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审计第一章总论
主要包含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审计的含义和特征、 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审计职能和审计业务等。
编辑于2024-03-12 17:50:09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西周时期初步形成—宰夫
秦汉时期最终确立—上计制度
魏晋时期—比部
唐宋时期—三省六部制,审计司
元明清时期停滞不前
中华民国时期不断演进—审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振兴—审计署
二.西方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㈠.西方国家的政府审计
㈡.审计体制的类型
立法型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行政型
瑞典
中国
瑞士
独立型
日本
三.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1.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2.加强经济管理和控制是审计发展的动力
3.科技的进步为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方法和手段
第二节 审计的含义和特征
一.审计的含义
(一)审计的含义
我国审计学会在1989年提出的审计定义是: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达到维护财经法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际宏观调控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概念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1.审计主体
2、审计授权者(委托者)
3、审计客体
4.审计目的
5.审计标准
6.审计本质
二.审计的特征
1.权威性
2.独立性
第三节 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
一.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是指审计主体所作用的对象,也即审计客体,它包含审计实体和审计内容两层含义。其中,审计实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指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㈠.审计总目标
㈡.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认定
1.各类事项的交易和认定
(1)发生
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
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3)准确性
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4)截止
交易和事项已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5)分类
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账户。
2.期末账户余额的认定
(1)存在
记录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2)权利和义务
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3)完整性
所有应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4)估价和分摊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含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估价或分摊调整也已恰当记录。
3.列报和披露运用的认定
(1)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
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均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相关。
(2)完整性
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3)分类和可理解性
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列报和描述,且披露的内容表述清晰。
(4)准确性和计价。
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均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㈢.审计具体目标
1.总体合理性
总体合理性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全部信息,判断账户余额是否合理。总体合理性测试则是通过分析财务报表为注册会计师进一步实行实质性测试提供线索。
2.真实性
真实性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财务报表项目所列的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多报、高估、弄虚作假现象。
3.完整性
完整性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业务或金额是否均已计入报表项目,有无隐瞒,低估的现象。
4.所有权
所有权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报表项目所列资产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负债是否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5.估价
估价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报表项目所列金额是否经过正确的估价和计量。
6.截止
截止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已经计入适当的期间。
7.准确性
准确性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准确性业务的数字记录是否正确,钩稽关系是否正确。
8.披露
披露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账户余额和相应的披露要求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
9.分类
分类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财务报表中列示的账户金额是否进行了恰当的分类。
第四节 审计职能和审计业务
一.审计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
监察和督促 经济警察、经济卫士
经济鉴证职能
鉴定和证明经济裁判
经济评价职能
评定和建议经济医生
二、审计任务
㈠.民间审计的审计任务
出具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
揭露舞弊行为
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 政府审计的审计任务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政府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9)对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此外,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 内部审计的审计任务
(1)对公司组织结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内部监控机制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与既定目标一致。
(2)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资源切实有效、厉行节约。
(3)对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4)调查了解和评价公司潜在的重大风险,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5)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6)进行特别调查,查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
(7)确保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及时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