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公司安全性(十大安全机制)
《保险法》的十大安全机制保证了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包含立设门槛高、 运营监管严、 兜底政策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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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
一、立设门槛高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法69条)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信誉良好 (保险法68条)
二.运营监管严
资金运用必须稳健安全,限定投资范围(保险法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6条)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管理规定8条)
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保司破产时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保险法100条)
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随时准备履行责任(保险法98条)
分散经营风险,实行再保险制度 (保险法103条)
三、兜底政策稳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违法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可以进行接管(保险法145条)
除分立、合并或依法撒销外,不得解散(保险法89条)
宣告破产时,必须将人寿保单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法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