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HJ 1249—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
这是一篇关于HJ 1249—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的思维导图,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编辑于2024-03-03 13:13:29这是一篇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的思维导图,包含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等。
这是一篇关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的思维导图,总结了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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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的思维导图,包含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等。
这是一篇关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的思维导图,总结了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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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9—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储油库排污单位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含储存)原油、成品油等油品 的排污单位(生产企业内的原油、成品油等油品储存场所除外)。
3.2 加油站排污单位 由储油罐、加油机及油枪等组成为机动车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单位。
3.3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雨水排放口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6 油气 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及加油站加油、卸油和储存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油气排放的监测指标。
3.7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储油库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特指油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
3.8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紧密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口盖 帽、集液罐管口、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排放管压力/真空阀(关闭状态时)、与油气处理装置连 接的管道连接法兰、阀门等部位以及在卸油过程中应与油品运输汽车罐车等卸油工具密闭连接的接口、 管道等点位。
3.9 油气处理装置 针对油气回收系统收集的油气,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回收的装置。
3.10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 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对处理效率有要求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进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1.2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不涉及)
5.2.1.3 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废气进口及其排放口的废气采样应在不少于 50%发油鹤管处于发油时段 中后期进行,连接油船的油气处理装置废气进口及其排放口废气采样应在发油时段中后期进行,对于包含吸附工艺的油气处理装置,采样应包括每个吸附塔的工作过程。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2.1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 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2.2.2 储油库企业边界废气监测采样不应在向铁路罐车发油时进行。
5.2.2.3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应在发油时段进行,其中连接油船的油气收集系统密 封点的泄漏检测应在发油时段中后期进行。
5.2.3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
5.2.3.1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5.2.3.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指标的检测方法执行 GB 20952 中附录 A~附录 C。
5.2.4 在线监测
5.2.4.1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每条加油枪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 1 年 数据、远距离传输,具备预警、警告功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功能、技术要求和预报警条件等执行
5.2.4.2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 排放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监测油气泄漏浓度。
5.2.4.3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区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 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 3 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
5.2.4.4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监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实时运行情 况和运行时间等。
5.2.4.5 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 1 次,校准检测方法参见 GB 20952 中附录 F。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储油库排污单位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各类压缩机、泵、 调压阀、节流阀等噪声源在场站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储油库排污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 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5 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 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194、HJ 664、HJ 91.2、HJ 442.8、HJ 610、HJ 164、 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5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GB 2095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
5.5.6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a) 储油库记录内容 储油库应记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运行参数。 b) 储油库记录频次 储罐运行状态: 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 每班次记录 1 次。储罐发油量:按照一个收油周期进 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装载设施运行状态: 按照排污单位装载次数记录, 每个装载周 期内记录 1 次。
6.1.2.3 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 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 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6.1.2.4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3 固体废物记录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 数据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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