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境监测机构责任汇编
这是一篇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责任汇编的思维导图。环境监测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编辑于2021-07-30 15:34:45环境监测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2021年4月2日修改)
资质认定
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认定程序
一般程序
告知承诺程序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已取得资质认定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认定证书(标志)管理
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
(三)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四)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五)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六)调换检验检测样品
(七)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八)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九)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
(十)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时间的。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2021年6月1日施行
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5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总站质管字[2015]136号)
(1) 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点位属性;
(2) 故意堵塞、蒙罩采样口或对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工干扰;
(3)随意修改监测设备的温湿度、大气压、斜率、截距和流量等参数设置;
(4) 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校验参数的设置;
(5) 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
(6) 擅自删除监测数据;
(7) 擅自有选择性地挑选部分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8) 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9) 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适用范围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何为“篡改监测数据”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弅进入丌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劢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七)故意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敀意改劢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弅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仦器或仦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劣设施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丌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劢监控设施监控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丌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弅,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敀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何为“伪造监测数据”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二)监测报告不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一)纸质原始记录不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不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何为“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刑事责任
1. 一般情形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它是指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特殊情形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它是指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3. 基于过失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它是指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或者监测报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于过失犯罪,因此其刑罚也明显重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责任。
4. 法条竞合时的定罪量刑。
它是指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法条竞合,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其行为之方式或者结果等情节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当按照“从一重论处”规则,对其按照处罚较重的条文定罪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 环评机构、监测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如果环评机构、监测机构作为“单位”,因提供虚假环评文件、监测报告,构成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之罪的,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在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6、法释[2016]29号: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