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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合同的概念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编辑于2024-03-10 14:45:28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和同事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三,合同是当时人间的合意
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合同内容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力
合同权利效力
1,受领力
2,保持力
3,请求力
4,处分力
5,保全力
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随从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特点
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于合同之义务
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至抗辩。
附随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附随义务有如下两种。
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
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点
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 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合同客体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行使的为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为不要式合同。
如果是要是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订立合同的,影响合同效力。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分类属于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
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不一定变更,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对价不等于等价。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分类,属于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息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偿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 其一,有偿合同当事人主义的程度叫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 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行为,而无需他人代理,也无需征得监护人同意。其三,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 其四,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使用对待给付规格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只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建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
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
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双方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以及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
多方或双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者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的意义在于双方合同抗辩制度的适用。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
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一方或双方的给付若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属于非法的给付不构成对价。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未必都是双无合同。
单务合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1,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代履行的其他效力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又称。 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的效力。
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受约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负担合同: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约定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
负担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为有名合同。
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为无名合同。
混合合同及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天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
附合合同与非符合合同。
预约与本约。
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