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自考合同法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编辑于2021-07-30 21:59:37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民事主体 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1.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合意”
3主体:民事主体(双方或多方法律地位平等)
举例
正确
合同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协议
我买一袋苹果是合同
北京市政府买一袋苹果是合同
错误
合同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契约
合同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条约
合同是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平民意力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平等民事主体,主体广泛;法律地位平等
客体
给付行为针对的对象(标的物)
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合法性
社会安妥性
可确定性
可能性
内容
权利
核心:受领给付的权能
救济:请求给付权能
合同权利: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受领力
保持力: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原因
请求力:请求力具有执行力
处分力:让渡合同权利、抛弃合同权利。
保全力: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义务
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主给付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
从给付义务
帮助合同圆满施行的义务
附随义务
在合同过程中保持一个诚实义务
不真正义务
特点
1 、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2 、具有拘束力
3、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不履行义务带来不当利益-即无权利主体存在。
类型
合同债权人减损义务
受买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
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合同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客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概要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合同当事人应当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没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
不要式:有必要签订形式上的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独立存在,不依赖其他方式
从合同:依附在主合同,随着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
是否独立存在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财产利益的
无偿合同:不涉及经济财产利益的
是否有财产利益
意义
1、 注意的程度高低
2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进行 纯获利 益行为有效,不需要 代理人同意
3、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成立要件不同。 有偿合同需要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 对待给付合同;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买卖
单务合同:单方面有义务,赠与
是否存在对价
都会出现双方违约
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合同中未涉及他人
涉他合同:涉及第三人的一种合同,比如保险
是否与第三人存在权利义务
六、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确定合同的利益
射幸合同:不确定合同后所产生的利益
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是现实的、确定的
七、一时合同和继续合同
一时合同:立刻,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合同
继续合同:长期的合同,比如供水、租房
是否可以一时或一次完成
八、预约和本约
预约:需要预定将来的行为
本约:不需要约定的行为
订立约定的目的
九、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是否明确规定权利义务
十、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表达了双方的口头合意即可完成的行为
一诺即成
实践合同:必须完成交付行为才能完成的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定金合同
代物清偿合同
除意思表示外,是否完成交付行为
十一、附合合同和非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当事人只能决定签字或不签字、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协商的权利
非附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完成的一种方式
是否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
第二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举例错误
离婚协议可以用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很多是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由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不调整商事合同。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二、合同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
对象自由
内容自由
方式自由
确定违约
解决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合同的法律秩序是以形式平等为前提而建构的
例
一块钱买手机,强买强卖?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利益
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功能
规则功能:直接规范功能,完善履行义务
补救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法的始终
订立
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实施欺骗等行为。
条款分歧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履行
要求合同当事人恪守合同,如约履行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不严密,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义务或合同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终止
要求合同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
“帝王条款”
五、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
理解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
理解
只要行为上已经发生了合同的形式即为合同
3、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理解
损坏了国家、社会、公民等利益的合同
4、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理解
违反公平原则,发生重大误解和歧义的合同
5、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
理解
合同发生了不确定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确定是否继续成立的行为
6、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理解
限制合同随便解约的条件,需要解约将增加附加条件
具体表现或要求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与特征
成立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成立特征
1.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合意”
3.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双方及多方
成立条件
主体
翠花、狗蛋
意思表示
合意
翠花给狗蛋手机
狗蛋给翠花6000
手机、钱?
给手机的行为、给6000的行为
不违法
第二节 合同订立与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订立的程序
2方式
对话方式
非对话方式
2过程
要约
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三要素
(1)效果意思
(2)表示意思
(3)表示行为
解释
(1)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确定意思
要约效力
(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2)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
撤回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以排除要约发生
撤销
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发生时间
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1)要约中确定
(2)未确定,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存续时间
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
1、要约中确定
2、要约中未确定:
(1)以对话方式为要约的,除另有约定,要约自发出后未被即时承诺即消灭
(2)以非对话方式为要约的,应按照要约内容和性质确定一个合理期间
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终止
生效前叫撤回 生效后叫撤销
(1)(拒绝)
(2)(撤销)
(3)(届满)
(4)(实质变更、新)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区别
简答题
承诺
概念
定义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构成
主体
受要约人
内容
内容一致
期限
承诺期限内到达
方式
以通知的方式
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生效,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撤回
概念
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的撤回
文件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文件到达
承诺的迟到
迟到的承诺是新的要约!!!
1、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
2、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
举例
发生效力
C 、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E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不发生效力
A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B 、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D 、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承诺到达的时间、地点
1.口头方式——发出时间
2.采用合同书——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时间
3.采用信件方式——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地点
4.以数据电文——指定特定收件系统
收件人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
第三节 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交叉要约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
同时表示
以对话方式进行,区别于交叉要约
同交叉要约一样,同时表示无须相对人答复便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以招标方式缔约
包括
投标:意思表示,要约
定标:意思表示,承诺
注意
招标:要约邀请,事实行为
开标,并非意思表示,是披露投标内容的行为。
以拍卖方式缔约
1. 公开竞价,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 拍卖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第一,缔约中的限制(说明)
第二,合同内容的限制(免除其责任、条款无效)
第三,合同解释的限制
第四,条款采用的限制
有异议
①依听相对方的,不听提供方的,要做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不一致
听非格式条款
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
选择题
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
悬赏撤销
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
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
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不能撤销。
悬赏广告的效力
简答题
其一,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要约
其二,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一、先合同义务的含义
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称为先合同义务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条件与内容
成立条件
简答题
1.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
2.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
3.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内容
1.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
第四章 合约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内容概述
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选择题
借款合同
分类
选择题
分类
地位
作用
举例
绝对必要条款
必须具备的
影响成立
当事人、标的、数量
相对必要条款
必须具备的
没有推定
时间、价格
任意条款
约定有效的
不推定存在
附条件、附期限
二、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对合同内容的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
(一)真实意思
(二)交易习惯
(三)任意规范
(四)诚信原则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口头形式
三、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生效
实质上是社会评价标准,即社会允许条件
合同是私法自治的典型制度,社会评价标准的两个方面:(个人,社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生效条件
内容确定
内容合法
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形式合法
意思表示不一致
(1)通谋虚伪表示
(2)错误
行为的错误。例如:口误、笔误
内容的错误。(合同性质认识的错误,对合同当事人)
(3)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二、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
2、《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
区别
区别
附条件附期限
批准、登记生效
是否有效
部分效力
无效力(缔约过失)
是否发生后果
民事后果未发生
无结果
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误解必须重大(自己和社会)
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钱货不等价
不存在明显优势
不适用于
赠与合同
无常保管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
无偿借贷合同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以隐瞒或虚构扩大事实的手段诱惑他人订立的合同
构成要件
有欺诈行为
有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
主观故意
涉及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无效;(2 分)
未涉及国家利益的为可撒销合同。(2 分)
后果
返还财产
折价赔偿
赔偿损失
收归国有
四、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有欺诈行为
恐惧心理
因果关系
主观故意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危险境地
趁机提出
解除危险
不真正意思
第四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不符合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生效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能力不足、第三人利益以上
简答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三、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七)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九)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论述题
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否
是、一次
是否由当事人提出
否
是
诉讼、仲裁是否是确认的必经程序
否
是
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是
否
是否受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限制
否
是
四、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五节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
二、无权代理人,
第六节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以期限是否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全面执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概述
绝对重点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特点
对应性
钱对应货
牵连性
我的权利义务牵连你的权利义务
对价性
两个人都有义务
利益互换性
履行效力
公平
对等
我能抗辩你,你能抗辩我
什么是抗辩权
买家破产可能付不了货钱,卖家可以不发货,行使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
(二)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
(三)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提出!先做的不做,我也不做
四、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提出
先履行的人不履行,后履行的人可以中止履行
怕你付不上货款感到不安
第三节债权人受领迟延
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含义
债权人不接受或不为必要之协助
二、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
该收不收
(一)债权人受领
(二)届履行期
(三)已实际履行债务
(四)符合合同的要求
(五)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三、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
无过错
(一)债务人责任的减轻
(二)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
(三)风险的转移
(四)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
(五)劳务提供的免除
(六)赔偿有关费用
四、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
受领迟延是一种事实状态,此项事实状态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一)债因免除
(二)提出异议
(三)债权人补正
(四)履行不能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的概述
单选
合同保全的概述
合同的保全,是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一)非从属于合同债权
可以独立存在
(二)代位权为实体权利
(三)合同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四)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合法、有效、到期、非专属、但怠于)
(二)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三)债务人己陷于履行迟延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二)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
1、多数债权人
2、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3、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行使
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2.诉讼时效中断
3.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一)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二)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形成一个合同、请求撤销
(三)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201310简答
1.以财产为标的
身份行为、可以拒绝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我国认识主义——明知)
受益人恶意:受意时
转得人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
债务人被告,受益人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三)除斥期间:知道一年,发生五年
(四)行使范围:保全债权为限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无须继续履行
(二)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返还对象原则上应为债务人。有过错,分担费用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可以请求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
但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1、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及咨询合同共四类合同
技术方案和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
选择题,案例题
定义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1)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开发工作
权利归属
1.权利归单位
2.权利归个人的两种情形
(1)按约定
(2)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3.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分享
执行原所在法人工作任务
按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享
完成人的权利
1.署名权
2.获得奖励与报酬权
3.优先受让权
技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技术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无效
(二)转化为技术服务合同
因为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无效
(四)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
尚待开发的
合作开发合同
1. 投资
2. 分工参与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
4.保密
技术成果的归属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1.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 约定——共有
3、免费实施该专利
4、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
1、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3、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开发的风险分担
约定——《合同法》第 61 条——当事人合理分担——不真正义务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总称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 书面形式进行
2.支付转让金
3. 买卖不破许可
4.保密义务
专利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相同的效力
投资、入股等形式将专利权进行转让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一)转让人的义务
1.权利保证义务
2.交付技术秘密
3.停止使用技术秘密
(二)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受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1.属于受托人
2.属于委托人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第四节 技术资料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据委托方的要求
2.利用自己的技术提供技术援助
3.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
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 的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分类
单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概述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
3.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4.第三人
5.强制缔约的义务
运输合同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依约定期限、方式、路线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达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主要权利
未按照通常的路线,有权拒付
客运合同
交付客票时即成立
效力
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
(1)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
(2)应持有客票
(3)行李物品应限量
(4)没有违禁物品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履行运送义务
(2)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
(3)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①告知义务
②救助义务
货运合同
托运人之主要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期间和运输路线
(2)可以要求取消运输
托运人之主要义务
(1)托运人应按时支付费用
(2)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
(3)运输物品为危险物品时,托运人应负担之特殊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及其作用
(二)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合同权利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适用该区段
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又称寄托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为他人保管财物作为非经常性的营业
1.实践合同
2.无偿为原则——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
3.不要式合同
4.特定物
5.移转保管物之占有
6.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保管合同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
危险通知
返还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告知义务
2.依约给付报酬
3.返还必要费用
4.特定场合的声明义务
告诉他贵重物品
灭失承担风险
第三节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特征
诺成
有偿
不要式
主体特殊
法人、个体工商户
不能随便盖个房就叫仓储
双务
继续合同
仓储合同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货物的义务
2.签发仓单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协助与通知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
2.包装货物的义务
3.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保管费
意外灭失责任
特定情况损害赔偿
第四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委托合同扩张了个人的能力
加速了社会分工和专业化
提高了整体社会效益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
5.委托合同可为单务合同,亦可为双务合同
委任与授权
概念
委任
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授权
代理权
区别
委任
不发生代理权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对内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
授权
发生代理权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授权第三人 对外
委托代理权发生
联系
委任
前提
授权
后续行为
三、委托合同的效力
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
1.委托人受损:受托人的过错责任
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高于无偿委托。
2.受托人损失:委托人无过错责任
转委托
要么同意
要么先转后同意
在要么紧急委托
四、间接代理制度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
1、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
2、委托人的介入权——性质上属形成权(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
3、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一次性)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1、履行不能,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2、委托合同还会继续因以下特殊原因而终止:
(一)任意解除权
(二)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受托人走了,家人担起责任
委托人走了,受托人继续合同
第五节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述
①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交易活动
②自付行纪费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特征
1.行纪人须具备特定资质
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的委托事项限于交易话动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间接代理合同里的区别
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主张权利义务
不能自买自卖
不然构成代理权滥用
行纪可以自买自卖
行纪人义务
按委托人指示办事
妥善保管
合理处分
行纪费
委托人义务
支付报酬
及时受领
特定场合及时取回
行纪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行纪人直接享有权利义务
第六节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概述
居间合同概念
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
居间合同分类
报告居间
媒介居间
居间合同区别
否需以交易之达成作为居间成功之标准
居间合同特征
1. 提供缔约媒介服务
2. 双务、有偿合同
3. 诺成、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的效力
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权利义务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 提供媒介服务
2.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第七节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概述
旅游合同特征
1.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整体性
2.旅游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3.旅游者得单方解除和转让旅游合同
双务、有偿
诺成、不要式
旅游合同的效力
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
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2.安全保障义务
3.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择义务
4.告知义务
保密
不准他人挂靠名下
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告知义务
听从合理安排
旅游纠纷诉讼中的主体
1、个人名义
2、旅游辅助服务者
3、保险公司
第十三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概述
当事人双方约定
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
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类
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
检验合同
承揽合同特征
202010简答
1.标的为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4.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
5.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
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对比
(1)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A.完成工作的名义不同:承揽自己名义
B.费用负担不同:承揽费用自担
C.工作性质存在区别:承揽事实行为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A.独立性和自主性——承揽
B.是否关注劳动过程——承揽不关注只看成果
(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A.是否移转财产所有权为内容
B.标的不同
承揽只能是特定物
就要你帮我做这个钻戒
买卖可以特定物、种类物
这筐不行下一筐
承揽合同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2.亲自完成工作
3.检验定作人所作指示、检验和保管原材料。
4.接受检查、监督
5.按期交付
保密
瑕疵担保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接收工作成果
2.依约支付报酬
3.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
4.协助义务
任意变更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材料的风险负担不可归责风险——材料的所有权人
2.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交付
3.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承揽人自己负担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性质
承揽合同
特征
1.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
2.由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3.严格的计划性
种类
总包合同;
分包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制度
(1)招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2)招投标阶段:
招标、投标、决标、签订合同和备案四个阶段
(3)招标——要约邀请
(4)强制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
(5)投标——要约
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
分包:
发包人同意后,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转包:
主体变更,转包危害极大,我国禁止
分包问题
(1)发包人的同意
(2)只能是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
(3)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只能分包一次
连带责任
建设合同无效原因
承包无资质
借用资质施工
该招标未招标
转包违法分包
合同无效处理
合格
要求保修
不合格
承包无权请求折价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
优先受偿权
1、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在竣工之日起 6 个月未行使的,不能再行使
2、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债权得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债权,包括以该建设工程作抵押
所担保的债权,但不得对抗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
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特征
1.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物——特定物、非消耗物
4.有体物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合同形式
不定期或不满6个月
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不明确
推定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任意解除
租赁合同期限
1.法定最长租期不得超过20年。
2.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有任意解除权
租赁合同终止
原因
期限届满
履行不能
承租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解除
事由
1.擅自转租
2.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3.不可抗力
4.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5.危房
6.未按照约定使用
7.违法活动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 交付承租人使用
2. 瑕疵担保责任
3. 修缮义务
4.出租人的其他义务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租金
2.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维持原状
4.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
5.不得擅自转租
解除权限6个月内
6.返还
(三)租赁合同对第三人效力
出租人有不侵害租赁人权利的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原承租合同1年解除了 第三人承租合同未到期的还可以继续
先租后押了,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同第三人购买租赁物
交付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
跟普通的不同点
1.两个合同
2.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租赁物。普通直接拥有
3.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普通出租人维修
4.届满低价、无偿购买。普通要返还
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具有限定性。普通没有
(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A.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构成向第三人履行)
B.收取租金
C.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
2.出租人义务
及时买好租赁物、不变更合同
把出卖人的权利交与承租人行使
保证承租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
(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A.自行选择
B.受领交付
C.使用收益
D.索赔权、出租人协助
E.有权要求部分返还
2.承租人义务
A.交付租金
B.及时接收并及时进行验收。
C.妥善保管并负责租赁物的保险。
D.租金风险归承租人。
E.负赔偿责任。
F.未同意不转租
G.返还
(三)租赁物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
A.向出租人行使出卖人的权利
B.向承租人履行出卖人的义务
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概念
转移所有权、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特征
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主体
1.财产所有权人
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
3.人民法院
4.行纪人
买卖合同标的物
1.标的物的范围:
物
独立于人身之外,处于交易状态
权利
著作权
2.标的物的适格:
合法流通、
无须为现已存在之物、
未来将要生产的
无须为特定之物
不需要具体到哪块木材,只要是木头就可以了
买卖合同效力
1、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车正好在买家手上 买家想买直接付钱就行 不用再走个流程 归还卖家 再让卖家亲手交给买家
交付才算所有权转移
光签合同还不行。
占有改定
跟简易交付相反 卖家说卖给你了 但再借卖家开两天
指定交付
车在丙手里 甲直接让丙给乙
交付效果
物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从事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①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航空器、汽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已经被偷偷卖了 抵押的是善意 可以对抗卖出
②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
代写文章
3. 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
排除“物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则
4.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质量、价值
有瑕疵可要求修、换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所有权是卖家的
买卖合同效力
(1)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2)地点:需要运输的动产
交货了风险就发生转移了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中止支付
2、买受人的合同义务
1.支付价金
合同约定——补充协议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市场价格履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2.接受标的物及其相关附随义务:
(1)受领义务
(2)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
(3)暂时保管和紧急处分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1、基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2.风险负担的规则
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界限——约定除外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从给付义务
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A.所分期数不限
B. 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C.标的物的风险买受人负担
D.允许在交付标的物时保留所有权
特殊内容
①出卖人交付义务
①设定抵押权特约
卖家可以拍卖货物
②保留所有权特约
卖家可以等钱结清再完全转移所有权
②买受人分期付款义务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1/5
解除合同
都付不起钱了
2)返还原物、返还占有标的物期间所得的利益、害赔偿金。
(二)样品买卖
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样品本身存在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
仍然应当符通常标准
a.所有权属出卖人
b.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之时,权利瑕疵保护
c.任意决定,且无解释其原因的义务
(三)拍卖
1.拍卖的标的:可流转的物和权利
2.拍卖的当事人:未必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
3.拍卖的成立
①拍卖的意思表示
拍卖师要约邀请→买家要约→拍卖师敲锤承诺
②应买意思表示
要约不能轻易说轻易做,说了就要付钱
③卖定意思表示
就是敲锤承诺
(四)招投标买卖
1.招标——要约邀请
2.投标——要约
3.定标——承诺
例
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一方构成违约,该违约责任应由
违约方承担
第二节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
法律性质:
1.公益性
2.继续性
特征
1.合同主体具有特殊资质要求
2.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3.电力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1.供电人的义务: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
通知义务
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支付电费的义务、
安全用电的义务、
对合理停电、限电的容忍义务。
第三节 赠与合同
赠予特征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无偿
单务
诺成
1.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年内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
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违约
(3)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个月内
代理人或继承人6个月内撤销赠予
2.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尚未履行的可拒绝履行;
已经履行
溯及力
拒绝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特殊:穷困抗辩权——不得预先抛弃
赠与合同并未消灭,免除债的不履行责任而已
附负担的赠与
附义务或附条件
混合赠与
同时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的赠与称为混合赠与
死因赠与
区别于遗赠,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贷款合同
(一)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特征
1.诺成性
2.要式性
3.有偿性
4.双务合同
(二)借款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
货币交付时生效
单务
钱已经借出去了,只剩下单方有还钱义务
不要式
欠条 转账记录就行 不一定要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概述
概念
违约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所谓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特征
A.财产责任
B.补偿性
C.由当事人约定
D.相对性
违约行为的样态
简答题
(一)预期违约类型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期待债权
(二)履行不能:
自始履行不能
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迟延履行
履行期届至而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
(四)不完全履行
修理、重作、更换
双方违约
违反了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A.单务合同中也各种负担着义务
B.我国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债务履行辅助人
比如装货司机
通常事变的第三人
过错第三人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第二节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采取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理由
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 真履行合同义务
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国际惯例
分则中仍保留了若干采用过错责任的特例
例子:供电人责任、承揽人责任、保管人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免责是由
1、总则中仅“不可抗力”
2、分则中:标的自身瑕疵和债权人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
罢工
政治事件
重大灾难事故
严重疾病流行
通常事变
虽尽到通常的注意,但仍不免发生的事件
然而尽到特别严密的注意,可避免
第四节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含义
201610简答
在违约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时
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达到所应有的效果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A.存在违约行为
B.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C.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形式
a.继续履行债务
b.采取补救措施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一)不能履行
(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 :可同时
继续履行与价格制裁:可同时
第五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概述
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
损害的类型和认定
A.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要么是💰损害要么是精神损害
B.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带来好的,带来不好的损失
C.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财产减少 。煮熟的鸭子飞了 该涨利益的没得到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损多少赔多少
减损规则
守约方承担“减损义务”
法定义务
不用约定在合同里,肯定要赔的
损益相抵
旨在维护利益平衡,防止受害人因损害赔偿而获得不当利益
损多少赔多少
全部赔偿原则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对违约责任限额
可预见说
原先估计赔多少就赔多少
概念、特征
A.金钱或者其他给付为客体
B.违约时支付
C.担保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
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
(默认是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责任可以并用
赔偿性违约金只有在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并用
2、约定与法定
认定与调整
独立: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清理和结算条款
限度:实际填补损害为准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可以并用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
(三)违约金与定金:择其一
第七节定金责任
定金的性质
1.违约定金(本书只讨论违约定金、实践合同)
2.立约定金
3.成约定金
4.解约定金:双倍返还
定金责任的效力
“定金罚则” 不得超过20%
A.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
定金不退
B.双倍返还定金
反悔不卖罚2倍
30%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方式的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三)定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
定金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第八节 责任竞合
概述
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
涉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会产生不同责任
责任竞合的处理
1.法条竞合说;
两个法条挑一个罚
2 请求权竞合说
违约责任放一块儿去要求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注意:合同终止不具溯及力,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A.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B.合同目的实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其一,合同关系消灭
其二,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因为主权利已经没了
其三,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其四,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通知、保密
第二节 清偿
清偿的概念
清偿即履行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清偿的种类
(一)
债务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
(二)
普通清偿
新债清偿
直接给值钱货 正好不用他付钱
代物清偿
把自己的车当钱给付给他
清偿的主体
本人或第三人
清偿的效力
全部或部分债的消灭
清偿充抵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
理解
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
A.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B.给付种类相同
要么都是💰要么都是货
C.不足以清偿全部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应为之给付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打官司的钱
②利息;
③主债务。
第三人清偿
(一)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要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的
不能由第三人清偿的债
具有信任要素的债务
委托
寄托
雇佣
承揽
不作为债务
2.无相反的约定
3. 不得拒绝第三人清偿的情形
欢迎来清偿
4、属于有效清偿
代物清偿
简答题
201504选择
(一)代物清偿的概念:
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
(二)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
1.须有原债权的存在
2.给付内容不同
3.须有代物清偿合同
4.须有给付行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
第三节 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消灭合同的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
2.处分行为;
3.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解除的种类
1、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
行使抗辩权
2、合意解除合同
可单方行使解除
预期违约
延期履行
一方违约
不含瑕疵履行、延期付款
协议解除合同
201604单选
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简答题
性质:形成权
发生原因:
1.约定原因
2.法定原因
合同解除的后果
201604单选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第四节 抵销
抵销的概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到达生效
通知一到就抵销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自助行为
“打官司多麻烦 干脆我们抵销好了”
所以叫自助行为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节 提存
提存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履行困难
提交机关
消灭债务
条件
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下落不明;
提存通知及提存效力
通知
能通知就得通知
效力
1.债的关系消灭
2.毁灭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物的所有权、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关于提存
A. 没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债务人可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B. 起 5 年内不行使,归国家所有
第六节 免除
201604单选
201504单选
特征
免除是无偿行为
免除是无因行为
免除是不要式行为
免除可附条件附期限
1、单方法律行为;
2、债的免除后果
①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②恢复原状
③补救
④赔偿损失
没有要求违约金
3、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不因此而消灭
第七节 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例子
企业合并
第八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主体和内容
狭义:内容 √
变更情形
标的物
性质
期限
条件
合同变更的特征
1.是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
4.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确定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二)变更合同的行为
(三)成立条件
有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
生效条件
合格主体
意思表示一致
不违法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按照变更后的合同
(二)从合同的内容
主变从不变
(三)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让与
概念
内容不变 主体变
特征
双方的法律行为
处分财产的行为
是处分钱的行为
要因行为
是有原因的
债权让与的要件
1. 具有可让与性
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主体、合意、形式)
债权让与的效力
注意:通知债务人的,对于债务人发生效力
让与合同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从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包括
利息债权
担保权
违约金债权
破产法的债权
其他紧密关系债权
不得让与
(1)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与
(2)合同性质不得让与
①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
继承、抚养费
②以特定之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债权只为某个人而设定
③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权
雇佣、委托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
可扣押的可以让与
二、债务的承担
含义
广义:免责承担+并存承担
狭义:仅指免责
免责的债务承担包括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与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不改变债的内容
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移第三人
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
特征
(1)移转债务为目的
(2)之前所达成的协议
(3)发生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的后果
成立和生效条件
(1)有效债务
(2)具备可移转性
(3)属于合同的一种
(4)须经债权人同意
效力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
(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受影响
(3)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
(1)不移转债务而增加担保力
(2)不发生债务人变更
(3)双方法律行为
(4)是无因行为
三、债的概括移转
我国:债权、债务同时移转与他人的情形
移转的客体: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