【理解:人员密度(平方英尺/人)=0.00007*可租总面积+25且在30-50之内】
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中任何单个租户空间中允许的居住负荷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确定。个别租户空间的出口要求应基于由此确定的居住者负荷。
402.8.2.1 乘员公式
在确定商场所需的出口时,应根据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不包括锚点建筑物)的总可出租面积和等式4-1确定的住户载客率来决定。 (公式 4-1) OLF系列=乘员载客率(每人平方英尺)。 GLA=可出租总面积(平方英尺)。 例外:附着于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租户空间,但其出口系统完全独立于开放式商场或有盖商场建筑物的开放式商场,不应被视为确定商场建筑物所需出口的总可出租面积。
402.8.2.2 OLF 范围
乘员负荷系数(OLF)不要求小于30,也不得超过50。
402.8.2.3锚固建筑物
商场内主要建筑物的住户负荷不计入商场总住户人数计算中。
402.8.3 出口方式数量【理解:任何房间到达商场出口超过75英尺或人数50及以上时,均需设置2个疏散口】
凡从雇员以外的人员使用的租户空间内的任何位置到商场的旅行距离大于75英尺(22 860毫米),或租户空间的居住负荷为50人或以上,则须提供不少于两条出口。
402.8.4 出口方式的安排【理解:内部≥500人的空间应紧邻商场出口布置,且一半的出口直通室外】
位于有盖商场建筑物内,其载客量为500人或以上的集会占用物,其入口应紧邻商场的主要入口,并应有不少于其所需出口的一半直接通向有盖商场建筑物的外部 .位于开放式商场建筑物周边线内的集会占用应允许其主要出口向开放式商场开放。
402.8.5 出口距离【理解:商业场内任何一点到达出口距离不得超过200英尺】
在有盖或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每个租户空间内,从任何一点到商场出口或入口的行进距离不得大于200英尺(60 960毫米)。 从有盖商场建筑物的商场内任何一点到出口的行驶距离不得大于 200 英尺(60 960 毫米)。从开放式商场内的任何一点到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周长线的最大行进距离不得大于200英尺(60 960毫米)
402.8.6 出口通道【理解:尽端房间走廊长度?】
如果需要一个以上的出口,它们的布置应使得可以从有盖商场建筑物的商场中的任何一点向任一方向行驶到单独的出口,或从开放式商场建筑物的开放式商场中的任何一点到周边线上的两个不同位置, 前提是这两个位置都不是锚定建筑物或停车场的外墙。商场出口通道或走廊的宽度不得少于66英寸(1676毫米)。 例外:允许通过死胡同进入出口,胡同的长度不得超过在商场死胡同部分内最狭窄位置测量的商场宽度的两倍。
402.8.7 出口通道前的服务区【理解:机械室、电气室、建筑服务区和服务电梯直接通向出口通道时需要用防火门隔开】
允许机械室、电气室、建筑服务区和服务电梯直接通向出口通道,前提是出口通道与这些房间隔开,并根据第 707 条建造不少于 1 小时的防火屏障或根据第 711 条建造的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防火屏障中开口的防火等级应不低于1小时。
402.8.8 安全格栅和门【理解:疏散门应常开且可从内部直接打开】
作为所需出口的一部分的水平滑动或垂直安全格栅或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公众使用期间,门和格栅应保持完全打开的位置。 当有 10 人或更多人占用一个出口服务的空间或 50 人或更多人占用一个以上出口服务的空间时,不得将门或格栅带到关闭位置。 门或格栅应可从内部打开,无需使用任何特殊知识或努力即可占用空间。 如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口,则不得超过一半的出口包括水平滑动或垂直滚动格栅或门。
第 403 条高层建筑
403.2 建筑
403.2.1 降低耐火等级【理解:建筑高度不超过420英尺的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构建可以降低耐火等级】
第 403.2.1.1 节和第 403.2.1.2 节中列出的耐火等级降低应允许在每层楼配备有监控启动装置和水流启动装置的自动喷水灭火控制阀的建筑物中。
403.2.1.1 建筑类型
应允许对表 601 中建筑构件的最低耐火等级进行以下降低,如下所示: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420英尺(128 000毫米)的建筑物,应允许将IA类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降低至IB类建筑构件的最低耐火等级。 例外:支撑楼板的柱子的耐火等级不得降低。 除F-1、M和S-1组外,IB型建筑中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应允许降低到IIA型的耐火等级。 包含耐火等级降低的建筑构件的建筑物的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面积限制应允许与没有降低的建筑物相同。
403.2.1.2 轴箱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420英尺(128 000毫米)的建筑物,如果竖井内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则允许将封闭垂直竖井(内部出口楼梯和电梯井道围护结构除外)的防火屏障所需的耐火等级降低至1小时在顶层和交替楼层。
403.2.2 地震注意事项
403.2.3 内部出口楼梯和电梯井道围护结构的完整性
对于第 1604.5 节规定的风险类别为 III 或 IV 的高层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420 英尺(128 000 毫米)的所有建筑物,内部出口楼梯和电梯井道围护结构的围护结构应符合第 403.2.3.1 至 403.2.3.4 节。
403.2.3.1 墙体组件
403.2.3.2 墙体装配材料
403.2.4 喷涂耐火材料(SFRM)
[F] 40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F] 403.4 应急系统
403.5 出口和疏散方式
403.5.1 内部出口楼梯的偏远性【理解:楼梯间距不小于30英尺,或不小于1/4的疏散区域的最大对角线长度,以小者为准。剪刀梯认定为一个疏散口】
所需的内部出口楼梯应间隔不少于 30 英尺(9144 毫米)或不少于要服务的建筑物或区域的最大整体对角线尺寸长度的四分之一,以较小者为准。距离应在围绕内部出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最近点之间以直线测量。在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内部出口楼梯的建筑物中,不少于两个内部出口楼梯应符合本节的规定。联锁式或剪刀式楼梯应算作一个内部出口楼梯。
403.5.2 额外的内部出口楼梯【建筑高度超过420英尺的非R-2建筑需额外增加一个内部出口楼梯,设置备用疏散电梯可不增加楼梯】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420 英尺(128 000 毫米)的 R-2 组以外的建筑物,除了第 1006.3 节要求的最小出口数量外,还应提供一条符合第 1011 节和第 1023 节要求的额外内部出口楼梯。 剩余的内部出口楼梯与拆除一个内部出口楼梯的任意组合的总宽度应不小于第 1005.1 节要求的总宽度。剪刀式楼梯不应被视为本节要求的额外内部出口楼梯。
例外:根据第 3008 条,在配备电梯用于居住者自行疏散的建筑物中,不得要求安装额外的内部出口楼梯。
403.5.4 防烟外壳【理解:建筑疏散楼层高度超过75英尺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根据第 909.20 和 1023.11 节的规定,服务于消防部门车辆通道最低层以上超过 75 英尺(22 860 毫米)的每个必需的内部出口楼梯都应为防烟外壳。
403.6 电梯
403.6.1 消防通道电梯【建筑疏散楼层超过120英尺应设置容量不小于3500磅(1588公斤)的2部消防电梯】
在占用楼层高于消防部门车辆通道最低层 120 英尺(36 576 毫米)以上的建筑物中,应根据第 3007 节提供不少于两部消防通道电梯或所有电梯,以较小者为准。每部消防通道电梯的容量应不少于 3,500 磅(1588 公斤),并应符合第 3002.4 节的规定。
第 404 节中庭
【理解:高危建筑中不应设置中庭】
[F] 404.3 自动喷水灭火保护
经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整个建筑物内安装。 异常: 与中庭相邻或上方的建筑物区域无需洒水,前提是建筑物的一部分与中庭部分由根据第707条建造的不少于2小时的防火屏障或根据第711条建造的水平组件隔开,或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中庭的天花板高出地面超过55英尺(16 764毫米),则不需要在中庭的天花板上安装防喷水灭火装置。
404.6 中庭的围护结构【理解:中庭应设置1小时的防火屏障或烟雾隔断的玻璃墙】
中庭空间应通过根据第 707 条建造的 1 小时防火屏障或根据第 711 条建造的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 异常: 如果提供形成烟雾隔断的玻璃墙,则不需要防火屏障。玻璃墙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器沿分隔墙和门的两侧设置,或仅在中庭侧没有走道时才在房间侧设置。洒水器应位于距离玻璃 4 英寸至 12 英寸(102 毫米至 305 毫米)之间,沿玻璃的间隔不应大于 6 英尺(1829 毫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使玻璃的整个表面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时保持湿润,而不会受到阻碍; 玻璃墙应安装在垫片框架中,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运行之前,框架系统在不破坏(加载)玻璃的情况下偏转;和 玻璃墙内设有玻璃门的,应当是自闭式或者自动闭式。 如果符合第 2110 节的玻璃块墙组件并具有3/4-提供小时防火等级。 中庭与中庭任何三层楼的相邻空间之间不需要设置防火屏障,前提是在烟雾控制系统的设计中考虑了这些空间。
404.9 出口访问行驶距离
404.9.3 出口通道在出口卸货水平以外的位置行驶距离: 如果出口行进的路径不在中庭出口排放的水平上,则在中庭内发生的允许出口出行距离的总允许部分不应大于 200 英尺(60 960 毫米)。
404.10 内部出口楼梯【理解:中庭内设置出口楼梯则不得超过50%的出口楼梯位于同一中庭】
如果中庭包含内部出口楼梯,则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出口楼梯的入口是 出口楼梯最近立管的边缘。 出口楼梯的入口应至少可从两个方向进入。 中庭出口楼梯的入口与根据第 1023.2 节封闭的至少一个 出口楼梯的入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第 1007.1.1 节要求的分隔。 出口通道行进距离应测量到出口楼梯最近的立管。 不得超过50%的出口楼梯位于同一中庭。
第 405 节地下建筑
第 405.2 至 405.9 节的规定适用于用于人类居住的楼层水平超过最低出口排放层完工楼层 30 英尺(9144 毫米)以上的建筑空间。 异常: 第 40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一户和两户住宅,根据第 903.3.1.3 节洒水。 停车场配备符合第 405.3 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固定导轨运输系统。 看台、看台、体育场、竞技场和类似设施。 最低层是唯一符合建筑物地下建筑条件且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英尺(139 米2),并且乘员负载小于 10。 泵站和其他类似机械空间仅供维修或维护人员有限地定期使用。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应为I.类建筑。
405.4 区隔
405.4.1 隔间数量
建筑物的楼层高度比出口排放的最低层的完工楼层低60英尺(18 288毫米)以上,应分为不少于两个大小大致相等的隔间。这种分隔应延伸到建筑物地下部分和以下所有楼层的最高出口排放口。 例外: 如果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英尺(139 米),则不需要将最低层隔开2),并且乘员负载小于 10。
405.4.2 烟雾屏障穿透
根据第 709 条的规定,隔间应通过防烟屏障相互隔开。两个隔间之间的穿透应仅限于根据第 714 节防火的管道和电气管道和导管。门口应由符合第 716 节的防火门组件保护,根据第 716.2.6.6 节通过烟雾探测自动关闭,并按照 NFPA 105 和第 716.2.2.1 节进行安装。在规定的情况下,每个隔间应具有独立于其他隔间的空气供应和排气系统
405.4.3电梯
在设有电梯的地方,每个车厢应有电梯的直接通道。如果电梯服务于多个隔间,则应提供封闭的电梯大厅,并应根据第 709 节通过防烟屏障与每个隔间隔开。 防烟屏障中的门口应由符合第 716 节的防火门组件保护,应符合第 716.2.2.1 节的烟雾和通风控制组件要求,并在没有人工底部密封的情况下进行 UL 1784 测试,并应根据第 716.2.6.6 节通过烟雾检测自动关闭。
405.7 出口方式
405.7.1 退出次数
每层应设有不少于两个出口。如果第 405.4 节要求进行隔间,则每个隔间应有不少于一个出口,并且不得少于一个出口进入相邻隔间的入口。
405.7.2防烟外壳
服务于其出口排放层以下 30 英尺(9144 毫米)以上的每个所需楼梯均应符合第 1023.12 节中规定的防烟外壳要求。
第 406 条与机动车相关的占用
406.3 私人车库和车棚(U)
406.3.1分类【理解:每个私人车库不得大于 1,000 平方英尺,每个私人车库通过1小时防火屏障分隔】
私人车库和车棚应归类为U组占用。每个私人车库不得大于 1,000 平方英尺在区域。一栋建筑物中允许使用多个私人车库,其中每个私人车库根据第 707 条通过 1 小时防火屏障隔开,或根据第 711 条通过 1 小时水平组装,或两者兼而有之。
406.3.2 净高【理解:车辆和行人交通区域的净高不得少于 7 英尺】
在私人车库和车棚中,车辆和行人交通区域的净高不得少于 7 英尺(2134 毫米)。容纳面包车无障碍停车场的车辆和行人区域应符合第 1106.5 节的规定。
406.3.4 分离【理解:不允许从私人车库直接进入用于睡眠目的的房间】
406.3.5车棚【理解:车棚至少两侧打开,否则为车库】
406.4 公共停车库
【理解:除私人车库外,停车库应归类为公共停车库,分为开敞车库和封闭车库】
406.4.1 清除高度【理解:车辆和行人交通区域每层楼的净高应不低于 7 英尺】
406.4.4 斜坡【理解:汽车坡道≤1:15】
除非提供行人设施,否则车辆坡道不应被视为必要的出口。用于垂直循环和停车的车辆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1:15(6.67%)。
406.4.9车库筛选【理解:车库需设置遮挡光线设施防止对周边建筑的影响,窗台高度应至少为 48 英寸】
任何停车库结构均应为发生停车的结构的每一层提供外部覆盖物,该楼层直接毗邻用于住宅用途或仅限于住宅用途的物业,或位于用于住宅用途或仅限于住宅用途的物业的街对面。这种停车场结构的外盖应由不透明表面制成,或由其他材料制成,以阻挡或重定向位于车库内的车辆的前灯的光线,以免光线侵入相邻的住宅物业。外盖的高度应至少为 48 英寸(1219.2 毫米),从发生停车的每个成品楼层垂直测量。如果申请人向建筑官员提供证据证明 48 英寸的外盖将要求车库配备机械通风系统,申请人可以减少外盖以满足开放式通风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小于 42 英寸。对于坡道和其他倾斜表面,外盖的位置应阻挡前照灯的光线穿过物业线,进入相邻的物业,用于或仅限于住宅用途,或与住宅物业隔街相望。 当停车场结构毗邻用于或限制用于住宅开发的公共街道或土地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以尽量减少内部车库天花板照明的光线侵入: 显示所有内部车库灯具的光度测量图,证明在财产线之外没有发生超过财产线上 0.2 英尺蜡烛的光侵入,或者; 对面向街道或毗邻住宅开发项目的车库的整个高度进行筛查,以防止光线侵入超过物业线以外的 0.2 英尺蜡烛,在物业线上的地面上测量。
406.5开放式停车库
406.5.1 建筑【理解:开放式停车场应为I型、II型或IV型建筑】
406.5.2 开口【理解:外墙开口面积应在两侧或多侧,且不小于20%,开口长度不小于40%】
出于自然通风的目的,结构的外侧应在两侧或多侧具有均匀分布的开口。一层外墙开口的面积不得少于每层围墙总面积的20%。被认为提供自然通风的开口的总长度应不少于该层周长的 40%。内墙应不少于20%的开口,开口均匀分布。 例外:不需要将开口分布在建筑物周边的 40% 上,而所需的开口均匀分布在建筑物的两个相对侧面。
406.5.2.1 地下开口
如果地下开口提供所需的自然通风,则外部水平净空应为开口深度的一倍半。水平净空的宽度应从坡度向下保持到最低要求开口的底部。
406.5.3 用途【理解:允许与其他功能布置在同一建筑内】
根据第 402.4.2.3、406.5.11、508.1、510.3、510.4 和 510.7 节的规定,允许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开放式停车场进行混合使用。
406.5.4 面积和高度【理解:面积按表类型执行,停车层净高7英尺】
406.5.5 面积和高度增加
开放式停车库的允许面积和高度应按照本节的规定增加。在建筑物周边的四分之三处开放的车库允许增加 25% 的面积和一层高度。允许在整个建筑物周边开放的车库面积增加 50%,高度增加一层。对于根据上述规定被视为开放的一侧,沿该侧面的开口总面积不得小于每层该侧面内部面积的50%,并且此类开口应沿该层的长度平均分布。为了计算侧面的内部面积,高度不得超过 7 英尺(2134 毫米)。 对于建造到低于表最大高度的开放式停车场,应增加表 406.5.4 中的允许层面积。车库的总层面积不得超过较高结构所允许的面积。每层较大层的不少于三个边应有连续的水平开口,净高不少于30英寸(762毫米),延伸不少于边长的80%,并且该较大层的任何部分与此类开口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200英尺(60 960毫米)。此外,每个此类开口应面向一条街道或院子,该街道或院子的宽度应不少于30英尺(9144毫米),并且每个此类层均应提供立管。 II型建筑的开放式停车场,四面开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75英尺(22 860毫米)的允许区域内应不受限制。对于被视为开放的一侧,沿该侧面的开口总面积应不少于每层该侧面内部面积的 50%,并且此类开口应沿该层的长度平均分布。为了计算侧面的内部面积,高度不得超过 7 英尺(2134 毫米)。层的所有部分应与第 406.5.2 节中定义的此类开口或其他自然通风开口水平相距 200 英尺(60 960 毫米)以内。这些开口应允许在开口全宽的最小尺寸为 20 英尺(6096 毫米)的球场上提供。
406.5.7 出口方式【理解:出口楼梯不得少于两道。每个出口楼梯的宽度不得少于 36 英寸】
在允许停车服务员以外的人员的情况下,开放式停车场应符合第10章的出口要求。除停车服务员外,不得进入其他人员,出口楼梯不得少于两道。每个出口楼梯的宽度不得少于 36 英寸(914 毫米)。电梯应仅允许安装供员工使用,前提是它们完全由不可燃材料包围。
406.6封闭式停车库【理解:按照504-507执行】
第5章 一般建筑高度和面积
第 503 节一般建筑高度和面积限制【理解:Ⅰ类建筑不受高度和面积限制】
第 504 节建筑高度和层数
504.1 一般规定【理解:建筑物的高度(以英尺为单位)和层数应根据建筑类型、占用分类以及整个建筑物是否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确定】
504.2 混合入住【理解:混合功能建筑中任何功能都应满足其高度层数限制】
504.3 高度【理解:非居住或存储的塔楼、尖顶和其他屋顶结构,不可燃材料高度不受限,可燃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20英尺】
504.4 楼层数
第506节建筑面积
506.1 一般规定【理解: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建筑类型、占用分类、建筑物内是否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公共道路或休憩用地的建筑物临街面积来确定;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06.2 允许面积计算
506.3 临街面增加
第 507 节无限面积建筑物
507.2 开放空间的测量【理解:需要设置开放空间时开放空间宽度不小于60英尺,在满足条件时可以缩小到40英尺】
如果第 507.3 至 507.13 节要求建筑物被公共道路和院子包围和毗邻,则这些开放空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码应从建筑物周边向所有方向测量,以达到最近的内部地段线或位于同一地段的相对建筑物的外表面(如适用)。 如果建筑物面向公共道路,则应使用公共道路的整个宽度。
507.2.1 减少的开放空间 第 507.3、507.4、507.5、507.6 和 507.12 节要求的宽度为 60 英尺(18 288 毫米)的公共道路或码数应允许减少到不小于 40 英尺(12 192 毫米)的宽度,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减少的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周长的75%。 面向减宽的外墙应具有不低于3小时的耐火等级。 外墙面向减宽的开口应有防火等级不少于3小时的开口保护装置。
507.3 非洒水的单层建筑【理解:单层F-1、F-2建筑被宽度不少于 60 英尺的公共道路或院子包围和毗邻,面积不限】
507.4 洒水式单层建筑【理解:整个建筑物中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被宽度不少于 60 英尺的公共道路或开放空间围和毗邻,面积不受限。A-1和A-2组的混合居住建筑面积不受限】
507.5 两层建筑【理解:B、F、M或S建筑物中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被宽度不少于 60 英尺的公共道路或开放空间围和毗邻,面积不受限】
507.6 A-3组II型建筑【理解:地上不超过一层,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被宽度不少于 60 英尺的公共道路或开放空间围和毗邻,面积不受限】
507.7 A-3组III和IV类建筑【理解:地上不超过一层,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被宽度不少于 60 英尺的公共道路或开放空间围和毗邻,面积不受限】
507.8 H-2、H-3和H-4组占用
位于不限面积建筑物中的H组占用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物面积的10%,也不得超过第506条中规定的H组占用的面积限制,该限制基于面向公共道路或开放空间的每个H组楼层面积的周长。
507.8.1.1 位于建筑物内:不位于建筑物周边的H组占用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506条规定的H组占用面积限制的25%。
507.8.2 位于建筑物周边:除第 507.8.1.1 节规定外,H 组占用应位于建筑物的周边。在H-2和H-3组居住中,此类居住的周长应不少于25%为外墙。
507.8.3 占用分离:根据表 508.4,H 组占用应与无限面积建筑物的其余部分分开,并相互分开。
507.8.4 高度限制:对于两层、不限面积的建筑物,H组占用不得位于地面平面以上一层以上,除非根据第504条中规定的允许高度和楼层数和英尺数,根据无限面积建筑物的建造类型。
507.9 H-5组的无限混合居住建筑【理解:地上不超过二层,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被宽度不少于 60 英尺的公共道路或开放空间围和毗邻,面积不受限】
第 508 条混合使用和占用
508.2 附属设施占用
508.2.3 允许建筑面积【理解:附属设施的总占用率不得超过其所在楼层建筑面积的10%】
508.2.4 占用分离【理解:一般的情况不需要分离,但一个建筑中的居住功能部分和其他功能部分应该分开】
附属占用和主要占用之间不需要分离。 异常: 根据第 508.4 条,H-2、H-3、H-4 和 H-5 组占用应与所有其他占用分开。 根据第 420 条的要求,I-1、R-1、R-2 和 R-3 组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应与其他住宅或 单元以及与其相邻的附属居住区分开。
508.3 非分离占用
508.3.1 占用分类【理解:如果功能未分离,则要从严格的功能要求。】
非分离占用应根据第 302.1 节单独分类。本规范的要求应根据该空间的占用分类适用于建筑物的每个部分。此外,第9章中适用于非分离占用的最严格规定应适用于非分离占用的总面积。如果高层建筑中出现非分离占用,则第 403 条中适用于非分离占用的最严格要求应适用于整个高层建筑。
508.3.2 允许建筑面积和高度【理解:如果功能未分离,则要从严格的功能要求。】
建筑物或其部分的允许建筑面积和高度应基于根据第 503.1 节考虑的建筑物建筑类型的占用群体的最严格允许。
508.4 分离占用
第 509 条附带用途【理解:附带用途不得超过其所在楼层建筑面积的10%。附带用途应与建筑物的其余部分分开,或按照该表的规定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两者兼而有之。】
第510条 特别规定
510.2 水平建筑物分隔津贴
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筑物应被视为单独和不同的建筑物,以确定面积限制、防火墙的连续性、层数限制和建筑类型: 建筑物用水平组件隔开,其耐火等级不少于 3 小时。 水平组件下方的建筑物为IA型结构。 根据第 716.5 节的规定,通过水平组件的竖井、楼梯、坡道和自动扶梯外壳应具有不低于 2 小时的耐火等级,并带有开口保护装置。 例外:根据第716.5节的规定,如果水平组件下方的外壳墙具有不低于3小时的耐火等级,并带有开口保护装置,则水平组件上方的外壳墙应允许具有1小时的耐火等级,前提是: 水平组件上方的建筑物不要求为I型结构; 围护结构连接不到四层;和 水平组件上方的外壳开口保护装置的防火等级不低于 1 小时。 水平组件上方的建筑物应允许有多个A组占用用途,每个占用负荷少于300个,或B组、M组、R组或S组占用。 水平组件下方的建筑物应根据第 903.3.1.1 节由经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并应允许本规范允许的任何占用,但 H 组除外。 以英尺 (mm) 为单位的最大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第 504.3 节中规定的限制,该限制从坡面测量的允许高度较小。
510.3 S-2 组封闭式停车库,上方为 S-2 组开放式停车库
S-2组封闭式停车场,其地面平面以上不超过一层,位于S-2组开放式停车场下方,应归类为独立和独特的建筑物,以确定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建筑类型: 建筑物的容许面积应使实际面积除以每个单独占用的容许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 S-2组封闭式停车库为I型或II型建筑,至少等于S-2组 开放式停车库的耐火要求。 S-2组开放式停车场的高度和层数应按表406.5.4的规定进行限制。 分隔 S-2 组封闭式停车库和 S-2 组开放式停车库的楼板组件应按照 S-2 组封闭式停车场的楼板组件的要求进行保护。 除出口开口外,S-2组封闭式停车库和S-2组开放式停车库之间的开口均无须加以保护。 S-2组封闭式停车场专门用作停泊或存放私家车,但须准许设有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呎(93米)的办公室、候车室及洗手间2)和与建筑物运营相关的机械设备室。
510.4 R组下方停车
如在R组建筑物下设有I类建筑或IV类开放式建筑的封闭式或开放式或两者的组合,并设有地面入口,则用于确定最低建筑类型的层数应从该停车区上方的楼层开始计算 .停车场与上述 R 组之间的地板组件应符合停车场所需的建筑类型,并应提供不低于第 508.4 节要求的混合占用分隔的耐火等级。
510.5 IIIA型建筑的R-1和R-2组建筑
R-1及R-2组第IIIA类建筑的高度限制应增加至六层及75英尺(22 860毫米),其中地下室上方的首层组件的耐火等级不少于3小时,楼面面积按2小时耐火等级的防火墙细分为多个区域不超过 3,000 平方英尺(279 米2).
510.6 IIA型建筑的R-1和R-2组建筑
R-1 和 R-2 组 IIA 型建筑的高度限制应增加到 9 层和 100 英尺(30 480 毫米),其中建筑物与地段上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和地段线相隔不少于 50 英尺(15 240 毫米),出口被隔离在由 2 小时耐火 墙包围的区域内 且首层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级1/2小时。
510.7 A、I、B、M 和 R 组下方的开放式停车场
根据 A、I、B、M 和 R 组建造的开放式停车场不得超过第 406.5 节允许的高度和面积限制。开放式停车场上方建筑物部分的高度和面积不得超过第 503 条中对上层占用的限制。开放式停车场上方建筑物部分的高度(以英尺和楼层为单位)应从地面测量,并应包括开放式停车场和停车场上方的建筑物部分。
510.7.1 防火分隔
根据第 707 节建造的防火屏障或根据第 711 节建造的水平组件在停车场占用和上层占用之间应符合表 508.4 中规定的用途所需的耐火等级 涉及。建筑类型应单独适用于每个占用,但结构构件,包括开放式停车场结构内的主要支撑,是支撑上部占用所必需的,应使用更严格的耐火等级组件进行保护,如表601所示。上层占用者的出口应符合第 10 章的规定,并应通过第 707 节要求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屏障与停车场占用分开,并带有符合第 716 节的自关闭门或不少于 2 小时 的水平组件 符合第 711 节要求的耐火等级,自动关闭门符合第 716 节。从开放式停车场的出口方式应符合第 406.5 节的规定。
510.8 B组或M组建筑物,上面有S-2组开放式停车场
B组或M组占用位于较小类型建筑的S-2组开放式停车场下方,应被视为与S-2组开放式停车场分开的建筑物,以确定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建筑类型: 建筑物用水平组件隔开,其耐火等级不少于 2 小时。 水平组件下方建筑物的占用仅限于 B 组和 M 组。 水平组件上方的占用仅限于 S-2 组开放式停车场。 水平组件下方的建筑物为IA型结构。 例外:水平组件下方的建筑物应允许为IB型或II型建筑,但不得低于上述S-2组开放式停车场所需的建筑类型,而下面的建筑物在地面平面以上的高度不超过一层。 水平组件下方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不超过第 503 条规定的限制。 S-2 组开放式停车场的高度和面积不超过第 406.5 节中规定的限制。S-2组开放式停车场的高度(以英尺和楼层为单位)应从地面测量,并应包括水平组件下方的建筑物。 S-2 组开放式停车场的出口直接排放到街道或公共道路,并通过根据第 707 条建造的 2 小时防火屏障或根据第 711 条建造的 2 小时水平装配,或两者兼而有之,与水平装配下方的建筑物隔开。
510.9 露天停车场的地下室和第一层
本守则的其他规定 尽管如此,位于开放式停车场下方的地下室或第一层可能是 被视为独立且独特的建筑物,用于占用、面积限制和 建筑类型,当地下层或一楼与上面的开放式停车场分开时,占用间隔三小时,地下室和一楼受到保护 整个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贯穿。
510.10 水平组件上方的多个建筑物
根据第 510.2、510.3 或 510.8 节的特别规定,如果水平组件上方设置了两座或更多建筑物,将 S-2 组停车场或下面的建筑物与上面的建筑物隔开,则 水平组件上方的建筑物应被视为彼此独立和不同的建筑物,并应遵守本规范中适用于每个单独和不同建筑物的所有其他规定。
第 6 章 建筑类型
第601节 一般条款
第 602 节建筑分类
602.2 I型和II型【理解:所有建筑构件均为不燃材料】
I 型和 II 型建筑是指表 601 中列出的建筑构件为不燃材料的建筑类型,但第 603 节和本规范其他地方允许的建筑除外。
602.3 III型【理解:外墙为不燃,内部建筑构件为本规范允许的任何材料的建筑类型】
III类建筑是指外墙为不燃材料,内部建筑构件为本规范允许的任何材料的建筑类型。符合第 2303.2 节的阻燃处理木框架应允许在额定值为 2 小时或更短的外墙组件内使用。
602.4 IV型【理解:木结构建筑】
IV型建筑是指建筑构件为大量木材或不燃材料,并具有符合表601 的耐火等级的建筑类型。大块木材元件应根据不燃保护材料、大块木材或两者的组合的耐火等级满足本节的耐火等级要求,并应根据第 703.2 节确定。 建筑构件的最小尺寸和允许的材料应符合本节和第 2304.11 节的规定。IV-A、IV-B 和 IV-C 型结构的大块木材元件应根据第 602.4.1 至 602.4.3 节的规定,直接对大块 木材进行不燃保护。分配给不燃保护的时间应根据第 703.6 节确定,并符合第 722.7 节的规定。 正交胶合木材应贴上符合第 2303.1.4 节中引用的 ANSI/APA PRG 320 的标签。 外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应为大块木结构,或为不燃结构。 例外: IV-HT 型结构的外部承重墙和非承重墙,符合第 602.4.4 节。 内部建筑构件,包括非承重墙和隔板,应为大型木结构或不燃结构。 例外: 根据第 602.4.4 节的 IV-HT 型结构的内部建筑构件和非承重墙和隔板。 除非第 602.4.1 至 602.4.4 节另有说明,否则不允许使用可燃的隐藏空间。IV-HT 型结构的轻型框架墙内的可燃螺柱空间不应被视为隐蔽空间,但应符合第 718 条的规定。 在 IV-A、IV-B 和 IV-C 型结构的建筑物中,占用楼层位于消防部门通道最低层以上 75 英尺(22 860 毫米)以上,不超过 12 层或高于地面 180 英尺(54 864 毫米),应根据第 602.4.1.2 节保护大量 木材内部出口和电梯井道外壳。在高于地面 12 层或 180 英尺(54 864 毫米)以上的建筑物中,内部出口和电梯井道外壳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602.5 V 型【理解:结构构件、外墙和内墙采用本规范允许的任何材料的建筑类型】
第 603 节 I 型和 II 型建筑中的可燃材料
第 7 章 防火防烟功能
第 705 节外墙
705.2 预测
705.3 同一地段的建筑物
为了确定所需的墙体和开口保护、突出部分和屋顶覆盖要求,应假定同一地段上的建筑物之间有一条假想线。 如果新建筑物将与现有建筑物在同一地段上建造,则相对于现有建筑物的假定假想线的位置应使现有建筑物的外墙和开口保护符合第 705.5 和 705.8 节中规定的标准。 异常: 同一地段上的两幢或两幢以上建筑物,如该建筑物的总面积在第五章就一幢建筑物所指明的范围内,则应视为一幢建筑物的一部分。如果建筑物包含不同的占用群体或具有不同类型的建筑,则该区域应为允许最严格的占用或建筑的区域。 如果建筑类型 I 或 IIA 的 S-2 停车场与 R-2 组建筑物竖立在同一地段,并且这些建筑物之间没有防火分隔距离,则根据第 706.8 条,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外墙允许有居住者使用开口。但是,此类开口中的开口保护装置应仅在 S-2 停车场的外墙上安装,而不需要在 R-2 建筑物的外墙开口处安装,并且 S-2 停车场 外墙上的这些开口保护装置应不少于 1 个1/2-小时防火等级。
705.5 耐火等级
705.8 开口
705.8.5 开口的垂直分离【理解:窗洞口水平间距5英尺,垂直间距3英尺,或设置30英寸的防火挑檐】
相邻楼层外墙的开口必须垂直分隔,以防止火势蔓延到建筑物的外部,而这些开口在水平方向上相距5英尺(1524毫米),而下层的开口不是防火等级不低于3/4小时。此类开口应由拱肩梁、外墙或其他类似组件垂直分隔不少于 3 英尺(914 毫米),这些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1 小时,额定从两侧暴露于火中,或由水平延伸不少于 30 英寸(762 毫米)的火焰屏障超出外墙。阻火屏障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1小时。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否则 ASTM E119 或 UL 263 中规定的未暴露表面温度限制不适用于阻火层或垂直分离。 异常: 本节不适用于地上三层或以下的建筑物。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 903.3.1.1 或 903.3.1.2 节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 开放式停车库。
705.8.6 垂直曝光【理解:两个相邻建筑防火距离小于15英尺时开口应设保护装置】
对于同一地段的建筑物,其防火等级不低于3/4在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垂直上方小于 15 英尺(4572 毫米)的每个开口中,应提供小时,前提是它们之间有一条假想线。当假想线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防火分隔距离小于 15 英尺(4572 毫米)时,需要开口保护装置。 异常: 如果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组件的耐火等级不少于 1 小时,且与面向假想线的外墙的最小距离为 10 英尺(3048 毫米),并且耐火等级屋顶组件的支撑元件的整个长度和跨度具有耐火等级,则不需要开口保护装置不少于1小时。 根据第 705.3 条,同一地块上的建筑物被视为一栋建筑物的一部分,不需要遵守第 705.8.6 条。
第 706 节防火墙
706.4 耐火等级
706.5 水平连续性【理解:防火墙突出外墙不小于18英寸或防火墙两侧水平距离不少于4英尺】
防火墙应从外墙到外墙连续,并应超出外墙外表面不少于 18 英寸(457 毫米)。 异常: 防火墙应允许终止于可燃外护套或壁板的内表面,前提是外墙的耐火等级不少于1小时,防火墙两侧的水平距离不少于4英尺(1220毫米)。此类外墙内的开口应使用防火等级不低于的开口保护装置进行保护3/4小时。 防火墙应允许在不燃外护套、外墙板或其他不可燃外饰面的内表面终止,前提是护套、壁板或其他外部不燃饰面在防火墙两侧延伸不少于 4 英尺(1220 毫米)的水平距离。 应允许防火墙终止于不可燃外护套的内表面,其中防火墙两侧的建筑物由根据第 903.3.1.1 或 903.3.1.2 节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706.5.1 外墙
防火墙与外墙相交时,外墙的耐火等级和开孔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具有1小时的耐火等级,并具有3/4-第 705.8 节要求打开保护的小时保护。外墙的耐火等级应在防火墙交叉口到外墙的每一侧延伸不少于4英尺(1220毫米)。 形成等于或大于 180 度 (3.14 rad) 角度的防火墙外墙交叉点不需要外墙保护。 相交防火墙两侧的建筑物或空间,应假定在防火墙处有一条假想地段线,并延伸到防火墙外部。假设线相对于外墙和防火墙的位置应使外墙和开口保护满足第 705.5 和 705.8 节中规定的要求。终止于形成等于或大于 180 度 (3.14 rad) 角度的防火墙的外墙不需要这种保护。
706.5.2 水平投影元素
防火墙应延伸到水平突出元素的外边缘,例如阳台、屋顶悬垂、檐篷、帐篷和距离防火墙 4 英尺(1220 毫米)以内的类似突出部分。 异常: 水平投影构件没有隐蔽空间,前提是突出构件后面和下方的外墙具有不少于1小时的耐火等级结构,其距离不小于防火墙两侧突出构件的深度。此类外墙内的开口应使用防火等级不低于的开口保护装置进行保护3/4小时。 具有隐蔽空间的不可燃水平突出构件,前提是至少 1 小时的耐火等级墙穿过隐蔽空间。突出构件应与建筑物隔开不少于1小时的耐火等级建筑,在防火墙的每一侧的距离等于突出构件的深度。如果建筑物外墙的耐火性不低于1小时,则防火墙每侧的额定耐火距离等于突出元件的深度,则墙体不需要延伸到突出构件下方。此类外墙内的开口应使用防火等级不低于的开口保护装置进行保护3/4小时。 对于具有隐蔽空间的可燃水平突出构件,防火墙只需穿过隐蔽空间延伸到突出构件的外边缘即可。突出构件后面和下方的外墙应具有不少于1小时的耐火等级结构,其距离不得小于防火墙两侧突出构件的深度。此类外墙内的开口应使用防火等级不低于的开口保护装置进行保护3/4小时。
706.6 垂直连续性【理解:防火墙应从地基延伸到两个相邻屋顶上方不少于 30 英寸】
防火墙应从地基延伸到两个相邻屋顶上方不少于 30 英寸(762 毫米)的终止点。 异常: 符合第 706.6.1 节的阶梯式建筑物。 在以下情况下,应允许两小时耐火等级的墙体终止于屋顶护套、甲板或板的下侧: 距离墙体 4 英尺(1220 毫米)以内的下部屋面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1 小时,额定屋面组件的支撑元件的整个长度和跨度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1 小时。 屋顶上的开口不得位于距离防火墙 4 英尺(1220 毫米)以内。 每幢建筑物应配备不少于B级天台覆盖物。 墙体应允许在不燃屋顶护套、甲板或楼板的底面终止,其中两座建筑物均设有不少于B级屋顶覆盖物。屋顶上的开口不得位于距离防火墙 4 英尺(1220 毫米)以内。 在III、IV和V类建筑中,应允许墙壁终止于可燃屋顶护套或甲板的底部,前提是: 在距离防火墙 4 英尺(1220 毫米)的屋顶上没有开口, 屋顶覆盖有最低限度的 B 级屋顶覆盖物,并且 屋顶护套或甲板由经过阻燃处理的木材制成,在墙壁两侧的距离为 4 英尺(1220 毫米),或者屋顶受到保护5/8-英寸(15.9 毫米)X 型石膏板,直接位于屋顶护套或甲板的底面下方,由不小于 2 英寸(51 毫米)的标称分类帐支撑,该分类帐连接到屋顶框架构件的侧面,距离不小于 4 英尺(1220 毫米)在防火墙两侧。 在根据第 510.2 节设计的建筑物中,应允许位于第 510.2 节第 1 项要求的 3 小时水平装配上方的防火墙从该水平装配的顶部延伸。 符合第 706.6.2 节的倾斜屋顶建筑物。
706.6.1阶梯式建筑物
如果防火墙作为建筑物的外墙,并将具有不同屋顶水平的建筑物隔开,则该防火墙应终止于较低屋顶以上不少于30英寸(762毫米)的点,前提是下屋顶上方高度为15英尺(4572毫米)的外墙不少于1小时耐火性 -两侧的额定结构,开口由防火等级不低于3/4小时。 例外:如果防火墙终止于下层屋顶的覆盖层、甲板或楼板的下侧,则: 距离墙体 10 英尺(3048 毫米)以内的下部屋面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1 小时,额定屋面组件的支撑元件的整个长度和跨度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1 小时。 下屋顶的开口不得位于距离防火墙 10 英尺(3048 毫米)以内。
706.6.2 屋顶倾斜的建筑物
如果防火墙用作建筑物的内墙,并且防火墙一侧或两侧的屋顶以大于两个单位的垂直坡度向防火墙倾斜,水平 12 个单位 (2:12),则防火墙应延伸到等于距离 防火墙 4 英尺(1219 毫米)加 30 英寸(762 毫米)的屋顶高度的高度。在任何情况下,防火墙的延伸部分均不得小于 30 英寸(762 毫米)。
706.7 防火墙中的可燃框架
相邻的可燃构件从相对两侧进入混凝土或砌体防火墙,埋设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 英寸(102 毫米)。当可燃构件框架在空心墙或空心单元墙中时,空心空间应牢固填充 墙体的整个厚度,并在结构构件上方、下方和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4 英寸(102 毫米),并采用经批准用于防火的不燃材料。
706.8 开口【理解:开口≤156平方英尺,楼层开后总宽度≤25%的墙体长度】
每个穿过防火墙的开口都应根据第 716.5 节进行保护,并且不得超过 156 平方英尺(15 m2).任何楼层的开口总宽度不得超过墙体长度的 25%。 异常: 根据第 706.1.1 节建造的派对墙不允许开口。 开口不得限制在 156 平方英尺(15 米2)的两座建筑物都配备了根据第903.3.1.1节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707 节防火屏障
707.3.10 火灾区域
将单个占用分隔成不同防火区域的防火屏障或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表 707.3.10 中所示的等级。分隔混合居住区火灾区域的防火屏障或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表707.3.10中为所考虑的居住者指出的最高值。
707.4 外墙
如果外墙作为所需的耐火等级竖井或楼梯或坡道围护结构或分隔的一部分,则此类围墙应符合第 705 节对外墙的要求,并且耐火等级的围护结构或分隔要求不适用。 例外情况:外墙必须符合第 1021 节(外出口阳台)、第 1023.7 节(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以及第 1027.6 节(外出口楼梯和坡道)的耐火等级。
707.5 连续性
防火屏障应从下面的地基或地板/天花板组件的顶部延伸到地板或屋顶护套、楼板或甲板的底部,并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上。这种防火屏障应通过隐蔽空间(例如吊顶上方的空间)连续进行。交叉路口的接缝和空隙应符合第 707.8 和 707.9 节的规定 异常: 应允许轴外壳在符合第 713.12 节的顶部外壳处终止。 第 1023 节要求的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围护结构以及第 1019 节要求的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围护结构应允许在符合第 713.12 节的顶部围护结构处终止。
707.6 开口
防火屏障中的开口应根据第 716 条进行保护。开口应限制在最大总宽度为墙体长度的 25%,任何单个开口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156 平方英尺(15 m2).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内部出口楼梯和坡 道以及出口通道的围护结构中的开口也应分别符合第 1019、1023.4 和 1024.5 节的规定。 异常: 开口不得限制在 156 平方英尺(15 米2),其中相邻的地板区域根据第 903 条配备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1. 开口不得限制在 156 平方英尺(15 米2)或总宽度为墙体长度的25%,其中开口保护装置是一扇防火门,用于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以及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的外壳。 开口不得限制在 156 平方英尺(15 米2)或总宽度为墙体长度的25%,其中开口保护装置已根据ASTM E119或UL 263进行了测试,并且其最低耐火等级不低于耐火等级 墙。 中庭分隔墙中允许的防火窗组件不得限制为最大总宽度的 25% 墙的长度。 开口不得限制在 156 平方英尺(15 米2)或总宽度为墙壁长度的 25%,其中开口保护装置是防火屏障中的防火门组件,根据第 1023.3.1 节,该防火屏障将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的外壳以及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与出口通道隔开。
第 712 节垂直开口
712.1 一般规定
712.1.2 个人住宅单元:应允许完全在单个住宅单元内设置无遮蔽的垂直开口,并连接四层或以下。
712.1.3 自动扶梯开口【理解: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开口面积不超过自动扶梯水平投影面积的两倍,除 B 组和 M 组外,仅限于连接不超过四层的开口】
如果建筑物按照第 903.3.1.1 节的规定配备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在根据第 712.1.3.1 节或 712.1.3.2 节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应允许自动扶梯的垂直开口。
712.1.3.1 开口尺寸
当楼层之间的垂直开口面积不超过自动扶梯水平投影面积的两倍时,应允许根据 NFPA 13 使用通风帘和紧密间隔的洒水器进行保护。除 B 组和 M 组外,此应用仅限于连接不超过四层的开口。
712.1.3.2 自动百叶窗
根据本节的规定,应允许在每个穿透的地板上使用经批准的百叶窗保护垂直开口。百叶窗应为不燃结构,耐火等级不少于1.5小时。百叶窗的构造应在根据第 907.3.1 节安装的烟雾探测器启动后立即关闭,并应完全关闭井口。当百叶窗开始关闭时,自动扶梯应停止运行。百叶窗应以不超过每分钟 30 英尺(152.4 毫米/秒)的速度运行,并应配备灵敏的前缘,以在与任何障碍物接触时阻止其前进,并在释放障碍物时继续前进。
712.1.7 中庭【理解:除 H 组占用外,应允许使用符合第 404 条的中庭】
712.1.9 两层开口
除 I-2 组和 I-3 组外,如果该开口符合以下所有项目,则应允许使用未用作本节中列出的应用之一的垂直开口: 连接不超过两个楼层。 不会穿透分隔火灾区域的水平组件或分隔烟室的防烟屏障。 不隐藏在墙壁或地板/天花板组件的结构中。 不对 I 组和 R 组占用的走廊开放。 不向非洒水地板上的走廊开放。 通过符合所需竖井外壳的结构,与服务于其他楼层的地板开口和空气输送开口分开。
712.1.10停车库
712.1.10.1汽车坡道
712.1.10.2电梯
712.1.11 夹层
712.1.12 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
712.1.13 开口
712.1.15天窗
第 10 章 出口方式
第 1003 节 一般出口方式
1003.2 天花板高度【理解:疏散口的净高不小于7英尺6英寸】
出口的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 7 英尺 6 英寸(2286 毫米)。 异常: 符合第 1208.2 节的倾斜天花板。 根据第 1208.2 节,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的天花板。 符合第 1003.3 节的允许预测。 楼梯净空符合第 1011.3 节。 门高度符合第 1010.1.1 节。 符合第 1012.5.2 节的坡道净空。 根据第 406.4.1 节,公共和私人停车场的车辆和行人交通区域的净高度。 夹层上方和下方区域符合第 505.2 节。
1003.3 突出物体
1003.3.1 净空
突出物下方净高≮ 80 英寸,突出的物体不得超过出口天花板面积的 50%。 例外:闭门器和挡块不得将净空空间减少到 78 英寸(1981 毫米)以下。 垂直间隙小于 80 英寸(2032 毫米)高的地方应设置障碍物。这种屏障的前缘应位于地板上方最大 27 英寸(686 毫米)处。
1003.3.2 后置安装对象
安装在柱子或塔架上的独立物体不得悬垂在柱子或塔架上超过 4 英寸(102 毫米),其中前缘的最低点高于行走表面超过 27 英寸(686 毫米)且小于 80 英寸(2032 毫米)。如果柱子或塔架之间安装了标志或其他障碍物,并且柱子或塔架之间的净距离大于 12 英寸(305 毫米),则该标志或障碍物的最低边缘应为完成地板或地面上方最大 27 英寸(686 毫米)或最小 80 英寸(2032 毫米)。 例外: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楼梯顶部和底部立管之间以及坡道上方的扶手倾斜部分。
1003.3.3 水平投影
前缘高出地面超过 27 英寸(685 毫米)且不超过 80 英寸(2030 毫米)的物体在流通路径中水平突出的高度不得超过 4 英寸(102 毫米)。 例外:扶手允许突出 41/2英寸(114 毫米)距墙壁。
1003.3.4 清除宽度【理解:突出物体不得减少可通行路线的最小净空宽度。】
1003.5 高程变化
如果出口的标高变化小于 12 英寸(305 毫米),则应使用倾斜的表面。如果坡度大于 20 个单位水平(5% 坡度)中的一个单位垂直,则应使用符合第 1012 节的坡道。如果标高差为 6 英寸(152 毫米)或更小,则坡道应配备扶手或地板饰面材料,与相邻的地板饰面材料形成鲜明对比。 异常: 对于F组、H组、R-2组、R-3组、S组和U组的建筑物,允许在外门处使用最大立管高度为7英寸(178毫米)的单级台阶,而第11章不需要进入。 在第 11 章不要求进入的位置允许使用带有单个立管或两个立管和踏面的楼梯,其中立管和踏板符合第 1011.5 节,胎面的最小深度为 13 英寸(330 毫米),并且不少于一个符合第 1014 节的扶手在出口行驶正常路径中心线的 30 英寸(762 毫米)范围内提供楼梯。 在第 11 章不要求进入的位置,允许在高度差小于 12 英寸(305 毫米)的座位的过道中设置台阶,前提是立管和踏板符合第 1029.13 节,并且过道配有符合第 1029.15 节的扶手。 在I-2组占用的整个楼层中,为非走动人员提供服务的部分出口的高度变化应通过坡道或倾斜的人行道进行。
1003.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理解:除无障碍出口的电梯外,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用作从建筑物任何其他部分出口的必要通道的组成部分】
第 1004 节乘员负载
1004.2 累计乘员负荷
1004.1.1.1 中间空间或附属区域
当居住者从一个或多个房间、区域或空间通过其他房间、区域或空间离开时,设计居住者负荷应为相互连接的附属空间或中间空间的总占用负荷。出口路径容量的设计应基于所有房间、区域或空间沿出口路径到该点的居住者负载的累积部分。
1004.1.1.2 夹层的相邻层
夹层的居住负荷部分,需要通过相邻楼层的房间、区域或空间的出口,应添加到该房间、区域或空间的居住负荷中。
1004.1.1.3 相邻楼层
除了根据第 1005.6 节设计用于收敛的出口组件外,不得添加来自单独楼层的乘员负载。
1004.3 多功能乘员负载【理解:按照每个功能面积计算人员负载,然后叠加】
如果所考虑的区域包含具有不同居住荷载系数的多个功能,则该区域的设计居住者荷载应基于独立计算的每个功能的容积面积。
1004.5 无固定座位的区域人员密度计算【公寓:200平方英尺/人】
1004.4 固定座位【理解:乘员负荷应由其中安装的固定座位数量决定】
对于有固定座位和过道的区域,乘员负荷应由其中安装的固定座位数量决定。 未安装固定座位的区域(例如候车位)的乘员负荷应根据第 1004.1.2 节确定,并添加到固定座位的数量中。 根据第 1108.2.3 条的规定,轮椅空间和相关同伴座位的乘员负荷应基于每个轮椅空间的一名乘员和相关同伴座位的一名乘员。 对于有固定座位而没有分隔臂的区域,乘员负荷应不少于每 18 英寸(457 毫米)座位长度一人座位的数量。 座位隔间的乘员负荷应以在座位隔间靠背处测量的每 24 英寸(610 毫米)隔间座位长度一人计算。
1004.5 室外区域
应按照本章的要求,为建筑物居住者可进入和使用的院子、露台、庭院和类似的户外区域提供出口。 此类室外区域的居住负荷应由建筑官员根据预期用途分配。如果室外区域由建筑物居住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并且从室外区域出口的路径穿过建筑物,则建筑物的出口要求应基于建筑物的居住者负载加上室外区域的总和。 异常: 专门用于建筑物服务的室外区域只需要有一个出口。 与R-3组相关的室外区域和R-2组的个人住宅单元。
第 1005 节出口大小调整方式
1005.3 基于乘员负载的所需容量【理解:出口楼梯的容量计算:人员疏散系数 0.3 英寸/人;楼梯以外的容量计算:人员疏散系数0.2英寸/人】
出口楼梯的容量(以英寸为单位)的计算方法是将此类楼梯提供的乘员负载乘以每个乘员 0.3 英寸(7.6 毫米)的出口 容量系数。如果楼梯服务于多于一层,则在计算服务于该楼层的楼梯所需的容量时,应仅使用单独考虑的每层楼的乘员荷载。 异常: 对于 H 组和 I-2 组占用者以外的其他占用者,出口楼梯的容量(以英寸为单位)的计算方法应为:在配备有根据 903.3.1.1 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此类楼梯提供的占用者负载乘以每个居住者 0.2 英寸(5.1 毫米)的出口 容量系数或 903.3.1.2 和符合第 907.5.2.2 节的紧急语音/报警通信系统。 应允许具有防烟装配座椅的设施使用表 1029.6.2 中针对出口通道或出口楼梯的阶梯通道指示的容量系数,其中从座椅到出口排放口的整个出口通道都设有符合第 909 节的烟雾控制系统。 具有室外防烟装配座椅的设施应允许达到第 1029.6.3 节中针对出口通道的阶梯式过道或出口楼梯的容量系数,其中从座椅到出口排放口的整个出口通道都向室外开放。
1005.4 连续性【理解:在到达公共通道之前,不得减少任何楼层所需的出口的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
1005.5 最小宽度和所需容量的分布【理解:即便是多个出口,单个疏散宽度不得<总宽度的50%】
如果需要多个出口或进入多个出口,则出口方式的配置应使任何一个出口或一个出口的丢失不应将可用容量或宽度减少到所需容量或宽度的 50% 以下。
1005.6 出口汇合
当上层和下层的出口在中间水平汇合时,从汇合点出口的通道的容量应不小于为相邻两层提供服务的楼梯或坡道的最大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之和,以较大者为准。
1005.7 侵占
1005.7.1 门【理解:门在完全打开时,所需宽度不得减少超过 7 英寸】
门在完全打开时,所需宽度不得减少超过 7 英寸(178 毫米)。任何位置的门都不得将所需宽度减少一半以上。 异常: 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则表面安装的闩锁释放硬件应免于包含在 7 英寸最大 (178 mm) 侵占中: 硬件安装在门的一侧,背对门处于打开位置的相邻墙壁。 硬件安装在成品地板上方不小于 34 英寸(865 毫米)且不超过 48 英寸(1219 毫米)的位置。 对门摆动的限制不适用于R-2组居住的个人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以及R-3组居住的住宅单元内的门。
1005.7.2 其他预测【理解:扶手或其他突出物每侧突出不超过0.5英寸】
扶手投影应符合第 1014.8 节的规定。其他非结构性突出部分,如装饰和类似的装饰特征,应允许投射到不超过 1 的所需宽度1/2每侧英寸(38 毫米)。 例外:根据第 407.4.3 节,允许在 I-2 组条件 1 内的走廊中进行投影。
第 1006 节出口和出口入口数量
1006.2 从空间出口
1006.2.1 基于乘员负载和出口移动距离公共路径的出口【理解:疏散距离表;疏散人数501-1000需设三个疏散口,疏散人数>1000需设4个疏散口】
1006.2.2 基于使用的出口
1006.2.2.1 锅炉、焚烧炉和炉房【理解:面积超过 500 平方英尺的锅炉、焚烧炉和炉房需要两个出口入口,出口间距≥最大对角线的一半】
面积超过 500 平方英尺(46 米)的锅炉、焚烧炉和炉房需要两个出口入口 2,任何燃油设备超过 400,000 英热单位 (Btu) (422 000 KJ) 输入容量。如果需要两个出口通道,允许一个是固定梯子或交替踏面装置。出口通道门口应间隔水平距离,等于房间最大整体对角线尺寸长度的一半。
1006.2.2.2 制冷机械室【理解:面积超过 1000 平方英尺的锅炉、焚烧炉和炉房需要两个出口入口,出口间距≥最大对角线的一半】
大于 1,000 平方英尺(93 米)的机房2)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口或出口通道。 如果需要两个出口通道门口,则允许一个这样的门口由固定梯子或交替踏板装置提供服务。出口通道门口应相隔一定水平距离,等于房间最大水平尺寸的一半。 机房的所有部分均应在出口或出口入口 150 英尺(45 720 毫米)以内。根据第 1017.1 节,允许增加出口通道行驶距离。 无论所服务的乘员负载如何,门都应沿出口行驶方向摆动。门应紧密贴合并自动关闭。
1006.2.2.3 冷藏室或空间【理解:面积超过 1000 平方英尺的锅炉、焚烧炉和炉房需要两个出口入口,出口间距≥最大对角线的一半】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英尺(93 米)的房间或空间2),包含制冷剂蒸发器并保持在低于 68°F (20°C) 的温度,应具有不少于两个出口或出口入口。 出口通道行驶距离应根据第 1017.1 节的规定确定,但冷藏室或空间的所有部分均应在出口或出口入口 150 英尺(45 720 毫米)以内,其中此类房间不受经批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保护。 允许通过相邻的冷藏室或空间进入。 例外:使用制冷剂的数量限制在基于《国际机械规范》规定的体积的量内。
1006.3 从楼层或被占用的屋顶出口
1006.3.1 基于乘员负载的出口
1006.3.2 单出口【理解:设置一个出入口的条件】
如果存在以下条件之一,则应允许从任何楼层或占用的屋顶进入单个出口或进入单个出口: 居住者负荷、住宅单元数量和出口行进距离的公共路径不超过表1006.3.2(1)或1006.3.2(2)中的值。 符合第 1006.2.1 节的房间、区域和空间,其出口在出口排放水平直接排放到外部,允许有一个出口或进入一个 出口。 机械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应允许有一个出口或进入一个出口。 R-3 组和 R-4 组的占用者应被允许有一个出口或进入一个 出口。 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单个单层或多层住宅单元有一个出口或进入一个出口: 住宅单元符合第 1006.2.1 节的规定,是一个带有一个出口的空间。 住宅单元的出口在出口排放层直接排放到外部,或者住宅单元入口门外的出口通道提供不少于两个经批准的独立 出口。
1006.3.2.1 混合占用
如果允许一个出口或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提供通往其他楼层出口的通道,则应允许通过单个出口为混合占用提供服务,前提是每个单独的占用都符合表 1006.3.2(1) 或 1006.3.2(2) 的适用要求对于该占用。在适用的情况下,应根据第 1004.1 节的规定考虑来自相邻占用物的累积。在混合居住建筑物的每层楼中,单个出口服务的最大居住人数应为计算的空间居住人数除以表1006.3.2(2)中所示的允许居住人数之和,不得超过1。如果住宅单元与其他占用者位于同一楼层,则实际居住单元数除以4加上与其他占用者的比率不超过1。
第 1007 节 出口和出口通道门口配置
1007.1.1 两个出口或出口通道【理解:出口间距不小于建筑物或要服务的区域的最大整体对角线尺寸长度的一半】
如果出口通道的任何部分需要两个出口、出口通道门、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或其任何组合,则它们之间的距离应等于建筑物或要服务的区域的最大整体对角线尺寸长度的不少于二分之一,在它们之间的直线上测量。联锁式或剪刀式楼梯应计为一个出口楼梯。 异常: 如果内部出口楼梯或坡道通过符合第 1020 节要求的 1 小时耐火等级走廊相互连接,则所需的出口间隔应沿走廊内最短的直接行进线进行测量。 如果建筑物按照第 903.3.1.1 或 903.3.1.2 节的规定在整个建筑物中配备了,则间隔距离应不小于所服务区域最大整体对角线尺寸长度的三分之一。
1007.1.1.1 测量点
第 1007.1.1 节中要求的间隔距离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测量: 出口或出口通道门口的间隔距离应测量到沿门口宽度的任何一点。 出口通道楼梯的间隔距离应测量到最近的立管。 出口入口匝道的间隔距离应测量到匝道运行的起点。
1007.1.2 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出口或出口通道【理解:至少两个口的间距满足对角线一半的要求】
如果需要进入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出口,应根据第 1007.1.1 节的规定安排不少于两个出口或出口通道。 额外的所需出口或出口通道应间隔合理距离,以便在其中一个被阻塞时,其他门将可用。
1007.1.3 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的偏远性
如两个出口通道楼梯或斜道提供通往另一层出口所需的出口,则该出口通道楼梯或斜道的所有部分均应保持所需的间隔距离。
1007.1.3.1 三个或三个以上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
如果两个以上的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提供所需的出口通道,则应根据第 1007.1.3 节安排不少于两个。
第 1010 节门、大门和旋转门
1010.1 门
1010.1.1 门的尺寸【理解:最小净宽32英寸,如为两扇则其中一扇净宽32英寸,平开门最大门扇48英寸】
每个门洞所需的容量应足以满足其居住者的负载,并应提供 32 英寸(813 毫米)的最小净宽。应在门的正面和挡块之间测量带有平开门的门道的净开口,门打开90度(1.57弧度)。如果本节要求最小净宽为 32 英寸(813 毫米),并且门洞包括两扇没有竖框的门扇,则一扇门扇应提供 32 英寸(813 毫米)的净开口宽度。摆动门扇的最大标称宽度应为 48 英寸(1219 毫米)。I-2 组用于移动床位的应提供不小于 41 的净宽1/2英寸(1054 毫米)。门洞高度应不小于 80 英寸(2032 毫米)。 异常: 最小和最大宽度不适用于不属于 R-2 和 R-3 组所需的门洞。 I-3 组居住的居民的门洞应净宽不小于 28 英寸(711 毫米)。 储物柜的门洞小于 10 平方英尺(0.93 米)2)的面积不受最小宽度的限制。 符合第 1010.1.4.1 节的旋转门的门扇宽度不受限制。 住宅单元或睡眠单元内的门洞高度不得小于 78 英寸(1981 毫米)。 除所需的出口外,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的外门开口高度不得小于 76 英寸(1930 毫米)。 除 R-1 组入住外,最小宽度不适用于住宅单元或睡眠单元内的室内出口门,这些门不需要是无障碍单元、A 型单元或 B 型单元。 内需要可触及的门洞的最小净宽应为 31.75 英寸(806 毫米)。 步入式冰柜和冷却器的门小于 1,000 平方英尺(93 米2) 的最大宽度应为 60 英寸(1524 毫米)。 在不需要为无障碍单元的 R-1 组单元或睡眠单元中,最小宽度不适用于淋浴或桑拿房的门。
1010.1.1.1 投影到净宽
不得在地板或地面以上低于 34 英寸(864 毫米)的要求净宽中突出。在地面或地面上方 34 英寸(864 毫米)和 80 英寸(2032 毫米)之间的净开口宽度的突出部分不得超过 4 英寸(102 毫米)。 例外:闭门器和门挡应允许至少高出地面 78 英寸(1980 毫米)。
1010.1.2 门摆动【理解:平开门,疏散方向开启】
出口门应为枢轴式或侧铰链摆动式。 异常: 私人车库、办公区、工厂和仓储区,占用负荷为 10 人或以下。 I-3组被用作拘留场所。 医疗机构套件内的重症监护室或重症监护病房。 R-2 和 R-3 组中单个内或服务的门。 除 H 组占用外,符合第 1010.1.4.1 节的旋转门。 除 H 组占用外,符合第 1010.1.4.3 节的特殊用途水平滑动、手风琴或折叠门组件。 符合第 1010.1.4.2 节的电动门。 R-1组中单个内浴室的门。 除 H 组占用外,允许手动操作的水平推拉门从乘员负载为 10 或更低的空间中退出。
1010.1.2.1 摆动方向
枢轴式或侧铰链式平开门应沿出口行驶方向摆动,为容纳 50 人或更多人或 H 组居住的房间或区域提供服务。
1010.1.5 楼层标高【理解:外部平台水平坡度为2%】
门的每一侧都应有一个地板或平台。该地板或平台应在门的每一侧处于相同的高度。着陆点应是水平的,但外部平台除外,外部平台允许垂直坡度不超过 0.25 个单位,水平 12 个单位(坡度为 2%)。 异常: 服务于 R-2 和 R-3 组中各个的门,其中适用以下情况: 允许在内部楼梯的顶部台阶处打开门,前提是门不会在顶部台阶上摆动。 纱门和防风门允许在楼梯或平台上摆动。 第 1003.5 节、例外 1 和第 1022.2 节中规定的不在无障碍路线上的外门。 在不需要为无障碍单位、A 型单位或 的 R-3 组占用中,在外部门口的着陆不得超过 7 个3/4阈值顶部下方英寸(197 毫米),前提是门(外部风暴或屏蔽门除外)不会在平台上方摆动。 由于饰面材料的差异而导致的海拔变化,但不超过1/2英寸(12.7 毫米)。 作为 B 型住宅单元一部分的外部甲板、露台或阳台具有不透水的表面,并且距离住宅单元相邻内部空间的成品地板水平不超过 4 英寸(102 毫米)。 根据第 1103.2.9 节,服务于设备空间且服务于五个或更少乘员负载的门应允许在门出口侧的平台上方或下方不超过 7 英寸(178 毫米)。
1010.1.6 门着陆【理解:平台的宽度不得小于楼梯或门的宽度且不小于44英寸,门完全开启后减少尺寸不得超过所需宽度的7英尺】
平台的宽度不得小于楼梯或门的宽度,以较大者为准。处于完全打开位置的门不得将所需尺寸减少超过 7 英寸(178 毫米)。如果平台承载 50 人或以上的载客负载,则任何位置的门都不得将平台减少到所需宽度的一半以下。着陆的长度应在行进方向上测量不少于 44 英寸(1118 毫米)。 例外:R-3 组和 U 组以及 R-2 组的单个单元在行进方向上的着陆长度不得超过 36 英寸(914 毫米)。
第 1011 节楼梯
1011.2 宽度和容量【理解:楼梯最小疏散宽度不小于44英寸,少于 50 人的楼梯的宽度不得小于 36 英寸】
楼梯所需的容量应按照第 1005.1 节的规定确定,但最小宽度应不小于 44 英寸(1118 毫米)。请参阅第 1009.3 节,了解出口楼梯的无障碍方式。 异常: 承载人数少于 50 人的楼梯的宽度不得小于 36 英寸(914 毫米)。 第 1011.10 节中规定的。 如在为R-3组住户服务的楼梯上安装斜坡式升降机或楼梯升降椅,或在R-2组住户的住宅单元内安装倾斜平台升降机或楼梯升降机,则须提供不少于20英寸(508毫米)的净通道宽度。座椅和平台在不使用时可以折叠的,应从折叠位置开始测量距离。
1011.3 净空高度【理解:楼梯的净空应不小于 80 英寸】
楼梯的净空间隙应不小于 80 英寸(2032 毫米),从连接鼻孔边缘的线垂直测量。这种净空高度应在楼梯上方连续,直到线与下方平台相交的点,比底部立管高出一个踏面深度。最小间隙应保持在楼梯和平台的整个宽度。 异常: 符合第 1011.10 节的允许有 78 英寸(1981 毫米)的净空间隙。 在 R-3 组中占有;在R-2组居住的内;U组占用是R-3组占用的附属物,或R-2组占用中个别的附属物;如果楼梯侧面的踏板齿延伸到楼梯通过的地板开口边缘下方,则应允许地板开口水平伸入不超过 4 的所需净空高度3/4英寸(121 毫米)。
1011.4 步行线
横跨卷绕机踏板的走线应与通过转弯的行进方向同心,并且距离卷绕机较窄的一侧 12 英寸(305 毫米)。12 英寸(305 毫米)的尺寸应从卷绕机行走表面的净楼梯宽度的最宽点开始测量。如果绕线机在飞行中相邻,则应使用相邻绕线机最宽净楼梯宽度的点。
1011.5 楼梯踏板和立管
1011.5.2 立管高度和胎面深度【理解:楼梯踏步高度为4~7英寸.踏步宽度为11英寸;R2R3踏步最大高度为73/4英寸,最小宽度为10英寸,其他例外情况参见详细说明】
楼梯立管高度最大为 7 英寸(178 毫米),最小为 4 英寸(102 毫米)。立管高度应在相邻踏板的齿之间垂直测量。矩形胎面深度应最小为 11 英寸(279 毫米),在相邻胎面最前突起的垂直平面之间水平测量,并与胎面的胎面成直角。绕线机履带的最小踏面深度应为 11 英寸(279 毫米),在与人行道交叉点的相邻履带最前突起的垂直平面之间,在楼梯净宽内应具有 10 英寸(254 毫米)的最小踏面深度。 异常: 符合第 1011.10 节的。 连接阶梯式过道和交叉过道或大厅的楼梯应允许使用第 1029.13.2 节中的立管/胎面尺寸。 在 R-3 组中占有;在R-2组居住的内;U组占用是R-3组占用的附属物,或R-2组占用中个别的附属物;最大立管高度应为 73/4英寸(197 毫米);最小胎面深度应为 10 英寸(254 毫米);走线处的最小卷绕机胎面深度应为 10 英寸(254 毫米);最小卷绕机胎面深度应为 6 英寸(152 毫米)。嗅觉投影不小于3/4英寸(19.1 毫米)但不超过 11/4在胎面深度小于 32 英寸(279 毫米)的带有实心立管的上应提供英寸(279 毫米)。 请参阅》第 403.1 节,了解现有楼梯的更换。 在 I-3 组设施中,通往警卫塔、观察站和控制室的不超过 250 平方英尺(23 米2)应允许最大立管高度为 8 英寸(203 毫米),最小胎面深度为 9 英寸(229 毫米)。
1011.5.3 绕线机履带
除住宅单元外,出口楼梯不允许使用绕线机踏板。 异常: 符合第 1011.9 节的弯曲。 符合第 1011.10 节的。
1011.5.4 尺寸均匀性【理解:楼梯踏步尺寸形状应统一,最大差不超过3/8英寸】
楼梯踏板和立管的尺寸和形状应统一。最大和最小立管高度之间的公差或最大和最小胎面深度之间的公差不得超过3/8英寸(9.5 毫米)在任何楼梯上。在任何楼梯的走道线上的最大卷绕机踏面深度不得超过最小宽度3/8英寸(9.5 毫米)。 异常: 连接阶梯式过道和交叉过道或大厅的楼梯应允许符合第 1029.13.2 节中的尺寸不均匀性。 符合第 1011.5 节的形状一致的与同一层楼梯中的矩形踏板不同。 符合第 1011.5.4.1 节的不均匀立管尺寸。
1011.6 楼梯平台【理解:楼梯平台不小于楼梯宽度且不小于48英寸,若楼梯是直的,则可以小于48英寸】
每个楼梯的顶部和底部应有一个楼层或平台。平台宽度不得小于所服务的楼梯宽度。每个平台应具有垂直于行进方向的最小宽度,等于楼梯的宽度。如果楼梯是直的,则深度不必超过 48 英寸(1219 毫米)。通向平台的门不得将平台减少到所需宽度的一半以下。完全打开时,门向平台伸出的高度不得超过 7 英寸(178 毫米)。根据第 1009.6.3 节的规定,如果楼梯平台需要轮椅空间,则轮椅空间不得位于平台所需的宽度内,并且门不得在 轮椅空间上方摆动。 例外:如果楼梯连接阶梯式过道与交叉过道或大厅,则在楼梯和根据第 1029 条建造的阶梯式 过道之间的过渡处不需要楼梯平台。
1011.8 垂直上升【理解:楼梯平台间高差不超过12英尺】
一段楼梯在楼层或平台之间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 12 英尺(3658 毫米)。 例外:螺旋楼梯被用作技术生产区域的出口。
1011.9 弧形楼梯【除R3及R2个别单元外,最小半径应不小于楼梯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的两倍】
带有卷绕机踏板的弯曲楼梯应具有符合第 1011.5 节的踏板和立管,最小半径应不小于楼梯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的两倍。 例外:半径限制不适用于R-3组的弯曲楼梯和R-2组的个别住宅单元。
1011.10 螺旋楼梯【理解:螺旋楼梯仅在住宅单元内或不超过 250 平方英尺作为次出入口,服务于不超过五名居住者,或来自技术生产区域】
螺旋楼梯只允许在住宅单元内或不超过 250 平方英尺(23 米)的空间内用作出口的组成部分2)在区域内,服务于不超过五名居住者,或来自技术生产区域,符合第 410.6 节的规定。 螺旋楼梯应具有 71/2-英寸(191 毫米)的最小透明胎面深度,距离窄边缘 12 英寸(305 毫米)。立管应足以提供至少 78 英寸(1981 毫米)的净空,但立管高度不得超过 91/2英寸(241 毫米)。扶手下方的最小楼梯净宽应为 26 英寸(660 毫米)。
1011.11扶手【理解:楼梯每侧应设扶手,住宅单元楼梯可设一侧扶手,其他非必设详见说明】
楼梯每侧应有扶手,并应符合第 1014 条的规定。如果使用玻璃提供扶手,则扶手应符合第 2407 条的规定。 异常: 住宅单元内的楼梯和只允许在一侧有扶手。 高度变化单一的甲板、露台和人行道,其中高度变化的每一侧的着陆深度大于着陆所需的深度,则不需要扶手。 在 R-3 组占用中,由入口或出口处的单个立管组成的高度变化不需要扶手。 R-2 和 R-3 组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内三个或三个或更少立管的房间高度变化不需要。
1011.12 通往屋顶的阶梯【理解:除坡度≥1:12坡屋面外,四层及以上建筑楼梯应通往屋面,电梯设备必须通过楼梯进入】
在地面以上四层或四层以上的建筑物中,一个楼梯应延伸到屋顶表面,除非屋顶的坡度比水平 12 个单位(33% 坡度)中的四个垂直单位更陡峭。 例外:除第 1011.12.1 节要求外,在没有有人居住的屋顶的建筑物中,应允许通过、船梯或永久梯子从顶层进入屋顶。
1011.12.1 电梯设备的楼梯 包含电梯设备的屋顶和顶层公寓必须通过楼梯进入,这些设备必须通过楼梯进入。
1011.12.2 屋顶通道 如果提供通往屋顶的楼梯,则应通过符合第 1510.2 节的顶层公寓提供通往屋顶的通道。 例外:在没有有人居住的屋顶的建筑物中,应允许进入屋顶的屋顶舱口或活板门不少于 16 平方英尺(1.5 米2) 的面积,最小尺寸为 2 英尺(610 毫米)。
1011.16梯子【理解:梯子不得作为疏散口,仅供维修等功能使用】
永久性梯子不得作为建筑物内占用空间出口的一部分。应允许永久性梯子进入以下区域: 仅供人员经常光顾的空间,用于维护、修理或监控设备。 不可占用的空间只能通过走道、爬行空间、货运电梯或非常狭窄的通道进入。 主要用于安保、生命安全或消防安全的凸起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观景廊、监狱警卫塔、消防塔或救生员看台。 U组的高水平不向公众开放。 根据第 1011.12.1 节,不需要通道的无人居住的屋顶。 梯子应按照机械规范第 304.3.1.2 节建造。
第 1012 节坡道
1012.2 斜率【理解:出口坡道坡度≤1:12;凄然人行坡道坡度≤1:8】
用作出口的坡道的运行坡度应不大于 12 个单位水平(8% 坡度)中的一个单位垂直高度。其他行人斜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水平八个单位中一个单位的垂直高度(12.5%的坡度)。
1012.3 横坡【理解:横坡坡度≤2%】
垂直于坡道行进方向测量的坡度不得超过水平 48 个单位(坡度 2%)中的一个垂直单位。
1012.4 垂直上升【理解:坡道最大高度为30英寸】
任何坡道的上升高度最大应为 30 英寸(762 毫米)。
1012.5 最小尺寸
1012.5.1 宽度和容量【理解:净宽满足容量计算要求,且不小于36英寸】
出口坡道的最小宽度和所需容量应不小于第 1020.2 节对的要求。扶手(如果提供)或其他允许的突出部分之间的坡道净宽度应至少为 36 英寸(914 毫米)。
1012.5.2 净空【理解:坡道净高不小于80英寸】
出口坡道所有部分的最小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80 英寸(2032 毫米)。
1012.5.3 限制【理解:坡道平台宽度不小于42英寸】
出口坡道的装置在出口行进方向上的宽度不得减小。禁止投射到所需的坡道和着陆宽度。通向平台的门不得将净宽减少到小于 42 英寸(1067 毫米)。
1012.6 着陆
1012.6.1 斜率【理解:平台的坡度不大于2%】
着陆点在任何方向上应具有不超过 48 个单位水平(2% 坡度)的垂直坡度。不允许更改级别。
1012.6.2 宽度【理解:平台宽度不得小于坡道宽度】
平台宽度不得小于与平台相邻的最宽斜道的宽度。
1012.6.3长度【理解:无障碍平台长度不小于60英寸,非无障碍平台不小于48英寸,A、B、R2、R3单元平台不小于36英寸】
着陆长度应至少为 60 英寸(1525 毫米)。 异常: 根据第 1107 条,在不需要、A 型单元或 B 型单元的 R-2 组和 R-3 组个人住宅和睡眠单元中,允许着陆至少为 36 英寸(914 毫米)。 如果坡道不是无障碍路线的一部分,则在行进方向上,着陆长度不得超过 48 英寸(1220 毫米)。
1012.6.4 改变方向【理解:转变方向处平台宽度不小于60英寸x60英寸,A、B、R2、R3单元平台不小于36英寸x36英寸】
如果在坡道运行之间提供的着陆处发生行进方向变化,则着陆点应至少为 60 英寸 x 60 英寸(1524 毫米 x 1524 毫米)。 例外:根据第 1107 条,在不需要、A 型单元或 B 型单元的 R-2 和 R-3 组个人住宅或睡眠单元中,允许着陆至少为 36 英寸 x 36 英寸(914 毫米 x 914 毫米)。
1012.8 扶手【理解:高度大于6英寸的坡道两侧应设置扶手】
坡道高度大于 6 英寸(152 毫米)的坡道两侧应有扶手。扶手应符合第 1014 条的规定。
第 1014 节扶手
1014.2 高度【理解:扶手高度不小于 34 英寸且不超过 38 英寸】
扶手高度,在楼梯踏面或坡道坡度的饰面上方测量,应均匀,不小于 34 英寸(864 毫米)且不超过 38 英寸(965 毫米)。交替胎面装置和船梯的扶手高度,在胎面上方测量,应均匀,不小于 30 英寸(762 毫米)且不超过 34 英寸(864 毫米)。 异常: 如果使用扶手装置或弯曲装置在飞行之间提供连续过渡,则应允许装置或弯曲超过最大高度。 在 R-3 组中占有;在R-2组居住的内;U组占用与R-3组占用有关或与R-2组占用中的个人有关;如果使用扶手装置或弯道在飞行之间提供连续过渡、绕线机踏板处的过渡、从扶手到护栏的过渡,或在飞行开始时使用,则应允许配件或弯道处的扶手高度超过最大高度。 根据第 1029.15 节,允许沿着阶梯式过道和坡道在防护装置顶部。
1014.4 连续性
扶手夹持面应是连续的,不得被柱子或其他障碍物打断。 异常: 住宅单元内的扶手允许在转弯或着陆时被柱子打断。 在住宅单元内,允许在最低胎面上使用蜗壳、道岔、起步缓动或起步蝾螈。 安装在扶手底面的扶支架或栏杆,在11/2扶手底部的英寸(38 毫米)不应被视为障碍物。对于每个1/2英寸(12.7毫米)以上扶手周边尺寸在4英寸(102毫米)以上,垂直净空尺寸为11/2英寸(38 毫米)应允许减少1/8英寸(3.2 毫米)。 如果扶手沿坡度不大于 1:20 的步行路面设置,则扶手夹持面的底部应允许沿其整个长度被阻挡,因为它们与防撞栏或保险杠护罩是一体的。 根据第 1029.15.1 节,服务于阶梯式过道或坡道的允许不连续。
1014.8 预测【理解:无障碍路线上的扶手之间的净宽度应至少为 36 英寸】
在作为无障碍路线一部分的坡道和坡道上,扶手之间的净宽度应至少为 36 英寸(914 毫米)。每侧过道、楼梯和坡道的投影宽度不得超过 4 个1/2英寸(114 毫米)等于或低于扶手高度。对所需宽度的突出不应限制在第 1011.3 节中要求的最小净空高度以上。由于中间扶手而产生的突出不应构成出口宽度的减少。如果一对中间扶手在楼梯宽度内设置了一对中间扶手,而中间扶手之间没有行走表面,并且一对中间扶手之间的距离大于 6 英寸(152 毫米),则可用的出口宽度应减小每对中间扶手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 大于 6 英寸(152 毫米)。
1014.9 中级扶手
楼梯的中间扶手应以楼梯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的所有部分在扶手 30 英寸(762 毫米)以内的方式放置。在巨大的楼梯上,扶手应位于出口行进的最直接路径上。
第 1015 节警卫
1015.2 必要时
防护装置应位于敞开式行走表面,包括夹层、设备平台、过道、楼梯、坡道和平台,这些平台与地板或坡度垂直测量超过 30 英寸(762 毫米),在水平到敞开侧边缘 36 英寸(914 毫米)以内的任何点。根据第 1607.8 节的规定,的强度和附件应足够。 例外:以下位置不需要防护: 在装卸码头或码头的装卸侧。 在舞台和高架平台的观众侧,包括通往舞台的楼梯和高架平台。 在高架舞台和地板区域,例如用于娱乐或演示的跑道、坡道和侧舞台。 在舞台和表演区的垂直开口处。 在高架行走表面,附属于舞台和平台,以便进入和使用特殊照明或设备。 沿车辆维修坑不对公众开放。 根据第 1029.16.2 节的规定,在交叉过道的装配座位区。
1015.3 高度【理解:所需防护装置的高度应不小于 42 英寸】
所需防护装置的高度应不小于 42 英寸(1067 毫米),垂直测量如下: 从相邻的步行表面。 在楼梯和阶梯式过道上,从连接胎面前缘的线开始。 在坡道和坡道上,从警卫处的坡道表面开始。 异常: 对于 R-3 组中高度不超过地面三层的占用者,以及 R-2 组中不超过地面以上三层的单个内,具有单独的出口,所需的应不少于 36 英寸(914 毫米)的高度,垂直于相邻的步行表面或相邻的上方固定座位。 对于 R-3 组的占用者,以及 R-2 组占用者的个人内,楼梯开放侧的防护装置的高度应不小于 34 英寸(864 毫米),从连接踏板前缘的线垂直测量。 对于R-3组的居住者,以及R-2组居住的个别住宅单元内,护罩的顶部也用作楼梯开口侧的扶手,护罩的顶部应不小于34英寸(864毫米),不超过38英寸(965毫米),从连接踏板前缘的线垂直测量。 装配座位区域的高度应符合第 1029.16 节(如适用)。 沿着交替的胎面装置和船梯,顶部导轨同时用作扶手的防护装置的高度应不小于 30 英寸(762 毫米)且不超过 34 英寸(864 毫米),从设备胎面前缘垂直测量。
1015.8 窗户开口
R-2 和 R-3 组建筑物(包括住宅单元)的窗户,其可操作窗户开口的窗台顶部位于完工楼层上方不到 36 英寸,距离完工坡度或建筑物外部下方其他表面上方超过 72 英寸(1829 毫米),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可操作的窗户,其中开口的门槛顶部位于成品坡度上方 75 英尺(22 860 毫米)以上或下方的其他表面,并配有符合 ASTM F2006 的窗户防坠落装置。 可操作的窗户,当窗户处于最大打开位置时,开口将不允许直径为 4 英寸(102 毫米)的球体穿过开口。 可操作的窗户,其中开口设有符合ASTM F2090的窗户防坠落装置。 提供符合第 1015.8.1 节的开窗控制装置的可操作窗口。
第 1016 节出口通道
1016.2 通过中间空间的出口
通过中间空间的出口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允许通过封闭的电梯大厅进入出口。不得通过第 3006.2、3007 或 3008 节要求的封闭式电梯大厅,即可进入不少于一个所需出口。当出口通道的路径穿过封闭的电梯大厅时,除非本规范的其他部分要求直接进入出口,否则不需要将封闭式电梯大厅所需的保护级别扩展到出口。 房间或空间的出口不得通过相邻或中间的房间或区域,除非此类相邻的房间或区域以及所服务的区域是其中一个或另一个的附属区域,不是 H 组占用,并提供通往出口的可辨别的出口路径。 例外情况:如果相邻或中间的房间或空间相同或危险较小,则不禁止通过 H、S 或 F 组入住的相邻或中间房间或空间的出口方式。 出口通道不得通过可以上锁以防止出口的房间。 从住宅单元或睡眠区出口不得穿过其他睡眠区、卫生间或浴室。 出口不得通过厨房、储藏室、壁橱或用于类似目的的空间。 异常: 不禁止通过厨房区域进入构成同一住宅单元或睡眠单元一部分的相邻房间。 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不禁止通过M组占用的储藏室的出口方式: 该库存的危险分类与主要零售区的危险分类相同。 不超过 50% 的出口通道是通过库房进入的。 储藏室不受出口侧的锁定。 有一个划定的、至少 44 英寸宽(1118 毫米)的过道,由全高或半高的固定墙或类似结构定义,将保持所需的宽度,并直接从零售区通向出口,没有障碍物。
1016.2.1 多个租户
如果一个以上的租户占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一层,则每个租户空间、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应提供通往所需出口的通道,而无需经过相邻的租户空间、住宅单元和睡眠单元。 例外:不得禁止从较小的租户空间的出口通过较大的相邻租户空间,如果较小的租户的房间或空间所占面积小于其经过的较大租户空间面积的10%;是相同或相似的入住群体;提供了通往出口的可辨别的出口行进路径;并且进入相邻空间的出口装置不受出口侧锁定的约束。为较大租户空间提供服务的所需出口方式不得通过较小的租户空间。
第 1017 节出口访问行驶距离
1017.2 限制
1017.2.1 外部出口阳台增加
表 1017.2 中规定的出口通道行驶距离应增加到额外 100 英尺(30 480 毫米),前提是通往出口的出口通道的最后一部分发生在根据第 1021 节建造的外部出口阳台上。 该阳台的长度应不少于所增加的金额。
1017.2.2 F-1 和 S-1 组增加
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F-1 组或 S-1 占用的最大出口通道行驶距离应为 400 英尺(122 米): 被归类为F-1或S-1组的建筑物部分的高度限制为一层。 从成品地板到天花板或屋顶板或甲板底部的最小高度为 24 英尺(7315 毫米)。 根据第 903.3.1.1 节,该建筑物配备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17.3 测量
出口通道行进距离应从楼层内最远的点沿着水平和垂直出口行进的自然和畅通无阻的路径测量到出口的入口。 例外:在开放式停车场中,允许测量出口通道行驶距离到出口通道楼梯的最近立管或出口通道坡道的最近坡度。
1017.3.1 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
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上的行驶距离应包括在出口通道行驶距离测量中。 沿楼梯的测量应在与楼梯和平台中心的楼梯踏步口平行并相切的平面上进行。沿坡道的测量应在坡道和平台中心的行走表面上进行。
第 1018 节过道
1018.1 一般规定
作为出口系统中出口通道一部分的通道和通道通道应符合本节的要求。出口通道的所有占用部分应提供过道或过道通道,包括座位、桌子、家具、展示和类似固定装置或设备。 过道的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应畅通无阻。 例外:符合第 1005.7 节的侵占行为。
1018.2 装配空间中的过道
用于集会目的的房间或空间的过道和过道通道应符合第 1029 节的规定。
1018.3 B 组和 M 组的通道
在 B 组和 M 组占用中,最小净通道宽度应由第 1005.1 节为所服务的乘员负载确定,但应不小于第 1020.2 节对走廊的要求。 例外:服务人数少于 50 人且第 11 章不要求进入的非公共过道的宽度不得超过 28 英寸(711 毫米)。
1018.4 M组的过道通道
在商品垫内每个元件的不少于一侧应设置过道通道。不需要进入的过道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为 30 英寸(762 毫米)。通道通道所需的净宽度应垂直于商品垫内的元件和商品进行测量。应保持 30 英寸(762 毫米)的最小净宽,以提供通往相邻过道或过道通道的路径。从商品垫中的任何一点开始,出口行程的公共路径不得超过 30 英尺(9144 毫米)。 例外:对于服务不超过 50 名乘员的区域,出口的公共路径不得超过 75 英尺(22 860 毫米)。
1018.5 除装配空间和B组和M组以外的过道
除用于集会目的的房间或空间以及 B 组和 M 组占用外,最小净过道容量应由第 1005.1 节为所服务的乘员负载确定,但宽度应不小于第 1020.2 节对走廊的要求。 例外:服务人数少于 50 人且第 11 章不要求进入的非公共过道的宽度不得超过 28 英寸(711 毫米)。
第 1019 节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
1019.2 所有占用
服务于单层楼层的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不需要封闭。
1019.3 I-2 和 I-3 组以外的占用【理解:设置封闭楼梯间的条件】
除 I-2 组和 I-3 组占用外,包含不符合本节所列条件之一的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的地板开口应使用根据第 713 节建造的竖井围护结构封闭。 出口入口楼梯和坡道,仅在两层楼之间服务或大气地沟通。这种相互关联的故事不应对其他故事开放。 在 R-1、R-2 或 R-3 组中,连接四层或以下楼层的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服务于单个住宅单元或睡眠单元或生活/工作单元内。 在R-3组集体住宅或R-4组设施内服务的出口通道楼梯不需要封闭。 根据第 903.3.1.1 节,在整个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其中楼层之间的垂直开口面积不超过楼梯或坡道水平投影 面积的两倍开口由符合 NFPA 13 的防风帘和紧密间隔的洒水器保护。除B组和M组占用外,此规定仅限于连接不超过四层的开口。 中庭内的出口楼梯和坡道符合第 404 条的规定。 仅服务于停车场的开放式停车场的出口楼梯和坡道。 服务于露天座位的出口通道楼梯和坡道符合第 1029.7 节的出口通道行驶距离要求。 通往阳台、画廊或记者席以及主集会楼层的出口楼梯和坡道,如剧院、宗教礼拜场所、礼堂和体育设施。
1019.4 I-2 和 I-3 组占用
在 I-2 和 I-3 组占用中,包含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的楼层之间的楼层开口必须用根据第 713 条建造的竖井围护结构封闭。 例外:在 I-3 组占用中,根据第 408 条建造的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不需要封闭。
第 1020 节走廊
1020.1 建筑走廊
1020.2 宽度和容量
1020.4 死胡同【理解:死胡同长度不超过20英尺,如果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死胡同不超过50英尺】
如果需要一个以上的出口或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布置应使长度超过 20 英尺(6096 毫米)的走廊中没有死胡同。 异常: 在条件 2、3 或 4 的 I-3 组占用中,走廊的死胡同不得超过 50 英尺(15 240 毫米)。 在B、E、F、I-1、M、R-1、R-2、R-4、S和U组的居住中,如果建筑物按照第903.3.1.1节的规定配备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死胡同走廊的长度不得超过50英尺(15 240毫米)。 死胡同走廊长度小于死胡同 走廊最小宽度的2.5倍的,不得限制其长度。
1020.5 走廊中的空气流动
走廊不得用作送风、回风、排风、泄压或通风风道。 异常: 在直接通向走廊的房间(包括洗手间、浴室、更衣室、吸烟休息室和看门人壁橱)中,应允许使用走廊作为排气系统的补充空气源,但条件是每个此类走廊直接供应室外空气的速度高于从走廊抽取的补充空气的速度。 如果位于住宅单元内,则不得禁止使用走廊输送回风。 位于 1,000 平方英尺(93 米)的租户空间内2)或更小的面积,允许使用走廊输送回风。 从医疗机构内的加压室偶然产生的空气流动,前提是走廊不是供应或返回房间的主要来源。
1020.5.1 走廊天花板
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允许将走廊天花板与上面的地板或屋顶结构之间的空间用作回风室: 走廊不需要是耐火等级的建筑。 走廊与增压室通过耐火结构隔开。 根据《国际机械规范》的要求,服务于走廊的空气处理系统在启动空气处理机组烟雾探测器后关闭。 服务于走廊的空气处理系统在检测到喷水灭火水流时关闭,建筑物各处都配备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走廊天花板与走廊上方的地板或屋顶结构之间的空间被用作经批准的工程烟雾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
1020.6 走廊连续性
耐火等级走廊应从入口到出口连续,不得被中间房间打断。如果通往出口的耐火等级走廊内的出口行进路径包括沿非封闭出口通道楼梯或坡道的行进,则耐火等级应为楼梯或坡道的长度以及相邻楼层上通往 退出。 异常: 按走廊要求建造的门厅、大堂或接待室不应被解释为中间房间。 第 1016.2 节第 1 项允许的封闭式电梯大厅不得解释为中间房间。
第 1021 节出口阳台
【理解:用于出口的阳台应符合与走廊相同的最小宽度、所需容量、净空、死角和突出部分的要求】
1021.2 墙体分离
外部出口阳台应根据走廊的需要,通过墙壁和开口保护装置与建筑物内部隔开。 例外:如果外部出口阳台由不少于两个楼梯提供服务,并且死胡同的旅行条件不需要通过无保护的开口即可到达楼梯,则不需要分隔。
1021.3 开放性【理解:出口阳台的长边应至少开放 50%】
出口阳台的长边应至少开放 50%,防护装置上方的开放区域应分布,以尽量减少烟雾或有毒气体的积聚。
1021.4位置【理解:外部出口阳台的最小防火间隔距离应为 10 英尺】
外部出口阳台的最小防火间隔距离应为 10 英尺(3048 毫米),从出口阳台的外边缘到以下位置成直角测量: 相邻地段线。 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同一地段上的其他建筑物,除非相邻建筑物的外墙和开口根据第 705 条根据防火间隔距离受到保护。 就本节而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应被视为单独的建筑物。
第 1023 节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
1023.1 一般规定【理解: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封闭并直接通向建筑物的外部】
作为出口系统出口组件的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符合本节的要求。除第 1028.1 节允许的情况外,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封闭并直接通向建筑物的外部,或应通过符合第 1024 节要求的出口通道延伸到建筑物的外部。内部出口楼梯或坡道不得用于除作为出口和流通路径以外的任何目的。
1023.2 建筑【理解:封闭楼梯间的耐火等级需满足要求】
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的围护结构应根据第 707 条建造为防火屏障,或根据第 711 条建造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连接四层或以上的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围护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 2 小时,连接四层以下的耐火等级应不少于 1 小时。由内部出口楼梯或斜道连接的层数应包括任何地下室,但不包括任何夹层。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穿透的地板组件,但不得超过 2 小时。 异常: I-3 组占用的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符合第 408.3.8 节的规定。 根据第 404.6 节封闭的中庭内的内部出口楼梯。
1023.3 终止【理解:内部出口楼梯直通公共通道,可通过类似扩大前室空间通达公共通道】
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终止于出口出口或公共通道。 例外:应允许将内部出口楼梯、内部出口坡道和出口通道分别按照第 1023.2、1023.3.1 和 1024 节建造并形成连续受保护的围护结构,以将内部出口楼梯或坡道延伸到出口出口或公共道路。
1023.3.1 扩展
如果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通过出口通道延伸到出口排放口或公共道路,则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通过根据第 707 条建造的防火屏障与 出口通道隔开,或 根据第 711 条建造的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耐火等级应不低于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的耐火等级要求。符合第 716.5 节的防火门组件应安装在防火屏障中,以提供从内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到出口通道的出口。 除防火门组件外,禁止在防火屏障中开口。禁止穿透防火屏障。 异常: 应允许根据第 1023.5 条穿透防火屏障。 如果出口通道延长线没有开口,则不需要将内部出口楼梯或坡道与出口通道延长线分开。
第 1024 条出口通道【理解:最小宽度应不小于 44 英寸,但服务于乘员负载小于 50 的出口通道应不小于36 英寸】
1024.1 出口通道
作为出口系统出口组件的出口通道应符合本节的要求。出口通道不得用于出口和流通通道以外的任何目的。
1024.2 宽度
出口通道所需的容量应根据第 1005.1 节的规定确定,但最小宽度应不小于 44 英寸(1118 毫米),但服务于乘员负载小于 50 的出口通道应不小于 36 英寸(914 毫米)宽度。出口通道的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应畅通无阻。 例外:符合第 1005.7 节的侵占行为。
第 1026 节水平出口
【理解:水平出口不得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唯一出口,如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口,水平出口不得超过出口总数或 出口总宽度或所需容量的一半】
1026.2 分离【理解:水平出口连接的建筑物之间应做防火屏障,如间距大于20英尺时可不做耐火分隔】
由水平出口连接的建筑物或避难区之间的分隔应由符合第 706 条的防火墙提供;或通过符合第 707 条的防火屏障或符合第 711 条的水平组件,或两者兼而有之。分离的最小耐火等级应为2小时。在水平出口处打开保护装置也应符合第 716 条的规定。用作水平出口的防火墙或防火墙中的管道和空气输送口也应符合第 717 节的规定。水平出口分隔应垂直延伸到建筑物的所有楼层,除非地板组件的耐火等级不少于 2 小时且没有未受保护的开口。 例外:根据第 3104 条建造的建筑区域和地上人行道之间的水平出口不需要耐火等级,前提是连接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超过 20 英尺(6096 毫米)。 作为防火屏障建造的水平出口应从外墙到外墙连续,以便将水平出口所服务的地板完全分割开来。
1026.4 避难区
水平出口的避难区应为同一租户或公共区域占用的空间,每个此类避难区应足以容纳避难区的原始居住者负荷加上相邻隔间预期的居住者负荷。相邻隔间的预期乘员负荷应基于进入避难区的水平出口门的容量。
1026.4.1 容量
避难区的容量应根据3平方英尺(0.2787米)的净建筑面积限额计算2)供其中容纳的每位居住者。 异常:对于指定占用,每位住户的净建筑面积应如下: 六平方英尺(0.6 米2) I-3 组中每位入住人数。 15 平方英尺(1.4 米)2) I-2 组中门诊占用人数的每位占用者。 30 平方英尺(2.8 米2) I-2 组中非门诊居住者的每位居住者。
1026.4.2 退出次数
水平出口通向的避难区应设有足以满足本章居住者要求的出口,但不包括从其他区域通过水平出口进入避难区的人所施加的额外乘员负荷。 不少于一个避难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外部或内部出口楼梯或坡道。 例外:相邻的隔间不应要求有直接通向外面的楼梯或门,但水平出口通向的避难区有直接通向外面的楼梯或门,并且其布置使出口不应要求乘员通过出口的隔间返回。
第 1027 节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
1027.2 在出口中使用【理解:I2和超过地面六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外部出口楼梯不得作为疏散口】
外部出口楼梯不得用作 I-2 组居住者所需出口的元素。对于I-2组以外的居住者,对于不超过地面六层或非高层建筑的建筑物,应允许将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作为所需出口的元素。
1027.3 开口侧【理解:应至少一侧开放且开放面积不小于35平方英尺,窗台不低于42英寸】
作为所需出口的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除所需的结构柱、横梁、扶手和护栏外,应在不少于一侧开放。开放面的面积不得少于 35 平方英尺(3.3 米2)与每个楼层相邻的聚合开放区域和每个中间平台的水平。所需的开放区域应位于相邻楼层或平台上方不少于 42 英寸(1067 毫米)的位置。
1027.4 侧面【理解:开放地带应为庭院、庭院或公共道路】
毗邻外出口楼梯或斜道的开放地带应为庭院、庭院或公共道路;其余的侧面允许由建筑物的外墙包围。
1027.5位置【理解:最小防火间隔距离应为 10 英尺】
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的最小防火间隔距离应为 10 英尺(3048 毫米),从楼梯或坡道(包括平台)的外边缘成直角测量,以: 相邻地段线。 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同一地段上的其他建筑物,除非相邻建筑物的外墙和开口根据第 705 条根据防火间隔距离受到保护。 就本节而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应被视为单独的建筑物。
1027.6 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保护【理解: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与建筑物内部分开】
根据第 1023.2 节的要求,外部出口楼梯和坡道应与建筑物内部分开。开口应限于从正常占用空间出口所需的开口。如果从外部出口楼梯或坡道和平台边缘伸出的垂直平面被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以小于 180 度(3.14 rad)的角度暴露,则外墙应根据第 1023.7 节进行评级。 异常: 除R-1组或R-2组外,在地面以上不超过两层的建筑物中,如果为此类占用提供服务的出口排放层为地面以上第一层,则不需要与建筑物内部分离。 如果外部出口楼梯或坡道由外部出口坡道或阳台提供服务,则不需要与建筑物内部分离,该坡道或阳台连接两个远程外部出口楼梯或其他经批准的 出口,周长不少于 50% 开放。要被视为开放,开口应不小于围墙高度的 50%,开口顶部不小于阳台顶部上方 7 英尺(2134 毫米)。 外部出口楼梯或坡道不需要与建筑物的开放式走廊分开,前提是满足第 3.1 至 3.5 项: 建筑物,包括开放式走廊、楼梯和坡道,应按照第 903.3.1.1 或 903.3.1.2 节的规定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开放式走廊符合第 1020 条。 开放式走廊的两端都连接到符合第 1027 条的外部出口楼梯或坡道。 与外部出口楼梯或坡道相邻的外墙和开口符合第 1023.7 节。 在开放式走廊中发生超过 45 度 (0.79 rad) 方向变化的任何位置,不少于 35 平方英尺(3.3 米)的净开口2)或应提供外部楼梯或坡道。在提供透明开口的地方,其位置应尽量减少烟雾或有毒气体的积聚。
第 1028 节 出口排放
【理解:出口应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部。出口排放应在平地上,或应提供通往平坦的出口行进的直接路径。出口排放不得重新进入建筑物。】
1028.5 进入公共道路
出口排放应提供直接和畅通无阻的公共通道。 例外:在无法提供公共通道的情况下,应提供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安全分散区: 该面积应容纳不少于5平方英尺(0.46米2) 为每个人。 该区域应位于距离需要出口的建筑物不少于50英尺(15 240毫米)的同一地段。 该区域应得到永久维护,并被确定为安全扩散区。 该区域应为建筑物提供一条安全且畅通无阻的行进路径。
1029 出口法院
第 1030 节 集会
【理解:用于集会目的的房间或空间,包含座椅、桌子、展示品、设备或其他材料,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1029.2 集会主出口
用于集会目的的建筑物、房间或空间,其载人负荷大于300人,并设有主出口,该主出口应具有足够的容量,以容纳不少于居住者负荷的一半,但该容量应不少于通往该出口的所有出口所需的总容量.如建筑物被归类为A组占用,则主要出口应面向不少于一条街道或与街道或公共道路相邻的宽度不少于10英尺(3048毫米)的空置空间。在用于组装目的的建筑物、房间或空间中,如果没有明确界定的主要出口或提供多个主要出口,则应允许出口分布在建筑物的周边,前提是出口的总容量不低于所需容量的 100%。
1029.3 集会其他出口
除了能够进入主出口外,用于组装目的的建筑物中居住负荷大于 300 并设有主出口的每层都应提供额外的出口,该出口应提供不少于该层所服务的总居住负荷的一半的出口容量,并应符合第 1007.1 节.在用于组装目的的建筑物中,如果没有明确界定的主出口或提供多个主出口,则应允许每层的出口分布在建筑物的周边,前提是出口的总宽度不小于所需宽度的 100%。
1029.4 门厅和大堂
在A-1组的占用中,如果人员在没有座位的情况下被允许进入建筑物,则应允许此类人员在大厅或类似空间等候,但该大厅或类似空间不得侵犯出口的最小宽度或所需容量。该门厅如非由所有主要入口或出口直接与公共街道相连,则须有一条笔直且畅通无阻的走廊或行进路径,通向每个该等主要入口或出口。
1029.5 室内阳台和走廊出口方式
对于位于建筑物、房间或用于集会目的的空间内可容纳50人或以上的阳台、画廊或记者席,应提供不少于两个出口,每个阳台、画廊或记者箱的两侧各有一个出口。
1029.7 行驶距离
出口和过道的位置应确保到出口门的行驶距离不应大于 200 英尺(60 960 毫米),在非洒水建筑物中沿行进线测量。 在洒水建筑物中,行驶距离不得超过 250 英尺(76 200 毫米)。如果为座位提供过道,则应沿过道和过道通道测量距离,不得在座位上或座位上行驶。 异常: 防烟集会座位:从每个座位到呕吐物或大厅最近入口的行程距离不得超过 200 英尺(60 960 毫米)。从入口到呕吐物或大厅到楼梯、坡道或建筑物外部的行走距离不得超过200英尺(60 960毫米)。 露天座位:从每个座位到建筑物外部的行驶距离不得超过 400 英尺(122 米)。在I.类或II.类建筑的设施中,行驶距离不受限制。
1029.8 出口行进的常见路径
从任何座位到乘员可以选择两条出口的出口路径的公共出口行驶路径不得超过 30 英尺(9144 毫米)。 异常: 对于少于 50 名乘员的区域,出口的公共路径不得超过 75 英尺(22 860 毫米)。 对于防烟组件座椅,出口行程的公共路径不得超过 50 英尺(15 240 毫米)。
1029.8.1 通过相邻行的路径
如果两条行进路径中的一条穿过过道,通过一排座位到达另一条过道,则两个过道之间的座位不得超过 24 个,两个过道之间行的排间最小净宽应为 12 英寸(305 毫米)加上过道之间排间每增加 7 个座位的最小净宽为 0.6 英寸(15.2 毫米)。 例外:对于防烟集会座位,两个过道之间的座位不得超过 40 个,最小净宽应为 12 英寸(305 毫米)加上每增加一个座位 0.3 英寸(7.6 毫米)。
1029.9 需要装配通道
任何用于集会目的的建筑物、房间或空间的每个占用部分,如果包含座位、桌子、展示品、类似固定装置或设备,应根据本节的规定提供通向出口或出口入口的过道。
1029.9.1 最小通道宽度
过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四十八英寸(1219 毫米)用于阶梯式过道,每侧都有座位。 例外:36 英寸(914 毫米),阶梯式过道可容纳不到 50 个座位。 三十六英寸(914 毫米)用于阶梯式过道,只有一侧有座位。 例外:阶梯式过道扶手和座椅之间的距离为 23 英寸(584 毫米),阶梯式过道的一侧不超过五排。 阶梯式过 道扶手或护栏与座位之间相距 23 英寸(584 毫米),阶梯式过道被中间过道扶手细分。 四十二英寸(1067 毫米),用于两侧都有座位的水平或斜坡过道。 异常: 36 英寸(914 毫米),过道可容纳不到 50 个座位。 30 英寸(762 毫米),过道不超过 14 个座位。 36 英寸(914 毫米),用于水平或坡道,仅在一侧设有座位。 例外:对于作为无障碍路线一部分的斜坡过道以外的其他通道,30 英寸(762 毫米),其中斜坡过道不超过 14 个座位。
1029.9.5 死胡同过道
根据第 1029.9.7 节,过道的每一端应连续到具有出口的交叉过道、门厅、门口、呕吐物、大厅或楼梯。 异常: 死胡同过道的长度不得大于 20 英尺(6096 毫米)。 如果第 16 排死胡同过道之外的座位与另一个过道的座位距离另一个过道不超过 24 个座位,则允许超过16排的死胡同,沿着一排座位的最小净宽为12英寸(305毫米)加上0.6英寸(15.2毫米),每增加一个座位,超过7个座位(有靠背的座位)或超过10个座位(如果座位在一排没有靠背)。 对于防烟装配座椅,垂直过道的死角过道长度不得超过21排的距离。 对于防烟装配式座位,如果 21 排死胡同过道之外的座位与另一个过道的座位距离另一个过道不超过 40 个座位,则允许使用更长的死胡同过道,沿一排具有过道通道的座位测量,最小净宽为 12 英寸(305 毫米)加上 0.3 英寸(7.6 毫米),在有靠背的座位中,座位超过七排或超过 10 个座位座椅在一排没有靠背。
第1031节 紧急逃生和救援
1031.2 必要时
除本章规定的出口外,还应在以下占用处提供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 根据表1006.3.4(1)和表1006.3.4(2)的规定,R-2组位于只有一个出口或只能进入一个出口的楼层中。 R-3 和 R-4 组占用。 地上四层以下的地下室和寝室应按照本节规定设置不少于一个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如果地下室包含一个或多个卧室,则每个卧室应要求有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但地下室的相邻区域不需要。此类开口应直接通向公共道路或通向公共道路的院子或法院。 异常: 天花板高度小于 80 英寸(2032 毫米)的地下室不应要求有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 地下室或卧室的出口门或出口通道门直接通向公共道路,或院子、庭院或外部出口阳台,无需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 没有可居住空间且不超过 200 平方英尺(18.6 m2)在楼层区域不得要求有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 如果避难所是按照 ICC 500 建造的,则风暴避难所不需要遵守本节的规定。 在 R-2 和 R-3 组的单个住宅和睡眠单元内,如果建筑物整体配备了根据第 903.3.1.1、903.3.1.2 或 903.3.1.3 节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地下室的卧室不应要求有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前提是地下室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个出口和一个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 两种出口方式。
1031.3 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
1031.3.1 最小尺寸 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的最小净净空口应为 5.7 平方英尺(0.53 米)2). 例外: 地面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的最小净净空口应为 5 平方英尺(0.46 米2).
1031.3.2 最小尺寸 最小净净开口高度尺寸应为 24 英寸(610 毫米)。最小净净开口宽度尺寸应为 20 英寸(508 毫米)。净净开口尺寸应为开口正常运行的结果。
1031.3.3 离地面的最大高度 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的净开口底部应与地面相距不超过 44 英寸(1118 毫米)。
1031.4 紧急逃生和救援门应当为平开门或者推拉门
1031.5 面积井
1031.5.1 最小尺寸 区域井的最小水平面积应为 9 平方英尺(0.84 m2),水平投影和宽度不小于 36 英寸(914 毫米)。该区域井应允许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完全打开。 例外: 第 1031.5.2 节要求的梯子或台阶应允许侵占不超过 6 英寸(152 毫米)的区域井的所需尺寸。
1031.5.2 梯子或台阶 垂直深度超过 44 英寸(1118 毫米)的区域井应配备经批准的永久固定梯子或台阶。当门窗处于打开位置时,不得阻碍梯子或台阶被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所阻挡。本节要求的梯子或台阶不应被要求遵守第 1011 节。
1031.5.2.1 梯子 梯子或梯级的内宽应至少为 12 英寸(305 毫米),应从墙壁伸出至少 3 英寸(76 毫米),并且中心 (o.c.) 的垂直间距不应超过 18 英寸(457 毫米)对于该区域井的整个高度。
1031.5.2.2 步骤 台阶的内宽应不小于 12 英寸(305 毫米),踏板深度应大于 5 英寸(127 毫米),立管高度应不大于 18 英寸(457 毫米)对于该区域井的整个高度。
1031.5.3 排水 区域水井应通过连接到第 1805 节要求的建筑物基础排水系统来设计适当的排水。 例外: 根据第 1803.5.1 节,如果地基位于排水良好的土壤或沙砾混合土壤上,则不需要区域井的排水系统,符合联合土壤分类系统,第 I 组土壤。
1031.6 酒吧、格栅、盖板和屏风
如果将栏杆、格栅、盖板、屏幕或类似装置放置在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或服务于此类开口的区域井上,则最小净净开口尺寸应符合第 1031.3 和 1031.5 节的规定。此类装置应可从内部释放或拆卸,而无需使用大于紧急逃生和救援开口正常操作所需的钥匙、工具或力。
第11章 无障碍规定按照得克萨斯州无障碍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