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运行标准新 (内部使用)
这是一篇关于GS运行标准内部使用思维导图,包含运行标准、包含业载、燃油、机组、飞机、机场等。
编辑于2024-04-07 20:26:01运行标准
业载
标准重量
该重量包含手提行李、个人物品重量
最后一分钟修正重量限额为: (1) EMB145: +/-1人,重量为+/-80KG (2) ERJ190-100/200: +/-3人,重量为+/-240KG (3) A320/A321/A330: +/-5人,重量为+/-400KG
燃油
燃油政策
滑行燃油
航程燃油(考虑的因素)
飞机携带的可用燃油量是基于下列数据计算的: (1) 从燃油消耗监测系统可获得监测数据的飞机,使用监测数据; (2) 如果没有特定的监测数据,则采用飞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
计算燃油量会考虑飞行计划的运行条件,包括: (1) 风和其它天气条件预报; (2) 飞机的预计重量; (3) 航行通告; (4) 气象实况报告或气象实况报告、预报两者的组合; (5) 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限制及预期的延误; (6) 延迟维修项目和/或构型偏离的影响; (7) 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不可预期燃油
占计划航程燃油 10%的所需燃油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机场上空 450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 15 分钟所需的燃油量
备降燃油
(CCAR-121.659(a)(1)) (1) 在目的地机场复飞; (2) 爬升到预定的巡航高度; (3) 沿预定航路飞行; (4) 下降到开始预期进近的一个点; (5) 在放行单列出的目的地的最远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
当不需要有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所需油量能够使飞机在目的地机场上空 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 15 分钟。
最后储备燃油
到达目的地机场的预计着陆重量计算得出的燃油量,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 450 米(1500 英尺) 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 30 分钟所需的油量。
酌情携带的燃油
额外燃油(如上述油量无法覆盖)
假定在航路最困难临界点发动机发生失效或丧失增压需要更多 燃油的情况下,允许飞机在必要时下降并飞行到某一备降机场; (1) 以等待速度在该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 件下飞行15分钟; (2) 在该机场进近并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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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程运行
带回程油的运行
按照本手册签派放行油量要求及特定情况燃油要求条要求计算 的回程油量
目的地机场滑入油量; 地面预计等待的 APU 耗油,正常不低于 2 小时
飞行中燃油管理
机长必须随时确保机上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飞往可以安全 着陆的机场的所需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油量之和
如果飞行中燃油检查的结果表明,在目的地机场着陆时的机载 剩余可用燃油量可能低于备降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之和 时
机长必须评估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与航路的空中交通情 况和天气趋势、导航设备开放状况等运行条件,以确保安全着 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最后储备燃油量。
关于油量的差错规定
最低油量:在决定在某一特定机场着陆时,如经计算表明对飞往该机场现 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 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通过宣布“最低油量”或 “MINIMUM FUEL”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知最低油量状态,并 通知飞行签派员。
当出现最低油量情况时,机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向空中交通管制员宣布“最低油量”; b) 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剩余的可用燃油还能飞多少分 钟; c) 继续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同意的航路飞行; d) 通知飞行签派员,已宣布了最低油量; e) 如果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者在无雷达地区实施运行,
宣布“最低油量”是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对现行许可的任 何改变会导致使用低于签派的最后储备燃油着陆。这并非 指紧急状况,仅表示如果再出现不适当耽搁很可能发生紧 急状况。
紧急油量:当预计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 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通过广播 “MAYDAY MAYDAY MAYDAY FUEL”宣布燃油紧急状况。
加油或放油
加油或放油应遵守的限制条件 以下情况时不准许进行加油或放油操作: 1) 飞机主发动机未熄火,轮挡未放好,飞机防撞灯未关闭; 2) 未经机长同意; 3) 机坪能见度小于 50 米; 4) 飞机在机库内; 5) 机坪上空有雷暴; 6) 翼上重力加油时飞机在通电、充氧、充电、明火作业时; 7) 翼上重力加油时机场上空有沙暴、大雨。
机组
责任机长定义
是指经公司指定,在飞行时间内对飞机的运行 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飞行员。
机长应: 1) 必须为合格的机长,同时为该航班飞行机组成员之一; 2) 可以将飞行指挥权交给另一名替换的机长,但自己仍为本次飞 行的责任机长; 3) 可以将飞机操纵交给其他飞行员; 4) 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如失能)指定另一名合格机长为后续飞行 的责任机长,这种责任交接必须尽快通知给 AOC 和空中管制。
特殊机场要求
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曾作为飞机机组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 起飞和着陆),或者曾使用经局方认可的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 者飞行模拟机进行训练并获得资格。
如果机场的云底高度,至少高于最低航路高度(MEA)、最低超障高度(MOCA)、或者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起始进近高度最低者之上300米(1000英尺),而且该机场的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则进入该机场(包括起飞或者着陆)时,可以不对机长作特殊机场资格要求。
新机长
定义: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 CCAR-121 运行未满 100 小时,则公司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 30 米(100 英尺)和 800 米(1/2 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 90米(300英尺)和 1600米(1 英里)。
标准
空中换座要求
换坐时机组间应对所在的管制区域、 ATC的指令、飞机状态等情况进行明确交接
换座时必须接通自动驾驶仪,并证实所需的模式生效
换座应在保证一名飞行员在控制飞机、监听无线电通讯的情况下慎重地进行,换座不得影响飞行员对飞机操纵的监控
换座至少需3人
机组成员不允许在10,000英尺(AFE/AAL)以下因移交职责而离开飞行操纵座位
疲劳管理
定义
飞行执勤期
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公司安排的飞行任务后(包括飞行、调机或转场等),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 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
一个飞行值勤期还可能包括机组成员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代表公司执行的其它 任务,但没有必要休息期的情况(如置位、主备份、飞机或模拟机培训发生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但没有安排必要的休息期)。
置位不视作航段
休息期
从机组成员到达适宜的住宿场所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适宜的住宿场所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适宜的住宿场所得 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飞行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飞行时间
飞机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飞行时间限制
非扩编飞行机组
扩编飞行机组
配备 3 名飞行员的扩编飞行机组: 13 小时。 配备 4 名飞行员的扩编飞行机组: 17 小时。
值勤期限制
非扩编飞行机组
表3-2
起飞前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可延长2小时
扩编飞行机组
表3-3
在所有飞行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机长或巡航机长在驾驶舱内操 纵飞机
在着陆阶段执行操纵飞机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在飞行值勤 期的后半段获得至少连续2小时的休息时间。对于航段时间不足 2小时的应保证执行操纵飞机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在着陆前得到 足够的休息。 对于在值勤期间的休息,在飞行机组开始工作 前,留出至少15分钟左右的清醒时间,以降低睡眠惯性造成的 影响。
对于3级休息设施的扩编机组运行,公司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的 每日航段数不得超过4段
飞机
性能限制
各机型ACN值
限制
190运行限制
进近爬升梯度表(5000以上在EFB)
供氧要求
保留
"A"类:没有规定标准的期限,但此类应当按照本最低设备清单 第 5栏“备注和例外”规定的限制内完成修复工作。当规定了时间段时, 应当以发现次日当地时间 00:01 时开始计算。 "B"类:此类项目应在 3 个连续的日历日(72 小时)内完成修复 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C"类:此类项目应在 10 个连续的日历日(240 小时)内完成修 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D"类:此类项目应在 120 个连续的日历日(2880 小时)内完成 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机场
天气
起飞
起飞标准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RVR或VIS表示。
机场用于起飞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可用着陆方向的着陆 最低标准,除非选择了适用的起飞备降机场。
LVTO
着陆
备降
起飞备降场
定义:如果起飞机场的天气条件低于公司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 最低着陆标准,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选择起飞备降场:
1) 双发飞机起飞备降机场距离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2) 起飞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满足本手册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3) 在签派或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场
定义: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客运行的目的地 降机场(CCAR-121.639) 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飞行之前,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 1 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 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 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备降标准是在签派放行飞机时使用的。当飞机遇到备降情况而飞往备降机场进近着陆时,可执行该机场本身的着陆最低标准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签派放行单上所列出的备降机场,相应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应当表明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公司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或者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 7.6.2 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公司签派应当考虑风、条件性预报、最低设备清单条款限制等影响因素。
公司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 对于至少有一套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直线类精密进近程序或直线 I 类精密进近程序,或在适用时可以从仪表进近程序改为盘旋机动,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 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 1600 米(1英里); (2) 对于至少有两套能够提供不同跑道直线进近的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直线类精密进近程序或直线 I 类精密进近程序,应选择两个服务于不同适用跑道的进近设施,在相应直线进近程序的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MDH)较高值上增加 60 米(200 英尺),在能见度较高值上增加 800 米(1/2 英里)。
如选择具备基于GNSS导航源的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放行时应确保:(1) 机组和飞机具备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 (2) 在签派放行时,不得在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同时计划使用类精密进近程序; (3) 对使用基于 GNSS 导航源的类精密进近的机场,应当检查航行资料或航行通告并进行飞行前接收机自主完好性(RAIM)预测; (4) 对于使用 RNP AR 程序的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所基于的 RNP 值不得低于 RNP0.3; (5) 在目的地机场有传统进近程序可用; (6) 在确定备降机场的最低标准中的进近导航设施构型时,应当将基于同一 GNSS 星座的仪表进近程序当作一套进近导航设施。
空中不选备降场
当计划备降场或更改的备降场由于临时关闭等原因造成无备降机场可用的情况时: a) 在目的地机场天气条件满足本章节不选择目的地备降场的条件,且机载燃油满足特定条件下无目的地备降场油量要求时,签派员和机组可以修改放行,在不选择目的地备降场条件下继续飞行,但签派员应持续监控目的地机场天气及起降情况,并提前做好航路备降预案。 b) 评估油量和天气,选择合适的航路备降场进行备降。
航路备降场
最新天气报告
最新天气报告中的云高和能见度数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
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跑道视程等数值,这些特定值只用于特定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直接进近
通告
地面助航设备
起飞标准影响
设备故障
着陆标准影响
导航设施
灯光
子主题
子主题
主题